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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进一步概括性和排除性规定,其第1条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排除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