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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能作为电力企业所销售的商品,而现阶段的部分违法分子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窃电行为;电能;电费
【分类号】TM73
2015年年初,河北省供电公司先后就反窃电工作召开了全省反窃电动员大会,省公司领导做了重要指示。随即,衡水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安排积极行动组织大规模的反窃电专项治理行动,以净化衡水供电公司的供用电环境。然而,在我们的反窃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工作上的问题,亟需完善和改进。以下是我对此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对目前处理窃电行为中的“违约使用电费”的法律探讨
目前,衡水市供电公司对窃电行为的处理依据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外,主要操作办法是《衡水市供电公司反窃电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对查获的窃电者,除立即制止其窃电行为外,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本公司可报请衡水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但目前现行的供用电合同中,对窃电的违约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二、对窃电行为处理中实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探讨
我国《电力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该条款明确了供电公司是一企业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目前,衡水市的电力管理部门是衡水市电力办公室,即该办公室具有对衡水的窃电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但是,目前现状下由该办公室负责进行对衡水地区窃电行为的处罚,几乎是没有可操作性。
目前,衡水供电公司及各县供电分公司都具备行政机关委托的条件。特别是在公司系统“三集五大”改革后,且均已成立了反窃电的班组,所有工作人员都具有《用电检查证》。
我们在用电检查工程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技术鉴定方面,衡水市供电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条件,如在表计的鉴定,线路电能损耗鉴定方面都有一流的仪器仪表进行技术鉴定。
在我们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的过程中,根据工作关系的原因,司法机关对窃电手段与方式不了解,仍需电力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因此,我认为,衡水供电公司及各县供电分公司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被委托组织的条件,只要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委托,供电公司就具备了行政处罚权,这也是目前比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那么对打击窃电行为,保护国家资产,维护电网正常运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会有效地遏制窃电行为。
三、对查处窃电行为中采集证据的法律探讨
我个人认为:对窃电行为进行取证,是一种自主性或随意性很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很容易出现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权的情況。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依法取证是遵守法制的一种表现。
在查处窃电行为中,我以实事求是为准绳,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和结论。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反窃电处理时,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即便是用电检查人员的经验特别丰富,也必须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现场的情况,从现场的细节中寻求窃电的证据。只有这样,从客观实际出发,才能在许多复杂的窃电行为中寻的证据。
目前,我国法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等七种。我认为在反窃电工作中特别要注重物证、鉴定结论和视听材料几种证据。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四、对于目前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探讨
目前,仅衡水供电公司营销部所辖市区的高、低压用户就有近25万户,并且用电户在不断得增加。但是,这其中不乏频繁出现的窃电现象。单单仅靠营销部三个检查班的20余名检查员的人员力量去发现窃电户、查处窃电户,已不切合实际。
因此,我从工作实际出发,建议营销部采取建立多专业联合机制:用电检查人员通过负控系统监测,对高损线路、高损台区排查为主要手段;营销其他专业联合,通过抄表员抄表、抢修人员抢修、业扩人员勘查时发现的窃电户,并公布用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等其他手段,大力开展反窃电工作。
五、实施效果
多专业联合反窃电机制的建立,扩宽了举报途径,规范了反窃电检查各环节的透明度,使得衡水供电公司的反窃电工作大有改观,并在2015年以后初见成效。
实施效果:
2014年,共查处窃电户36户,追补电量148732kWh,追补电费109923.70元,违约使用电费329771.10元;而在2015年,共查处窃电户90户,追补电量416284kWh,追补电费314848.70元,违约使用电费944546.20元。可见我们通过努力,大力开展反窃电工作,2015年的线损、变损指标明显下降:由2013年的线损指标为15%、变损指标为17%,再到2014年的线损指标为11%、变损指标为13%,直到2015年的线损指标为7%、变损指标为8%。
这样,有力打击了违法窃电户,从一定程度上净化了衡水市供、用电的市场环境。
六、结束语
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深入对反窃电机制进行研究,从而保障企业合法利益。
注释:
反窃电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所以,在反窃电工作的开展中,我深刻的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而将反窃电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其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切实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依法治企水平,全面推进法治企业建设,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下发了《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全面建设法治企业的意见》。
那么,我们在用电检查反窃电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反窃电工作中贯彻法制化,是一种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转变成社会实践的活动。
我深深相信,只有深化多专业联合反窃电机制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窃电的行为,才能根本的去除窃电的歪风邪气,保护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营,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
