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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及处罚问题,涉及到公民的表达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因此相关行政行为,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一方面为了保障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行政机关须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对受众广泛、影响时间较长的出版物内容进行一定的控制;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要求公权力的干预应是必要的、有限度的。在保障与限制之间协调好两种价值,是法律制度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