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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嚣张的行贿者,法律大棒如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势必危害法治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各类腐败犯罪,哪一种案件数量遥遥领先?答案倒也简单,当然非贿赂罪莫属。因其涉及官员廉洁与否,攸关民心向背,向来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不过细究法条,在1997年新《刑法》中,行贿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却与受贿罪最高刑死刑不在同一档次上。此外,立法者特意网开一面,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者为轻,何者为重,一目了然。
司法实践中,重办受贿,轻办行贿可谓怪象丛生,其负面效应亦不一而足。受贿罪相较行贿罪,无论是立案数量,还是处罚强度上,前者远远超过后者。今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刊出调研报告,“2009年到2011年中,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审结受贿案件为70人、76人、63人,但同期审结行贿案件却为3人、10人、7人;从行贿犯罪的量刑情况来看,有期徒刑3人、缓刑11人、免刑6人,缓刑免刑比率高达85%……”数据会说话,两相对比,格外刺眼。难怪,锒铛入狱的受贿者,想到逍遥法外的行贿者,常大呼不公,徒叹奈何?
曾记否,深圳市安远集团董事长陈族远,向云南交通厅长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当时行贿金额的全国纪录。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2007年,胡星被判无期徒刑,这位民间有“行贿状元”称号的老板,却全身而退,万人如海一身藏。当地司法部门对是否追究行贿人刑责“讳莫如深,保持缄默”。有何难言之隐,颇值玩味。
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严重,有些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比法律规定的立案起点一万元高上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最后却鲜有定罪。坊间甚至不乏为行贿者辩护缓颊之声,如行贿者多被逼无奈,也是受害者,应从宽发落云云。
反腐专家任建明曾用数据痛批此荒谬论调。根据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在一项交易中,获利最多的不是受贿官员,而是行贿者,他们往往拿到了收益“大头”。如此看来,行贿者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焉能一味曲意回护?
放眼国外,各国反腐立法,行贿者入罪严惩已成趋势。早期英美法,不对行贿者追究法律责任。此后,从廉政角度出发,各国现代刑法既严打受贿者,也不放纵行贿者。
对二者打击力度之拿捏,各国立法略有不同。有采用等同制的,如法国,意大利;有采纳行贿轻刑制的,如日本和瑞士。还有对法官受贿及行贿特设重刑者,如德国刑法334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130条。一言以蔽之,行贿与受贿者同受惩治,对行贿宣战,行贿零容忍乃各国之普遍共识。
过去数年间,多家跨国公司,如雅芳、IBM、家乐福、西门子、耐克、沃尔玛等在此领域遭遇滑铁卢,接连在新兴国家地区爆出行贿丑闻。美国对此曾出台了《海外反腐败法》。依据此法,行贿成不成功并不重要,只要有行贿动机甚至许诺了就是犯罪,而且直接行贿和通过他人间接行贿同罪。对涉案个人,每次行贿罚款10万美元或入狱五年,也可并处。2008年,美国司法部就对行贿的西门子公司开出过8亿美元的天价罚单。
近年来,媒体争相报道过一起大陆公民境外行贿案。2006年12月,一名内地女博士生,行贿香港城市大学教师,希望漏题。该教师不假辞色,第一时间向廉政公署举报,女生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刑六个月,国人震惊不已。法不容情,对行贿露头就打,这才是正确的办法。
不打击行贿,就不可能遏制受贿,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贿赂犯罪。可喜的是,2012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去年检方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未来前景可期。
行贿不止,贿赂难除。面对嚣张的行贿者,法律大棒如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势必危害法治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期待立法者织密法网、司法者重拳出击、全社会凝聚共识:向行贿者说不,对行贿零容忍。
各类腐败犯罪,哪一种案件数量遥遥领先?答案倒也简单,当然非贿赂罪莫属。因其涉及官员廉洁与否,攸关民心向背,向来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不过细究法条,在1997年新《刑法》中,行贿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却与受贿罪最高刑死刑不在同一档次上。此外,立法者特意网开一面,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者为轻,何者为重,一目了然。
司法实践中,重办受贿,轻办行贿可谓怪象丛生,其负面效应亦不一而足。受贿罪相较行贿罪,无论是立案数量,还是处罚强度上,前者远远超过后者。今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刊出调研报告,“2009年到2011年中,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审结受贿案件为70人、76人、63人,但同期审结行贿案件却为3人、10人、7人;从行贿犯罪的量刑情况来看,有期徒刑3人、缓刑11人、免刑6人,缓刑免刑比率高达85%……”数据会说话,两相对比,格外刺眼。难怪,锒铛入狱的受贿者,想到逍遥法外的行贿者,常大呼不公,徒叹奈何?
曾记否,深圳市安远集团董事长陈族远,向云南交通厅长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当时行贿金额的全国纪录。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2007年,胡星被判无期徒刑,这位民间有“行贿状元”称号的老板,却全身而退,万人如海一身藏。当地司法部门对是否追究行贿人刑责“讳莫如深,保持缄默”。有何难言之隐,颇值玩味。
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严重,有些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比法律规定的立案起点一万元高上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最后却鲜有定罪。坊间甚至不乏为行贿者辩护缓颊之声,如行贿者多被逼无奈,也是受害者,应从宽发落云云。
反腐专家任建明曾用数据痛批此荒谬论调。根据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在一项交易中,获利最多的不是受贿官员,而是行贿者,他们往往拿到了收益“大头”。如此看来,行贿者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焉能一味曲意回护?
放眼国外,各国反腐立法,行贿者入罪严惩已成趋势。早期英美法,不对行贿者追究法律责任。此后,从廉政角度出发,各国现代刑法既严打受贿者,也不放纵行贿者。
对二者打击力度之拿捏,各国立法略有不同。有采用等同制的,如法国,意大利;有采纳行贿轻刑制的,如日本和瑞士。还有对法官受贿及行贿特设重刑者,如德国刑法334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130条。一言以蔽之,行贿与受贿者同受惩治,对行贿宣战,行贿零容忍乃各国之普遍共识。
过去数年间,多家跨国公司,如雅芳、IBM、家乐福、西门子、耐克、沃尔玛等在此领域遭遇滑铁卢,接连在新兴国家地区爆出行贿丑闻。美国对此曾出台了《海外反腐败法》。依据此法,行贿成不成功并不重要,只要有行贿动机甚至许诺了就是犯罪,而且直接行贿和通过他人间接行贿同罪。对涉案个人,每次行贿罚款10万美元或入狱五年,也可并处。2008年,美国司法部就对行贿的西门子公司开出过8亿美元的天价罚单。
近年来,媒体争相报道过一起大陆公民境外行贿案。2006年12月,一名内地女博士生,行贿香港城市大学教师,希望漏题。该教师不假辞色,第一时间向廉政公署举报,女生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刑六个月,国人震惊不已。法不容情,对行贿露头就打,这才是正确的办法。
不打击行贿,就不可能遏制受贿,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贿赂犯罪。可喜的是,2012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去年检方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未来前景可期。
行贿不止,贿赂难除。面对嚣张的行贿者,法律大棒如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势必危害法治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期待立法者织密法网、司法者重拳出击、全社会凝聚共识:向行贿者说不,对行贿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