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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目前存在大量以婚姻中介机构为居间人的婚姻居间行为,这为许多适婚男女择偶提供了方便。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婚姻居间,实践中有关婚介机构违约的诉讼越来越多,争议主要在于婚介机构获取报酬的条件以及除了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之外,是否还负有主动的调查义务。对这些争议性问题地研究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