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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当前社会已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社会中发生了一种专属于老年人群体的现象:“搭伴养老”。首先对于这种“搭伴养老”的现象我们不能上来就急于驳斥或者批判这种现象,“存在即合理”,我们首先要看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它继续存在的合理性有无问题,在分析這种现象的原因之后,我们要看到它存在的合理之处以及接下来要如何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它的不合理地方。最后看到这个现象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矛盾问题,通过我们的调解途径如何能够更好地去解决它,使这一现象的存在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大众的生活之中!
关键词:老年人;搭伴养老;调解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的原因浅析
在我的身边其实就有一个真实发生的非婚同居的一对老夫妇,女方是我的亲戚,母亲在我小的时候也会经常带我去他们家中走动。他们就是晚年结识,但至今未领结婚证,男女双方都是丧偶之后在晚年经人介绍相识的,双方都带有各自的儿女且现在孩子们都已各自成家立业,有了属于各自的家庭生活。现如今就是老两口在一起生活。现在回想他们非婚同居的原因,我想到以下几点:
(一)为减轻子女的负担
首先,彼此男女双方年事已高,而各自的儿女都已成家,为了不给儿女们添麻烦,他们选择了一个简便的方式,直接在一起生活,互相也有个依靠。但其实仔细想想,双方都有儿女,为何不和儿女们一起生活呢,这其实也就涉及到刚才我们提到的一点,过去的家庭国家不限制生育,一家好几个孩子,在父母年老时候几个孩子轮番照顾,孩子们的压力还不算太大,而当今我国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一家一个孩子,在父母年龄大了以后,孩子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显而易见,所以出于这个考虑大多数父母在此时也都会考虑选择找一个伴侣一起照顾扶持,从而减轻孩子压力。
(二)双方子女的不理解和干涉
就拿我身边的这个例子来说,老两口的双方儿女其实对他们俩的感情是不予理解的,并且个别儿女还表现出反对的态度,这其中一方面是原来家庭儿女对原配父母的感情寄托不愿轻易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我国古代社会的“从一而终”理念是根深蒂固的,对于原家庭儿女来说,他们不能轻易去接受这样的婚姻;往财产方面来讲,现实一点来说,一些儿女对于父母百年之后的遗产不愿再多分给其他人。老人们年事已高也不得不考虑孩子的感受,所以就产生了这种“搭伴养老”的非婚同居现象。
(三)民众观念的改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生活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对于一些年轻人未婚同居的行为,旁人不再予以指责 而代之以宽容、尊重,这样的态度,对老年人选择生活方式时的取向不无影响。当有的老人再婚选择“同居”形式时,首先不必担心年轻人的非议。既然现在年轻人未婚同居仿佛都成为一种“潮流”,作为后辈就更没有理由阻止老人“追求幸福”。
综合以上多种原因可知,出现“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尤其合理之处,但从辩证法的角度我们还要看到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问题以及矛盾所在。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问题以及矛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的效力,不受婚姻法对合法婚姻的保护。
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2 岁( 男性为70 岁,女性为74 岁),女性比男性平均预期寿命长。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一份报告中所提供的一组数据清晰地显示出:本市女性丧偶率达47 .2 %,男性是20 .8 %。由于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3 至5 岁,因此丧偶率高于男性。男性老人有配偶的占76 .83 %,而老年妇女中只有51 .86 %的人有配偶。本市65 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中有60 %以上处于寡居状态。相对而言,女性老人选择“同居”方式的概率大于男性。同时,由于女性比男性平均预期寿命长,同居者如男性先亡,留下的多为女性。老年同居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显然是女性居多。
三、通过调解来解决非婚同居关系中的问题
对于当前我国非婚同居现象中的出现的问题我想立法可能不会尽善尽美的去考虑到其中可能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这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所致,但是我们可以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灵活、有效、温和的手段去解决现实中随时可能会出现变化的情况,并且能够及时有效的第一时间介入到双方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调解这一手段对于这个现象出现的历史原因以及所谓人们的面子问题都可以比较好的去解决掉,如果非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这其中的问题和矛盾未必见得比人民调解更行之有效。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均寿命72岁[J].老年世界,2006.
