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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价值论; 认识; 社会财富源泉
[中图分类号] F0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5-0035-02
在深化研究和认识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坚持共产党人的基本立场,避免跌进否定劳动价值论从而否定马克思的全部结论的陷阱,又能与时俱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现象,为制定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政策措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就成为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认识社会生产关系的理论武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通过对商品的分析,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导引出劳动二重性理论,揭示了价值的本质,考察了价值量的规定性,分析了价值形式的发展,论证了价值规律及其实现形式。这个分析首先是从最简单的商品生产开始的对一般商品生产的分析,如纯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是从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分析才开始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是革命性的创新,就在于突破价值量的分析的局限,解决了价值的本质问题,透过商品交换中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看到隐藏在其中的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认识生产和交换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武器。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没有商品、没有货币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不再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而是采取“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的形式,“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必然继续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由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与一般商品生产不同的特殊性,在这里,交换的不仅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2],还有直接作为社会劳动归国家或社区所有的产品。因而与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只把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看作生产劳动不同,凡是和生产这些产品直接相关的劳动,包括管理的、科技的、服务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要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强调劳动和劳动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的地位,强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而从一般商品生产的普遍性来看,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规律仍然继续发挥作用,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当代社会历史条件和劳动价值论的扩展
当今社会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利用自然力的能力大大提高,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深化,第一、第二产业生产过程中很多辅助性的劳动从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独立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产业部门,纯粹流通领域里某些环节所提供的服务日益商品化,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使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各种服务业大量出现,第三产业已成为不少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许多学者就已经提出,第三产业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李铁映同志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指出了作为与第一、第二产业相关的商品流通所需要的商业服务劳动及其价值的特点,对服务产业的劳动只是提出深入研究的任务。这也就是说,只要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关的劳动,都已经可以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说明,而服务产业由于独立于物质资料生产之外,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的问题,所以目前还未能突破。笔者认为,我们只要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继承并发展这一理论的现实内涵,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也可以得到说明。
明确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如何,不能仅仅以物质资料生产的水平来衡量,还要以服务商品的满足程度来衡量,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应当包括服务商品的净值。这对于准确评价我国的综合国力,找到社会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是十分重要的。另一方面,承认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使第三产业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获得平均利润,高质量的服务商品实现较高的价值,对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在最近的探讨中,不少学者试图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说明科技、管理、知识劳动对价值创造有较大的贡献,从而应当取得较高的报酬,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着眼点却值得商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的源泉,但并没有涉及分配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3]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工资只是用来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成本,与购买其它生产资料的成本性质一样,产品是资本家的私人产品,所以资本主义的分配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是排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的关系,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以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为前提联系起来的,他分析的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总产品和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不是价值的分配。
社会总产品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社会总产品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虽然它也以价值形态存在,但它主要表现为实物形态,表现为社会财富。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分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4]根据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就不能不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不能不考虑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权利。“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所有制决定的。”“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必然的、自然的形态。”[5]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国有、社区或集体所有的部门和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是必然的,而且很有必要根据劳动、科技、管理、知识在社会财富形成中的作用和劳动者贡献的大小,提高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和知识劳动者的报酬。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分配方式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它成为一种“普照的光”,影响着其他所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其影响的大小随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情况而变动。
现代中国多数的私营企业,是在“普照的光”影响下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其分配方式,是受到按劳分配制度制约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工人尤其是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除了得到工资之外,还分享了部分剩余产品;私营企业主本身绝大多数同时也是管理劳动者、科技劳动者或知识劳动者,其收入包括其管理劳动、科技劳动、知识劳动的收入,创业和风险收入,生产资料、专利技术、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参与创造财富的回报;社会也通过私营企业纳税和对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献分享了部分剩余产品。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
注 释
[1][3][4]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89—90页,第91页,第84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5页。
[5] 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本文作者:中共佛山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中图分类号] F0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5-0035-02
在深化研究和认识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坚持共产党人的基本立场,避免跌进否定劳动价值论从而否定马克思的全部结论的陷阱,又能与时俱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现象,为制定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政策措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就成为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认识社会生产关系的理论武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通过对商品的分析,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导引出劳动二重性理论,揭示了价值的本质,考察了价值量的规定性,分析了价值形式的发展,论证了价值规律及其实现形式。这个分析首先是从最简单的商品生产开始的对一般商品生产的分析,如纯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是从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分析才开始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是革命性的创新,就在于突破价值量的分析的局限,解决了价值的本质问题,透过商品交换中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看到隐藏在其中的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认识生产和交换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武器。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没有商品、没有货币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不再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而是采取“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的形式,“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必然继续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由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与一般商品生产不同的特殊性,在这里,交换的不仅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2],还有直接作为社会劳动归国家或社区所有的产品。因而与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只把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看作生产劳动不同,凡是和生产这些产品直接相关的劳动,包括管理的、科技的、服务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要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强调劳动和劳动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的地位,强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而从一般商品生产的普遍性来看,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规律仍然继续发挥作用,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当代社会历史条件和劳动价值论的扩展
当今社会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利用自然力的能力大大提高,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深化,第一、第二产业生产过程中很多辅助性的劳动从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独立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产业部门,纯粹流通领域里某些环节所提供的服务日益商品化,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使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各种服务业大量出现,第三产业已成为不少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许多学者就已经提出,第三产业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李铁映同志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指出了作为与第一、第二产业相关的商品流通所需要的商业服务劳动及其价值的特点,对服务产业的劳动只是提出深入研究的任务。这也就是说,只要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关的劳动,都已经可以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说明,而服务产业由于独立于物质资料生产之外,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的问题,所以目前还未能突破。笔者认为,我们只要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继承并发展这一理论的现实内涵,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也可以得到说明。
明确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如何,不能仅仅以物质资料生产的水平来衡量,还要以服务商品的满足程度来衡量,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应当包括服务商品的净值。这对于准确评价我国的综合国力,找到社会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是十分重要的。另一方面,承认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使第三产业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获得平均利润,高质量的服务商品实现较高的价值,对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在最近的探讨中,不少学者试图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说明科技、管理、知识劳动对价值创造有较大的贡献,从而应当取得较高的报酬,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着眼点却值得商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的源泉,但并没有涉及分配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3]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工资只是用来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成本,与购买其它生产资料的成本性质一样,产品是资本家的私人产品,所以资本主义的分配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是排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的关系,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以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为前提联系起来的,他分析的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总产品和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不是价值的分配。
社会总产品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社会总产品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虽然它也以价值形态存在,但它主要表现为实物形态,表现为社会财富。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分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4]根据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就不能不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不能不考虑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权利。“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所有制决定的。”“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必然的、自然的形态。”[5]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国有、社区或集体所有的部门和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是必然的,而且很有必要根据劳动、科技、管理、知识在社会财富形成中的作用和劳动者贡献的大小,提高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和知识劳动者的报酬。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分配方式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它成为一种“普照的光”,影响着其他所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其影响的大小随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情况而变动。
现代中国多数的私营企业,是在“普照的光”影响下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其分配方式,是受到按劳分配制度制约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工人尤其是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除了得到工资之外,还分享了部分剩余产品;私营企业主本身绝大多数同时也是管理劳动者、科技劳动者或知识劳动者,其收入包括其管理劳动、科技劳动、知识劳动的收入,创业和风险收入,生产资料、专利技术、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参与创造财富的回报;社会也通过私营企业纳税和对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献分享了部分剩余产品。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
注 释
[1][3][4]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89—90页,第91页,第84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5页。
[5] 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本文作者:中共佛山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