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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的文化风潮发生改变,人们的思想也随之越来越开放,离婚率持续递增。而导致离婚率不断增长的原因则是婚外情现象的不断增加。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婚外情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夫妻离婚的最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为了在婚姻关系中保障自身利益,在结婚之前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是法律对忠诚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忠诚义务”及“忠诚协议”在学界饱受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篇文章主要探索忠诚协议的性质,以及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忠诚协议,夫妻关系,忠实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带动传统价值观的变化。尤其是当今自由风潮盛行,一些人在道德上、社会观念上的转变,对婚外性关系倾向持更宽容的态度,婚外情现象屡见不鲜,根据有关数據显示,自2002年开始我国居民离婚率持续递增,由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2016)》可以发现,2016年全年我国有大约416万对夫妻离婚,同比增长率达到了8.2%。在各种导致离婚的因素中,由于被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高达75%,其次是常年分居、感情突变、家庭暴力等因素。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婚外情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夫妻离婚的最主要因素。
二、法律规定
(一)关于忠实义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 4条规定了‘夫妻应相互忠实’,但只有这一原则性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按照签订时间划分夫妻忠诚协议按照签订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婚前订立和婚后订立。
2.按照内容划分
(1)财产关系协议。双方约定夫妻应忠实于对方,一方若违反此协议将引起财产关系的变更,一般表现为对于财产的损失。
三、学者观点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支持派观点
1.学者把《婚姻法》第4条的应当理解为就是必须,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与之相吻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夫妻的婚姻稳定提供了向心力,既然立法者把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第4条,则足以说明夫妻忠实义务已经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且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私法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订立的,且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此,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2.忠诚协议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本质是合同,并没有无效合同的规定情形,因此有效。
3.夫妻忠诚协议本质是离婚赔偿协议,有助于夫妻离婚时协商具体事宜。该学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第4条的具体化,弥补了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的法律空白,应当有效。
(二)反对派观点
1.很多反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相互忠实’只是一项倡导性规定,并没有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的意思,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能被看作是法律行为,应为无效。
2.有些学者认为夫妻忠诚义务只能是一项道德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是涉及夫妻之间感情等私生活之事,不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不应由法律干涉夫妻之间私生活的自由,因此,应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3.人身自由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很多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约定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人身自由。
四、判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标准
(一)实践中根据内容类型区别对待的案例
1.纯粹的财产条款
2008年5月杨某与陈某二人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 年 3 月 2 日杨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自今日起,若是任何一方,在外有婚外情行为,并引起双方离婚的,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
2.纯粹的身份条款
2012年刘某某与仲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与仲某某均系再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刘某某曾于 2010 年 7 月 8 日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电话,不得有暧昧,且不得探望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如有违犯赔偿仲某某 30 万元,所有财产及房产归仲某某。仲某某要求刘某某按照协议赔偿。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
(二)自由裁量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忠实义务不能超出法律上忠实义务的范围。司法者在审理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前,除了坚持上述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根据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类型区别对待外,还应考虑一些相关因素。
五、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
(一)签订的主体应当适格
忠诚协议签订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签订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六、结语
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是夫妻在自主安排自己的婚姻生活,在不违背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生活的自由选择。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蒋月.婚姻家庭前沿导论(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 史向阳.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率判断[J].法制博览,2015-3-15
[6] 周艳芳、曾煜.论合同法中合同的边界--探析夫妻忠诚协议[J].商,2016-07-20
[7] 张俊杰.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5-03-10
[8] 贺子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D].吉林大学,2017-11-01.
[9] 张玮秦.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探究[J].法制博览,2018-07-15.
关键词:忠诚协议,夫妻关系,忠实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带动传统价值观的变化。尤其是当今自由风潮盛行,一些人在道德上、社会观念上的转变,对婚外性关系倾向持更宽容的态度,婚外情现象屡见不鲜,根据有关数據显示,自2002年开始我国居民离婚率持续递增,由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2016)》可以发现,2016年全年我国有大约416万对夫妻离婚,同比增长率达到了8.2%。在各种导致离婚的因素中,由于被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高达75%,其次是常年分居、感情突变、家庭暴力等因素。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婚外情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夫妻离婚的最主要因素。
二、法律规定
(一)关于忠实义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 4条规定了‘夫妻应相互忠实’,但只有这一原则性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按照签订时间划分夫妻忠诚协议按照签订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婚前订立和婚后订立。
2.按照内容划分
(1)财产关系协议。双方约定夫妻应忠实于对方,一方若违反此协议将引起财产关系的变更,一般表现为对于财产的损失。
三、学者观点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支持派观点
1.学者把《婚姻法》第4条的应当理解为就是必须,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与之相吻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夫妻的婚姻稳定提供了向心力,既然立法者把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第4条,则足以说明夫妻忠实义务已经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且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私法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订立的,且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此,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2.忠诚协议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本质是合同,并没有无效合同的规定情形,因此有效。
3.夫妻忠诚协议本质是离婚赔偿协议,有助于夫妻离婚时协商具体事宜。该学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第4条的具体化,弥补了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的法律空白,应当有效。
(二)反对派观点
1.很多反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相互忠实’只是一项倡导性规定,并没有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的意思,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能被看作是法律行为,应为无效。
2.有些学者认为夫妻忠诚义务只能是一项道德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是涉及夫妻之间感情等私生活之事,不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不应由法律干涉夫妻之间私生活的自由,因此,应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3.人身自由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很多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约定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人身自由。
四、判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标准
(一)实践中根据内容类型区别对待的案例
1.纯粹的财产条款
2008年5月杨某与陈某二人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 年 3 月 2 日杨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自今日起,若是任何一方,在外有婚外情行为,并引起双方离婚的,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
2.纯粹的身份条款
2012年刘某某与仲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与仲某某均系再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刘某某曾于 2010 年 7 月 8 日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电话,不得有暧昧,且不得探望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如有违犯赔偿仲某某 30 万元,所有财产及房产归仲某某。仲某某要求刘某某按照协议赔偿。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
(二)自由裁量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忠实义务不能超出法律上忠实义务的范围。司法者在审理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前,除了坚持上述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根据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类型区别对待外,还应考虑一些相关因素。
五、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
(一)签订的主体应当适格
忠诚协议签订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签订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六、结语
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是夫妻在自主安排自己的婚姻生活,在不违背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生活的自由选择。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蒋月.婚姻家庭前沿导论(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 史向阳.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率判断[J].法制博览,2015-3-15
[6] 周艳芳、曾煜.论合同法中合同的边界--探析夫妻忠诚协议[J].商,2016-07-20
[7] 张俊杰.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5-03-10
[8] 贺子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D].吉林大学,2017-11-01.
[9] 张玮秦.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探究[J].法制博览,201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