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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对苗疆地区法律治理方面的相关制度虽然不够完善,但在总体上促进了整个苗疆地区的发展与进步,对我国现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规定与治理起到了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大清律例》中针对苗疆地区实施的主要条款,以期为探索清代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制度提供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清代;苗疆;大清例律;因俗制宜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49-01
作者简介:萧蒙(1991-),男,布依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清朝时期,朝廷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工作,而苗疆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重要,环境状况及民族特点也相对复杂,因此苗疆地区法律治理在少数民族治理中颇具特色。清朝通过采用因俗制宜的政策,进行了多样化、多层次立法,建构了灵活的法律审判模式。
一、大清例律中苗疆地区的立法
清朝对于苗疆地区的立法较为特殊,它并没有制定出诸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针对特定区域的专门法规,而是在《大清律例》中对相关条例进行修订和编纂。条例是清朝法律的重要形式之一,针对苗疆地区治理的条例多数是以皇帝对苗疆的谕旨和地方官员对苗疆的奏议为依据制定。条例内容囊括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其中又以刑事法律规范所占比重最大。鉴于苗疆地区地形险恶、动乱不息的具体情况,清政府认为,统一适用《大清律例》,更便于进行直接的立法调整,因而没有必要再单独制定适用苗疆地区的单行法规。
二、清代苗疆地区施行的国家法分析
清代对苗疆地区施行的国家法在《大清律例》当中多有着具体规定,《大清律例》先后共攥入了有关苗疆条例三十六条,主要包含土司制度的管理规定、苗民之间及苗民犯人这三方面的规定。
(一)苗律关于土司制度的管理规定
清代采取的是土司继承制度,即在条例中规定:假如土司去世时尚无子嗣,则允许他的兄弟继承。①如无子嗣、兄弟,则允许其妻子或女婿其中一人继承。如果土官病死,该地区督抚须及时查明继承人,限六个月内准备题承袭。在准备题承袭前,必须让应继承的人照任事官例用印管理事务。为保证土官的世袭权力地位,条例规定凡抢仇杀而非法继承的,发射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不仅如此,清代对土司制度的执行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如凡是苗民犯抢劫罪,若是管教苗民的土司约束不严,就交由交部议处,如果超过一百人,土司府州革职,枷号一个月,且不允许用钱折罪。②同时,条例还对土司的处罚与奖励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土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不仅能使土司制度落实到位,同时便于政府进行权力控制和管理。
(二)苗律关于苗民的规定
清代对苗民的管理分生苗和熟苗区别对待,汉化程度低的称之为生苗,反之,汉化程度高的则为熟苗,朝廷允许生苗在保留当地传统习俗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而熟苗则实行官方法律。此外,清代还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对苗民进行管制。雍正五年,平定贵州长寨等地苗民反抗后,鄂尔泰疏奏《经略苗疆事宜》十条,经兵部议复,雍正帝准行。主要内容为安抚长寨等地苗民的善后措施,对于土地、户籍、兵器、营汛、教化等,亦做出规定。如要求苗民地亩分别订立地契文书,由官府发给印信,以便世代继承;苗民缴出一切军器,严惩私造军器者,苗民出入,只许佩戴数寸小刀;苗民犯劫杀重案,由文武官员会同审究,不准袒庇徇私。这是苗疆地区法理治理较早的地方法规,对此后苗疆立法有着深远影响。清代对于苗民的各类行为都有着很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禁止苗民出入边境劫杀抢掠、禁止苗民自己制造兵器或携带刀枪行走、勒令苗民纳粮当差、责令苗民改过自新四个方面。不仅如此,清朝对苗民给予了一些轻徭薄赋的政策优惠,乾隆初年皇帝一再下达“永不加赋”诏令,苗疆地区的府、县根据中央的政策,纷纷订立了本地轻徭薄赋的法规。
(三)苗律处理苗族与内地人民关系的规定
清朝在处理苗族与内地人民之间的关系时,在条例中规定,禁止内地人民无故擅入苗疆,苗人亦不准擅入内地人民境地;禁止内地人民私通苗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或潜入苗寨教诱为乱。清代对苗民与内地人民的来往、商业活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同时也制定了一些保护苗民的条款,如增加了苗民与内地人民的结亲条款,防止内地人民欺压苗族,侵占苗族土地。从法律层面对苗民与内地人民关系进行规定,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三、清代苗疆地区法律治理的特点
(一)因时而变
因时而变是清代苗疆地区法律治理的重要特点,由于前期治理缺乏一定的经验,加之苗疆少数民族相对于汉族要难于治理,因此,清代为了控制苗疆地区,提出了改土归流的办法,一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大清律例》中为苗疆修改设立的条例就达30多条,总体来说,清朝在治理苗疆的过程中,苗疆地区的法规都随着时间推移和局势变转而不断变化。
(二)因俗制宜
因俗制宜是清代苗疆地区法律治理的核心要点,清朝根据苗疆地区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不同对生苗和熟苗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清朝对生苗采取因俗制宜,但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管理时,还是进行了限制,如禁止苗民佩戴刀具出入、私藏武器。虽然对于生苗的处理不同于官方法律,但清朝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将苗民逐渐汉化,以实现大一统目标。
