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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滑稽模仿作品很早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是在我国在法律领域滑稽模仿作品认识一个新概念,在法律规范中从未明确的提及。本文将从探索版权保护中滑稽模仿作品的现状入手分,并从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理论方面分析了给予其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探讨滑稽模仿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著作权
一、版权保护中滑稽模仿作品的现状
滑稽模仿通常是对人们所熟知作品或是对某些为人们所熟悉的特色风格加以模仿,是以先前作品为蓝本,借用先前作品的元素,融合滑稽模仿者独创性内容而成的作品,以达到滑稽或嘲讽的效果,滑稽作品的娱乐性和喜剧性是滑稽模仿的禀赋和主旨。滑稽模仿也可被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兼具着对原作品的转换性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滑稽模仿作品更是被看作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方式以及创作的形式也是大众文化传播与生活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究竟滑稽模仿作品中的”作品“是否能够被定义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呢?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理论依据
1.滑稽模仿作品是言论自由体现
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对于社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有按照自己的某种方式公开自己想法、见解的自由,表述方式既可以是语言表述,也可以是文字表述。广义的言论自由,不限于语言上的自由表达,还包括各种表达公民自身意愿、观点的活动。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言论自由,而文化创作 与言论自由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保护正是法律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的体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也规定,公民有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这一条,实际上是从言论自由条款中衍生出来的,因为人类科学研究的过程、文学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一个自由表达的过程。滑稽模仿作品是将其他作品借用到自己的作品中来达到讽刺批评的目的,他是二次创作的一种,也是作者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因而戏仿作品之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本身就是得到法律允许并支持的。滑稽模仿作品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产物,它以幽默滑稽的方式进行评论赢得了大众的认可,同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的繁荣。滑稽模仿作品因其与生俱来的讽刺意味可被认作为对原作或是某种社会现象的特殊形式的评论,也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宪法的保护依据。言论自由是公民公开言论、相互沟通、传播信息、发展个人独立人格的必要方式,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宪法精神,赋予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是践行宪法精神的体现。
2、滑稽模仿作品同侵权行为
滑稽模仿作品虽说是言论表达的方式之一,但是它所被赋予的自由也并不是无限的,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自由言论,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它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利用原作品的程度上需要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能利用言论散布危害社会的信息,作品也是如此,它绝对不能侵入著作权的权利管辖范围之内,否则就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不能借着戏仿的名义抄袭他人的作品、不能侵犯原作者的在先的财产权、也不能诋毁他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等。
可是我们不能否认模仿讽刺作品会对原作作品产生一定的影响,公众可能因模仿讽刺作品不再观看原作,但也存在逆营销的情况。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影响是好是坏是很难说清楚的但是如果因为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使得原作作者的经济利益受损,便要禁止模仿讽刺作品的话,这实际上是对公众言论自由权的剥夺。所以在这里所说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不是指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考虑的是著作权上的利益。
3、从公众利益出发,鼓励作品创作传播
滑稽模仿作品为一种文艺创作行为,在不侵犯作者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滑稽模仿作品创作和传播,是一种意见的交锋、思维的碰撞。它必然是能有益于创作和传播,有益于我国的文化发展和繁荣,理应受到保护和鼓励。戏仿作品由于其独特的写作风格,它作为一种别具一格的作品是文化发展与创新的体现,它以原作品为模板创作出一部新的作品,在展现新作品的同时又加速了对原作品的传播,这是对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原则最好的实践,而这项原则也是培育戏仿作品存在与发展的最好土壤,二者相辅相成。所以著作权法对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规定也更加凸显了戏仿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之必要。
利益平衡原则是著作权法的至关重要的指导原则,从对权利的保护和限制来说,法律在保护一部分人正当的权利行使的同时必然的对另一部人的相关权利加以限制,以此来平衡社会关系,这样的规定就兼顾了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公众的视野下得到了大面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同时使得公众利益得到满足。从公共利益的原则来说,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包括对作品享有的一定的财产性权利,通过对作者个人利益的保护来鼓励个人积极创作,同时又允许公众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根据自然法规则,一切对公共利益忽视的行为和法律都是非正义的,而戏仿对抗的只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而非公共利益,因此这不止不违背自然法的原则,而且符合就是对这种只注重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对抗,是符合自然法原则,符合满足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
4.滑稽模仿作品与著作权
滑稽模仿作品是否能够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著作權法》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滑稽模仿作品借用原作品的目的,并非为了混淆、替代、抄袭、剽窃原作,而是以原作为载体或是引用来丰富的自己所表达的内容,更好的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人们在欣赏滑稽模仿作品时能够清晰地分辨出所采用的原作品要素,察觉到哪些是滑稽作品作者创作的结果,因此滑稽模仿作品并非是简单抄袭原作,大众接触到滑稽模仿作品时是清楚地知道他并非原作。滑稽模仿作品的完成,是在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是着滑稽模仿者的智力成果,作品的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活动,具有不可比拟的独创性。
另外,文化的生命在于传播,滑稽模仿作品具有可复制性是应当赋予其合理性的重要原因之一。科技进步为大众表达自由提供了便利,尤其是数字网络的普及为滑稽模仿形式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1]周艳敏 宋慧献,《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出版法苑>第6期,2006年;
