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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09年在校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各大法学院校就把司考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指挥棒,司考对传统的法学教育产生巨大的冲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教育重视职业能力的培育,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温大的实际,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关键词]司考;法学教育;互动
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入门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2009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共识。就法学教育的消费者—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业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是多么直接和深刻。与此同时,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性大学,她的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晚,不到十年的光景,但是,从2009年到2011,连续三届学生司考通过率都超过50%,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也是8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专业所取得的进步让人叹服。但同样的,司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动,我们是在充分认识司考对传统法学教育正负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温大学生的实际,对教学培育目标、培育模式做了相应调整,得出一些经验,笔者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司考与法学教育的互动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总的来说,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与法律职业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在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不同的教育机构做法各不相同。传统深厚的院校在法学理论方面会强调得更多一些,而新兴的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对法律实务技能的掌握。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是互动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司法考试又能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正是看到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推动作用,全国各大法学院校才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之后,将目光集中于此,在基本保持原有法学科目的基础上,加强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并在教学上作出了相应的反应,修改各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也使法学教育从高深理论教育回到现实,开始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使法学教育更加务实。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随着大学的扩招,传统的大学教育基本都是大班上课,教师上课有点类似在群众性集会上进行演讲,学生人数太多,教师根本不可能腾出时间来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指导。在教学计划方面,教师授课以系统讲授基本理论为主,练习课也主要是考察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也有一些分析案例的技能培训。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咨询和法律架构占有的比重非常小,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往往不具备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能力。另外,教学计划中对法律国际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考虑过少,这部分知识主要依靠任课老师个人的补充,某些对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以及适用技能未得到应有重视。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教主学辅”。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而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应该是既具有渊博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各种法学职业技能的人才。法学教育中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失衡正是促成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动因,在已经开始的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在为这一培养目标而努力。但是,随着司考对大学本科生的开放,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正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潮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成为法条解释性教育,甚至是应试教育,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司法考试重在实用,理解并記住法条者无往而不利,法学教育却不能以达到这样的教育效果自囿,还应重视学理之阐发以及法律思想、外国立法例及思想学说之介绍。
三、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了某种昭示。就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而言,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可能危及法学教育的地位,又是一种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司法考试是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既可以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检验标准”,同时也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育的支撑。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应试者,法学教育的发展必然促进司法考试的兴旺,促进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确立一个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进一步适应时代的要求,具体思路为: (一)更新教育理念
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如英、德、法、日、香港),或者干脆就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如美国)。当今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Doctor)教育模式(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3年法律本科教育+ 1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 1年或2年学徒式实习);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 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5年双学士学位教育+ 6个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实践证明,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将从事法律职业和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而更多的是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对于一个正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而言,重要的是要有大批身体力行躬身实践的法律人。由于我国的法学本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能够或者愿意从事法律职业,过早地进行职业教育容易导致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其不但要掌握精密的法律技术,更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可见,对于法学教育而言,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都不可偏废。因而,在观念上,我们应当明确法学教育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不同阶段组成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分别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适时推出了“2.5 + 1.5”的教育理念,前面两年半是通识教育,主要提高学生的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其中,对法学的16门核心课程,我们在平时的法学教育过程中都注重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的同时,把专业学习和司考的考点相结合,一方面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另一方面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教结合,三年这么高的司考通过率和就业率,证明我们的教育理念获得了学生和社会的认可。
(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