[2] 那媛.老年人同居热缘于再婚难等感情难题[N].北京娱乐信报,2003.
作者简介:刘亚鹏(1992—),男,河南焦作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老年人;搭伴养老;调解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的原因浅析
在我的身边其实就有一个真实发生的非婚同居的一对老夫妇,女方是我的亲戚,母亲在我小的时候也会经常带我去他们家中走动。他们就是晚年结识,但至今未领结婚证,男女双方都是丧偶之后在晚年经人介绍相识的,双方都带有各自的儿女且现在孩子们都已各自成家立业,有了属于各自的家庭生活。现如今就是老两口在一起生活。现在回想他们非婚同居的原因,我想到以下几点:
(一)为减轻子女的负担
首先,彼此男女双方年事已高,而各自的儿女都已成家,为了不给儿女们添麻烦,他们选择了一个简便的方式,直接在一起生活,互相也有个依靠。但其实仔细想想,双方都有儿女,为何不和儿女们一起生活呢,这其实也就涉及到刚才我们提到的一点,过去的家庭国家不限制生育,一家好几个孩子,在父母年老时候几个孩子轮番照顾,孩子们的压力还不算太大,而当今我国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一家一个孩子,在父母年龄大了以后,孩子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显而易见,所以出于这个考虑大多数父母在此时也都会考虑选择找一个伴侣一起照顾扶持,从而减轻孩子压力。
(二)双方子女的不理解和干涉
就拿我身边的这个例子来说,老两口的双方儿女其实对他们俩的感情是不予理解的,并且个别儿女还表现出反对的态度,这其中一方面是原来家庭儿女对原配父母的感情寄托不愿轻易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我国古代社会的“从一而终”理念是根深蒂固的,对于原家庭儿女来说,他们不能轻易去接受这样的婚姻;往财产方面来讲,现实一点来说,一些儿女对于父母百年之后的遗产不愿再多分给其他人。老人们年事已高也不得不考虑孩子的感受,所以就产生了这种“搭伴养老”的非婚同居现象。
(三)民众观念的改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生活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对于一些年轻人未婚同居的行为,旁人不再予以指责 而代之以宽容、尊重,这样的态度,对老年人选择生活方式时的取向不无影响。当有的老人再婚选择“同居”形式时,首先不必担心年轻人的非议。既然现在年轻人未婚同居仿佛都成为一种“潮流”,作为后辈就更没有理由阻止老人“追求幸福”。
综合以上多种原因可知,出现“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尤其合理之处,但从辩证法的角度我们还要看到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问题以及矛盾所在。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问题以及矛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的效力,不受婚姻法对合法婚姻的保护。
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2 岁( 男性为70 岁,女性为74 岁),女性比男性平均预期寿命长。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一份报告中所提供的一组数据清晰地显示出:本市女性丧偶率达47 .2 %,男性是20 .8 %。由于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3 至5 岁,因此丧偶率高于男性。男性老人有配偶的占76 .83 %,而老年妇女中只有51 .86 %的人有配偶。本市65 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中有60 %以上处于寡居状态。相对而言,女性老人选择“同居”方式的概率大于男性。同时,由于女性比男性平均预期寿命长,同居者如男性先亡,留下的多为女性。老年同居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显然是女性居多。
三、通过调解来解决非婚同居关系中的问题
对于当前我国非婚同居现象中的出现的问题我想立法可能不会尽善尽美的去考虑到其中可能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这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所致,但是我们可以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灵活、有效、温和的手段去解决现实中随时可能会出现变化的情况,并且能够及时有效的第一时间介入到双方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调解这一手段对于这个现象出现的历史原因以及所谓人们的面子问题都可以比较好的去解决掉,如果非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这其中的问题和矛盾未必见得比人民调解更行之有效。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均寿命72岁[J].老年世界,2006.
[2] 那媛.老年人同居热缘于再婚难等感情难题[N].北京娱乐信报,2003.
作者简介:刘亚鹏(1992—),男,河南焦作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