[2]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学杂志 >2008年5期;
[3][美]威廉 M 兰德斯、理查德 A 波斯纳,《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作者简介
邹卉(1993.10-),女,汉,江西新余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著作权
一、版权保护中滑稽模仿作品的现状
滑稽模仿通常是对人们所熟知作品或是对某些为人们所熟悉的特色风格加以模仿,是以先前作品为蓝本,借用先前作品的元素,融合滑稽模仿者独创性内容而成的作品,以达到滑稽或嘲讽的效果,滑稽作品的娱乐性和喜剧性是滑稽模仿的禀赋和主旨。滑稽模仿也可被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兼具着对原作品的转换性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滑稽模仿作品更是被看作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方式以及创作的形式也是大众文化传播与生活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究竟滑稽模仿作品中的”作品“是否能够被定义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呢?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理论依据
1.滑稽模仿作品是言论自由体现
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对于社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有按照自己的某种方式公开自己想法、见解的自由,表述方式既可以是语言表述,也可以是文字表述。广义的言论自由,不限于语言上的自由表达,还包括各种表达公民自身意愿、观点的活动。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言论自由,而文化创作 与言论自由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保护正是法律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的体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也规定,公民有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这一条,实际上是从言论自由条款中衍生出来的,因为人类科学研究的过程、文学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一个自由表达的过程。滑稽模仿作品是将其他作品借用到自己的作品中来达到讽刺批评的目的,他是二次创作的一种,也是作者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因而戏仿作品之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本身就是得到法律允许并支持的。滑稽模仿作品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产物,它以幽默滑稽的方式进行评论赢得了大众的认可,同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的繁荣。滑稽模仿作品因其与生俱来的讽刺意味可被认作为对原作或是某种社会现象的特殊形式的评论,也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宪法的保护依据。言论自由是公民公开言论、相互沟通、传播信息、发展个人独立人格的必要方式,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宪法精神,赋予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是践行宪法精神的体现。
2、滑稽模仿作品同侵权行为
滑稽模仿作品虽说是言论表达的方式之一,但是它所被赋予的自由也并不是无限的,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自由言论,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它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利用原作品的程度上需要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能利用言论散布危害社会的信息,作品也是如此,它绝对不能侵入著作权的权利管辖范围之内,否则就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不能借着戏仿的名义抄袭他人的作品、不能侵犯原作者的在先的财产权、也不能诋毁他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等。
可是我们不能否认模仿讽刺作品会对原作作品产生一定的影响,公众可能因模仿讽刺作品不再观看原作,但也存在逆营销的情况。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影响是好是坏是很难说清楚的但是如果因为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使得原作作者的经济利益受损,便要禁止模仿讽刺作品的话,这实际上是对公众言论自由权的剥夺。所以在这里所说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不是指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考虑的是著作权上的利益。
3、从公众利益出发,鼓励作品创作传播
滑稽模仿作品为一种文艺创作行为,在不侵犯作者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滑稽模仿作品创作和传播,是一种意见的交锋、思维的碰撞。它必然是能有益于创作和传播,有益于我国的文化发展和繁荣,理应受到保护和鼓励。戏仿作品由于其独特的写作风格,它作为一种别具一格的作品是文化发展与创新的体现,它以原作品为模板创作出一部新的作品,在展现新作品的同时又加速了对原作品的传播,这是对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原则最好的实践,而这项原则也是培育戏仿作品存在与发展的最好土壤,二者相辅相成。所以著作权法对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规定也更加凸显了戏仿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之必要。
利益平衡原则是著作权法的至关重要的指导原则,从对权利的保护和限制来说,法律在保护一部分人正当的权利行使的同时必然的对另一部人的相关权利加以限制,以此来平衡社会关系,这样的规定就兼顾了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公众的视野下得到了大面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同时使得公众利益得到满足。从公共利益的原则来说,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包括对作品享有的一定的财产性权利,通过对作者个人利益的保护来鼓励个人积极创作,同时又允许公众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根据自然法规则,一切对公共利益忽视的行为和法律都是非正义的,而戏仿对抗的只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而非公共利益,因此这不止不违背自然法的原则,而且符合就是对这种只注重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对抗,是符合自然法原则,符合满足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
4.滑稽模仿作品与著作权
滑稽模仿作品是否能够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著作權法》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滑稽模仿作品借用原作品的目的,并非为了混淆、替代、抄袭、剽窃原作,而是以原作为载体或是引用来丰富的自己所表达的内容,更好的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人们在欣赏滑稽模仿作品时能够清晰地分辨出所采用的原作品要素,察觉到哪些是滑稽作品作者创作的结果,因此滑稽模仿作品并非是简单抄袭原作,大众接触到滑稽模仿作品时是清楚地知道他并非原作。滑稽模仿作品的完成,是在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是着滑稽模仿者的智力成果,作品的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活动,具有不可比拟的独创性。
另外,文化的生命在于传播,滑稽模仿作品具有可复制性是应当赋予其合理性的重要原因之一。科技进步为大众表达自由提供了便利,尤其是数字网络的普及为滑稽模仿形式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1]周艳敏 宋慧献,《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出版法苑>第6期,2006年;
[2]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学杂志 >2008年5期;
[3][美]威廉 M 兰德斯、理查德 A 波斯纳,《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作者简介
邹卉(1993.10-),女,汉,江西新余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