在欧洲,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因而法科学生学习的主要是有关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历史背景、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所调整的关系等知识,法学被当作为一种系统的学科知识经教师演绎而传授给学生,这种模式的法学教育带有“学术性”。在美国,法学教育被安排在研究生阶段,作一种“职业性”而非“学术性”的教育,其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而非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师更多的是在用归纳的方法引导学生们,重在培养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工作”。我国的法学教育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澳大利亚教授Craham 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这其实是中国学生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痛苦地磨炼记忆力似乎就是学习的全部,文科学生要想得高分就必须将任课教师所言的“金科玉律”烂熟于心。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主见和创新能力。统一司法考试虽然仍体现着磨炼考生记忆力的倾向,但其分析性和灵活性较之以往的律考已大大增强,这也应当是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向。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实践能力靠磨炼文字记忆力是无法获得的,而只能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通过思维磨砺和亲身实践逐渐养成。虽然我们呼吁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法律院校在通识教育阶段就可以不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反,法律院校应当多方创造条件以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如将参加一定次数的模拟法庭以及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必修内容,并由专门的教师指导);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提倡一种启发诱导式的教学方法,反对教师以“唯一正确”的答案束缚学生的思维。就此而言,“诊所式教育”和案例教学法都是我们重点推荐的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他曾是大学教授、律师,在他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把医学中的“望、闻、问、切”用到法学具体问题的解决,无疑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温州大学法政学院从2008年开始给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这门课程,最开始,选修的学生人数不是很多,大家对法律诊所更多是抱着好奇的心态,但我们选用实务经验非常丰富的教师担纲主讲,在教学课程,全部使用真实案例,
让学生在运用自己法律知识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开课一年后,法律诊所成为最受学生喜欢的一门课程;同时,我们和当地的司法局合作,让学生亲自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过程,学校的兼职律师把法律援助案件接下来,带领2、3个学生现场观摩,把理论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学生可以体会法律的实现过程,法学教育不再是枯燥的书本教育。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主动性,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我们法政学院从2005年开始在各门法学科目中推广案例教学法,每一门课都有大量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先分析,教师再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成为课堂的共同主角,课堂不再是教师的一言堂,每节课的师生互动都非常活跃,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更是习以为常。案例教学法通过鼓励学员独立思考,引导学员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把枯燥的法学理论与生动形象的真实案例相结合,在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也不失为一种法学教育的创新方法。
还有一种教学方法,就是开办模拟法庭,我们从2004年开始,每年学院举行一次模拟法庭,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现在变成了模拟法庭大赛,从院里的活动转变为温州市的学生比赛,规模一年胜过一年,成为我们检验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的常规赛事。
[参考文献]
[1]朱鸿.浅谈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J].海峡科学,2008(11).
[2]薛刚凌.社会转型期: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J].法学杂志,2011(4).
[3]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
[4]徐升权.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5]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J].北大法律评论,2001(4).
[作者简介]谢丽珍(1979—),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温州大学2011年教改项目“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为视角”,課题编号:11jg16B的中期成果。
[关键词]司考;法学教育;互动
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入门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2009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共识。就法学教育的消费者—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业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是多么直接和深刻。与此同时,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性大学,她的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晚,不到十年的光景,但是,从2009年到2011,连续三届学生司考通过率都超过50%,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也是8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专业所取得的进步让人叹服。但同样的,司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动,我们是在充分认识司考对传统法学教育正负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温大学生的实际,对教学培育目标、培育模式做了相应调整,得出一些经验,笔者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司考与法学教育的互动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总的来说,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与法律职业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在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不同的教育机构做法各不相同。传统深厚的院校在法学理论方面会强调得更多一些,而新兴的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对法律实务技能的掌握。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是互动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司法考试又能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正是看到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推动作用,全国各大法学院校才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之后,将目光集中于此,在基本保持原有法学科目的基础上,加强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并在教学上作出了相应的反应,修改各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也使法学教育从高深理论教育回到现实,开始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使法学教育更加务实。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随着大学的扩招,传统的大学教育基本都是大班上课,教师上课有点类似在群众性集会上进行演讲,学生人数太多,教师根本不可能腾出时间来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指导。在教学计划方面,教师授课以系统讲授基本理论为主,练习课也主要是考察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也有一些分析案例的技能培训。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咨询和法律架构占有的比重非常小,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往往不具备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能力。另外,教学计划中对法律国际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考虑过少,这部分知识主要依靠任课老师个人的补充,某些对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以及适用技能未得到应有重视。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教主学辅”。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而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应该是既具有渊博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各种法学职业技能的人才。法学教育中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失衡正是促成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动因,在已经开始的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在为这一培养目标而努力。但是,随着司考对大学本科生的开放,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正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潮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成为法条解释性教育,甚至是应试教育,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司法考试重在实用,理解并記住法条者无往而不利,法学教育却不能以达到这样的教育效果自囿,还应重视学理之阐发以及法律思想、外国立法例及思想学说之介绍。