关键词:窃电行为;电能;电费
【分类号】TM73
2015年年初,河北省供电公司先后就反窃电工作召开了全省反窃电动员大会,省公司领导做了重要指示。随即,衡水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安排积极行动组织大规模的反窃电专项治理行动,以净化衡水供电公司的供用电环境。然而,在我们的反窃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工作上的问题,亟需完善和改进。以下是我对此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对目前处理窃电行为中的“违约使用电费”的法律探讨
目前,衡水市供电公司对窃电行为的处理依据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外,主要操作办法是《衡水市供电公司反窃电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对查获的窃电者,除立即制止其窃电行为外,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本公司可报请衡水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但目前现行的供用电合同中,对窃电的违约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二、对窃电行为处理中实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探讨
我国《电力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该条款明确了供电公司是一企业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目前,衡水市的电力管理部门是衡水市电力办公室,即该办公室具有对衡水的窃电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但是,目前现状下由该办公室负责进行对衡水地区窃电行为的处罚,几乎是没有可操作性。
目前,衡水供电公司及各县供电分公司都具备行政机关委托的条件。特别是在公司系统“三集五大”改革后,且均已成立了反窃电的班组,所有工作人员都具有《用电检查证》。
我们在用电检查工程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技术鉴定方面,衡水市供电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条件,如在表计的鉴定,线路电能损耗鉴定方面都有一流的仪器仪表进行技术鉴定。
在我们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的过程中,根据工作关系的原因,司法机关对窃电手段与方式不了解,仍需电力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因此,我认为,衡水供电公司及各县供电分公司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被委托组织的条件,只要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委托,供电公司就具备了行政处罚权,这也是目前比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那么对打击窃电行为,保护国家资产,维护电网正常运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会有效地遏制窃电行为。
三、对查处窃电行为中采集证据的法律探讨
我个人认为:对窃电行为进行取证,是一种自主性或随意性很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很容易出现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权的情況。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依法取证是遵守法制的一种表现。
在查处窃电行为中,我以实事求是为准绳,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和结论。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反窃电处理时,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即便是用电检查人员的经验特别丰富,也必须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现场的情况,从现场的细节中寻求窃电的证据。只有这样,从客观实际出发,才能在许多复杂的窃电行为中寻的证据。
目前,我国法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等七种。我认为在反窃电工作中特别要注重物证、鉴定结论和视听材料几种证据。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四、对于目前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探讨
目前,仅衡水供电公司营销部所辖市区的高、低压用户就有近25万户,并且用电户在不断得增加。但是,这其中不乏频繁出现的窃电现象。单单仅靠营销部三个检查班的20余名检查员的人员力量去发现窃电户、查处窃电户,已不切合实际。
因此,我从工作实际出发,建议营销部采取建立多专业联合机制:用电检查人员通过负控系统监测,对高损线路、高损台区排查为主要手段;营销其他专业联合,通过抄表员抄表、抢修人员抢修、业扩人员勘查时发现的窃电户,并公布用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等其他手段,大力开展反窃电工作。
五、实施效果
多专业联合反窃电机制的建立,扩宽了举报途径,规范了反窃电检查各环节的透明度,使得衡水供电公司的反窃电工作大有改观,并在2015年以后初见成效。
实施效果:
2014年,共查处窃电户36户,追补电量148732kWh,追补电费109923.70元,违约使用电费329771.10元;而在2015年,共查处窃电户90户,追补电量416284kWh,追补电费314848.70元,违约使用电费944546.20元。可见我们通过努力,大力开展反窃电工作,2015年的线损、变损指标明显下降:由2013年的线损指标为15%、变损指标为17%,再到2014年的线损指标为11%、变损指标为13%,直到2015年的线损指标为7%、变损指标为8%。
这样,有力打击了违法窃电户,从一定程度上净化了衡水市供、用电的市场环境。
六、结束语
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深入对反窃电机制进行研究,从而保障企业合法利益。
注释:
反窃电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所以,在反窃电工作的开展中,我深刻的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而将反窃电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其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切实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依法治企水平,全面推进法治企业建设,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下发了《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全面建设法治企业的意见》。
那么,我们在用电检查反窃电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反窃电工作中贯彻法制化,是一种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转变成社会实践的活动。
我深深相信,只有深化多专业联合反窃电机制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窃电的行为,才能根本的去除窃电的歪风邪气,保护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营,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