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公平”的公平之路——以体育领域中的风险自负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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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负是处理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用的一项重要的被告免责事由。仅由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引起的伤害事故虽非侵权,却仍需适用风险自负原则,以克服我国现有法律导向的公平责任原则带来的实质不公平。不同的行为主体自负风险的范围并不统一。具体决定于责任相对方的注意义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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