三、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了某种昭示。就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而言,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可能危及法学教育的地位,又是一种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司法考试是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既可以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检验标准”,同时也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育的支撑。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应试者,法学教育的发展必然促进司法考试的兴旺,促进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确立一个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进一步适应时代的要求,具体思路为: (一)更新教育理念
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如英、德、法、日、香港),或者干脆就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如美国)。当今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Doctor)教育模式(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3年法律本科教育+ 1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 1年或2年学徒式实习);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 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5年双学士学位教育+ 6个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实践证明,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将从事法律职业和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而更多的是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对于一个正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而言,重要的是要有大批身体力行躬身实践的法律人。由于我国的法学本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能够或者愿意从事法律职业,过早地进行职业教育容易导致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其不但要掌握精密的法律技术,更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可见,对于法学教育而言,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都不可偏废。因而,在观念上,我们应当明确法学教育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不同阶段组成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分别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适时推出了“2.5 + 1.5”的教育理念,前面两年半是通识教育,主要提高学生的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其中,对法学的16门核心课程,我们在平时的法学教育过程中都注重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的同时,把专业学习和司考的考点相结合,一方面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另一方面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教结合,三年这么高的司考通过率和就业率,证明我们的教育理念获得了学生和社会的认可。
(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
在欧洲,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因而法科学生学习的主要是有关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历史背景、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所调整的关系等知识,法学被当作为一种系统的学科知识经教师演绎而传授给学生,这种模式的法学教育带有“学术性”。在美国,法学教育被安排在研究生阶段,作一种“职业性”而非“学术性”的教育,其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而非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师更多的是在用归纳的方法引导学生们,重在培养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工作”。我国的法学教育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澳大利亚教授Craham 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这其实是中国学生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痛苦地磨炼记忆力似乎就是学习的全部,文科学生要想得高分就必须将任课教师所言的“金科玉律”烂熟于心。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主见和创新能力。统一司法考试虽然仍体现着磨炼考生记忆力的倾向,但其分析性和灵活性较之以往的律考已大大增强,这也应当是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向。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实践能力靠磨炼文字记忆力是无法获得的,而只能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通过思维磨砺和亲身实践逐渐养成。虽然我们呼吁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法律院校在通识教育阶段就可以不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反,法律院校应当多方创造条件以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如将参加一定次数的模拟法庭以及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必修内容,并由专门的教师指导);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提倡一种启发诱导式的教学方法,反对教师以“唯一正确”的答案束缚学生的思维。就此而言,“诊所式教育”和案例教学法都是我们重点推荐的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他曾是大学教授、律师,在他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把医学中的“望、闻、问、切”用到法学具体问题的解决,无疑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温州大学法政学院从2008年开始给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这门课程,最开始,选修的学生人数不是很多,大家对法律诊所更多是抱着好奇的心态,但我们选用实务经验非常丰富的教师担纲主讲,在教学课程,全部使用真实案例,
让学生在运用自己法律知识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开课一年后,法律诊所成为最受学生喜欢的一门课程;同时,我们和当地的司法局合作,让学生亲自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过程,学校的兼职律师把法律援助案件接下来,带领2、3个学生现场观摩,把理论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学生可以体会法律的实现过程,法学教育不再是枯燥的书本教育。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主动性,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我们法政学院从2005年开始在各门法学科目中推广案例教学法,每一门课都有大量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先分析,教师再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成为课堂的共同主角,课堂不再是教师的一言堂,每节课的师生互动都非常活跃,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更是习以为常。案例教学法通过鼓励学员独立思考,引导学员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把枯燥的法学理论与生动形象的真实案例相结合,在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也不失为一种法学教育的创新方法。
还有一种教学方法,就是开办模拟法庭,我们从2004年开始,每年学院举行一次模拟法庭,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现在变成了模拟法庭大赛,从院里的活动转变为温州市的学生比赛,规模一年胜过一年,成为我们检验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的常规赛事。
[参考文献]
[1]朱鸿.浅谈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J].海峡科学,2008(11).
[2]薛刚凌.社会转型期: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J].法学杂志,2011(4).
[3]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
[4]徐升权.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5]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J].北大法律评论,2001(4).
[作者简介]谢丽珍(1979—),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温州大学2011年教改项目“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为视角”,課题编号:11jg16B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