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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实践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最早应追溯到1951年的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考虑到西藏的特殊情况,中央政府照顾西藏上层集团的利益,对现行制度未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