[注释]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四,条例[M].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②<大清律例>卷十九,条例[M].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关键词:清代;苗疆;大清例律;因俗制宜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49-01
作者简介:萧蒙(1991-),男,布依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清朝时期,朝廷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工作,而苗疆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重要,环境状况及民族特点也相对复杂,因此苗疆地区法律治理在少数民族治理中颇具特色。清朝通过采用因俗制宜的政策,进行了多样化、多层次立法,建构了灵活的法律审判模式。
一、大清例律中苗疆地区的立法
清朝对于苗疆地区的立法较为特殊,它并没有制定出诸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针对特定区域的专门法规,而是在《大清律例》中对相关条例进行修订和编纂。条例是清朝法律的重要形式之一,针对苗疆地区治理的条例多数是以皇帝对苗疆的谕旨和地方官员对苗疆的奏议为依据制定。条例内容囊括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其中又以刑事法律规范所占比重最大。鉴于苗疆地区地形险恶、动乱不息的具体情况,清政府认为,统一适用《大清律例》,更便于进行直接的立法调整,因而没有必要再单独制定适用苗疆地区的单行法规。
二、清代苗疆地区施行的国家法分析
清代对苗疆地区施行的国家法在《大清律例》当中多有着具体规定,《大清律例》先后共攥入了有关苗疆条例三十六条,主要包含土司制度的管理规定、苗民之间及苗民犯人这三方面的规定。
(一)苗律关于土司制度的管理规定
清代采取的是土司继承制度,即在条例中规定:假如土司去世时尚无子嗣,则允许他的兄弟继承。①如无子嗣、兄弟,则允许其妻子或女婿其中一人继承。如果土官病死,该地区督抚须及时查明继承人,限六个月内准备题承袭。在准备题承袭前,必须让应继承的人照任事官例用印管理事务。为保证土官的世袭权力地位,条例规定凡抢仇杀而非法继承的,发射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不仅如此,清代对土司制度的执行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如凡是苗民犯抢劫罪,若是管教苗民的土司约束不严,就交由交部议处,如果超过一百人,土司府州革职,枷号一个月,且不允许用钱折罪。②同时,条例还对土司的处罚与奖励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土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不仅能使土司制度落实到位,同时便于政府进行权力控制和管理。
(二)苗律关于苗民的规定
清代对苗民的管理分生苗和熟苗区别对待,汉化程度低的称之为生苗,反之,汉化程度高的则为熟苗,朝廷允许生苗在保留当地传统习俗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而熟苗则实行官方法律。此外,清代还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对苗民进行管制。雍正五年,平定贵州长寨等地苗民反抗后,鄂尔泰疏奏《经略苗疆事宜》十条,经兵部议复,雍正帝准行。主要内容为安抚长寨等地苗民的善后措施,对于土地、户籍、兵器、营汛、教化等,亦做出规定。如要求苗民地亩分别订立地契文书,由官府发给印信,以便世代继承;苗民缴出一切军器,严惩私造军器者,苗民出入,只许佩戴数寸小刀;苗民犯劫杀重案,由文武官员会同审究,不准袒庇徇私。这是苗疆地区法理治理较早的地方法规,对此后苗疆立法有着深远影响。清代对于苗民的各类行为都有着很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禁止苗民出入边境劫杀抢掠、禁止苗民自己制造兵器或携带刀枪行走、勒令苗民纳粮当差、责令苗民改过自新四个方面。不仅如此,清朝对苗民给予了一些轻徭薄赋的政策优惠,乾隆初年皇帝一再下达“永不加赋”诏令,苗疆地区的府、县根据中央的政策,纷纷订立了本地轻徭薄赋的法规。
(三)苗律处理苗族与内地人民关系的规定
清朝在处理苗族与内地人民之间的关系时,在条例中规定,禁止内地人民无故擅入苗疆,苗人亦不准擅入内地人民境地;禁止内地人民私通苗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或潜入苗寨教诱为乱。清代对苗民与内地人民的来往、商业活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同时也制定了一些保护苗民的条款,如增加了苗民与内地人民的结亲条款,防止内地人民欺压苗族,侵占苗族土地。从法律层面对苗民与内地人民关系进行规定,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三、清代苗疆地区法律治理的特点
(一)因时而变
因时而变是清代苗疆地区法律治理的重要特点,由于前期治理缺乏一定的经验,加之苗疆少数民族相对于汉族要难于治理,因此,清代为了控制苗疆地区,提出了改土归流的办法,一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大清律例》中为苗疆修改设立的条例就达30多条,总体来说,清朝在治理苗疆的过程中,苗疆地区的法规都随着时间推移和局势变转而不断变化。
(二)因俗制宜
因俗制宜是清代苗疆地区法律治理的核心要点,清朝根据苗疆地区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不同对生苗和熟苗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清朝对生苗采取因俗制宜,但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管理时,还是进行了限制,如禁止苗民佩戴刀具出入、私藏武器。虽然对于生苗的处理不同于官方法律,但清朝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将苗民逐渐汉化,以实现大一统目标。
[注释]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四,条例[M].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②<大清律例>卷十九,条例[M].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