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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正有序纳入更加规范的轨道。与此同时,涉及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态势。政府采购的监管压力有增无减,政府部门的行政风险日益加大。本文以沿海某县级市为例,就此作一简要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自2015年以来,该市每年保持了900余批次的政府采购和9亿元左右的采购合同金额。2015年至2017年8月,累计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不含有形市场建设工程项目)2520项,完成政府采购预算27.98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4.35亿元,节约预算资金3.64亿元,资金节约率12.99%。
从政府采购标的来看,货物类项目采购批次最多,但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占比较大。(各类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批次及合同金额的分布情况见图1)
从政府采购主体来看,教育事业单位采购批次最多,但市政服务单位采购金额最大。(具体情况见表1)
从政府采购方式来看,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2015年至2017年8月,各采购人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966项,采购总额19.29亿元;竞争性谈判采购813项,采购总额2.95亿元;询价采购617项,采购总额1.54亿元。(各类采购方式采购批次分布情况见图2)
二、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的情况分析
从数量来看,投诉举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至2017年8月,该市财政部门累计收到政府采购相关投诉举报案件86件,其中:2015年11件,2016年34件,2017年1月至8月41件,逐年大幅增长,政府的监管压力日益增大。
从来源来看,监督渠道多样性特点明显。该市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来源多样,其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合法质疑后实名投诉数量最多,2017年1月至8月共收到17件,占比41%;其次是直接寄送财政监管部门的实名及匿名举报信,占比约32%;此外,网络监督、纪检监督和向上级财政部门举报等也占据了一定比例。
从分布情况来看,投诉举报集中度相对较高。2017年1月至8月,该市共有100家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业务629项;财政部门累计收到投诉举报案件共计41件,涉及15家采购单位的23个采购项目。其中:涉及市政服务单位采购的投诉举报数量最多,共计15件,占投诉举报总数量的37%;市属高等院校被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最多,共计6个,占该单位总采购项目的33%。(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分布情况见表2)
从内容来看,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较多。该市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的内容涉及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多个方面。但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相对集中。如,有的采购人设置的招标条件与行业特点不符,间接引致大量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对非主要采购项目出具授权证书及样品,直接导致潜在供应商投诉;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特定行业资质要求不明确造成重大歧义,导致采购完成后投诉举报不断;此外,对采购项目评标过程、评标现场组织情况及项目中标结果的投诉举报也时有发生。
三、投诉举报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监督环境逐步形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出台,条例细化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制环境的完善促进了供应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监督环境逐步形成,质疑投诉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开始发挥作用。
(二)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采购工作开始前,部分采购人未开展必要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不明确,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不严谨,导致一方面部分招标文件存在通过证书、资质、授权、特定行业业绩等方式排除潜在供应商投标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有部分招标文件遗漏了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强制要求,造成采购结束后项目无法履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采购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业务不精的情况普遍存在。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代理机构,专业机构不够专业的问题频频发生。而部分采购人为了规避廉政风险,常常采取抽签的原则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采购业务开展时,一起摸着石头过河,招标文件漏洞百出,招标过程组织不力,验收环节无人过问等成为难以避免的现象。
(四)投诉举报的低成本也引发了部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对供应商来说,投诉举报除了邮寄费用外,无经济成本产生,网络举报甚至邮寄成本也不需要。即便投诉举报的事实并不成立,投诉举报人也几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与成本代价。这在客观上也引发了部分无效的甚至是恶意的投诉举报。有的供应商甚至还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来负责投诉举报。诸如此类的乱象,不仅阻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大量政府行政成本的损失浪费。
四、提高政府采购业务质量减少投诉举报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采购配套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针对政府采购领域恶意投诉举报多发的现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正常而实名举报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一是严把采购文件编制关。对于标的较大或性质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在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价格情况等开展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二是提高对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视程度。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细化验收方案,邀请项目使用人参与验收工作,对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分期验收,验收完成后及时出具验收书,并将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三)逐步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模式。在代理机构备案制模式下,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刻不容缓。一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培训与学习。形成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传达日常业务管理要求、最新法律法规、业务操作案例等内容,有效提高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二是加强过程中的考核监督。定期组织对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结果导向的代理机构监管机制模式,有效发挥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水平。一是积极推进网上商城采购等电子化采购方式,进一步缩短标准化货物类项目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单位采购成本;二是推动建设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打造政府采购全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效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自2015年以来,该市每年保持了900余批次的政府采购和9亿元左右的采购合同金额。2015年至2017年8月,累计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不含有形市场建设工程项目)2520项,完成政府采购预算27.98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4.35亿元,节约预算资金3.64亿元,资金节约率12.99%。
