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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已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由于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不清以及处理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不够明确等,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近日,最高检发布三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用以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
1如何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
发布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2010年8月,李泽强编写短信扬言要炸机场,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严重影响了机场正常运营秩序。最终,李泽强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按照高检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将统一定罪标准: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引起恐慌可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发布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指导。该案例进一步明确,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被告人卫学臣在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以后,打电话告诉机场,机场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并造成航班晚点,属于指导性案例要旨中的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情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编造、故意传播威胁民航安全的虚假恐怖信息只要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3如何认定“此罪”与“彼罪”
发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2005年1月24日至27日,袁才彦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方法向多家商场及单位敲诈勒索。最终,袁才彦被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按照高检院第三批指导案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是否采取了疏散措施”,是“否达到极度恐慌程度”,“是否致使单位无法正常经营”,“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加以认定。
此外,在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中,被告人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又以此向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等六个单位敲诈勒索财物共计26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以此对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对此,在刑法理论上认为应当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陈兴良指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由于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不清以及处理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不够明确等,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近日,最高检发布三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用以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
1如何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
发布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2010年8月,李泽强编写短信扬言要炸机场,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严重影响了机场正常运营秩序。最终,李泽强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按照高检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将统一定罪标准: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引起恐慌可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发布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指导。该案例进一步明确,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被告人卫学臣在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以后,打电话告诉机场,机场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并造成航班晚点,属于指导性案例要旨中的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情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编造、故意传播威胁民航安全的虚假恐怖信息只要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3如何认定“此罪”与“彼罪”
发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2005年1月24日至27日,袁才彦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方法向多家商场及单位敲诈勒索。最终,袁才彦被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按照高检院第三批指导案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是否采取了疏散措施”,是“否达到极度恐慌程度”,“是否致使单位无法正常经营”,“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加以认定。
此外,在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中,被告人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又以此向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等六个单位敲诈勒索财物共计26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以此对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对此,在刑法理论上认为应当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陈兴良指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