从政府采购标的来看,货物类项目采购批次最多,但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占比较大。(各类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批次及合同金额的分布情况见图1)
从政府采购主体来看,教育事业单位采购批次最多,但市政服务单位采购金额最大。(具体情况见表1)
从政府采购方式来看,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2015年至2017年8月,各采购人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966项,采购总额19.29亿元;竞争性谈判采购813项,采购总额2.95亿元;询价采购617项,采购总额1.54亿元。(各类采购方式采购批次分布情况见图2)
二、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的情况分析
从数量来看,投诉举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至2017年8月,该市财政部门累计收到政府采购相关投诉举报案件86件,其中:2015年11件,2016年34件,2017年1月至8月41件,逐年大幅增长,政府的监管压力日益增大。
从来源来看,监督渠道多样性特点明显。该市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来源多样,其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合法质疑后实名投诉数量最多,2017年1月至8月共收到17件,占比41%;其次是直接寄送财政监管部门的实名及匿名举报信,占比约32%;此外,网络监督、纪检监督和向上级财政部门举报等也占据了一定比例。
从分布情况来看,投诉举报集中度相对较高。2017年1月至8月,该市共有100家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业务629项;财政部门累计收到投诉举报案件共计41件,涉及15家采购单位的23个采购项目。其中:涉及市政服务单位采购的投诉举报数量最多,共计15件,占投诉举报总数量的37%;市属高等院校被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最多,共计6个,占该单位总采购项目的33%。(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分布情况见表2)
从内容来看,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较多。该市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的内容涉及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多个方面。但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相对集中。如,有的采购人设置的招标条件与行业特点不符,间接引致大量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对非主要采购项目出具授权证书及样品,直接导致潜在供应商投诉;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特定行业资质要求不明确造成重大歧义,导致采购完成后投诉举报不断;此外,对采购项目评标过程、评标现场组织情况及项目中标结果的投诉举报也时有发生。
三、投诉举报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监督环境逐步形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出台,条例细化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制环境的完善促进了供应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监督环境逐步形成,质疑投诉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开始发挥作用。
(二)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采购工作开始前,部分采购人未开展必要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不明确,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不严谨,导致一方面部分招标文件存在通过证书、资质、授权、特定行业业绩等方式排除潜在供应商投标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有部分招标文件遗漏了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强制要求,造成采购结束后项目无法履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采购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业务不精的情况普遍存在。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代理机构,专业机构不够专业的问题频频发生。而部分采购人为了规避廉政风险,常常采取抽签的原则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采购业务开展时,一起摸着石头过河,招标文件漏洞百出,招标过程组织不力,验收环节无人过问等成为难以避免的现象。
(四)投诉举报的低成本也引发了部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对供应商来说,投诉举报除了邮寄费用外,无经济成本产生,网络举报甚至邮寄成本也不需要。即便投诉举报的事实并不成立,投诉举报人也几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与成本代价。这在客观上也引发了部分无效的甚至是恶意的投诉举报。有的供应商甚至还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来负责投诉举报。诸如此类的乱象,不仅阻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大量政府行政成本的损失浪费。
四、提高政府采购业务质量减少投诉举报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采购配套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针对政府采购领域恶意投诉举报多发的现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正常而实名举报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一是严把采购文件编制关。对于标的较大或性质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在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价格情况等开展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二是提高对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视程度。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细化验收方案,邀请项目使用人参与验收工作,对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分期验收,验收完成后及时出具验收书,并将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三)逐步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模式。在代理机构备案制模式下,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刻不容缓。一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培训与学习。形成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传达日常业务管理要求、最新法律法规、业务操作案例等内容,有效提高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二是加强过程中的考核监督。定期组织对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结果导向的代理机构监管机制模式,有效发挥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水平。一是积极推进网上商城采购等电子化采购方式,进一步缩短标准化货物类项目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单位采购成本;二是推动建设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打造政府采购全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效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