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价值研究及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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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罗马法是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各时期法律的总称,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而产生,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罗马法内容丰富,是人类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对两大法系的立法和法制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至今仍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全面认识罗马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启示作用。
  关键词 罗马法 法制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一、 罗马法概述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罗马人最辉煌的成就,是人类历史文明长河中一颗璀璨明珠,其成熟的法律理论、深刻的法律思想,科学的体系和分类对世界法制影响巨大而深远,是世界法律制度史苑中的一朵奇葩。罗马法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发源于意大利半岛,随着古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公元前六世纪,罗马第六代王赛尔维乌斯·图利乌斯进行了国家改革,废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按地域将罗马划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居民划分五个等级。标志着罗马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奴隶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外征战的胜利,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罗马法根据政治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完善,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西欧中世纪,甚至对近现代两大法系的立法和法制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罗马法的优越性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进入封建社会。罗马法在辉煌了几百年之后因日耳曼帝国的入侵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逐渐被岁月尘封。然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调整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罗马法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11世纪末,随着《国法大全》的真本在意大利发现,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发展,以意大利为中心,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研究、讲授、传播罗马法的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 “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在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的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罗马法再现昔日的辉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有很多,但根本的原因还是罗马法本身的光彩足以赢得世人瞩目。
  (一)立法技术高超。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它提出了很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创立了诸多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的优点。如提出私人权利平等、私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则,所有权、债权、他物权、私犯等制度。提出一系列概念和术语,如过失、违约金、先占、特留份等。对后世民事法律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立法形式灵活多样,能适应社会现实情况。罗马法的成就与罗马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特点分不开。其立法和社会实践紧密联系,深入浅出的阐述抽象的法律原理。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或是通过权威法学家的参与完成。罗马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审理案件时颁布的“告示”、被赋予特权的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著作、对法律作出的解答等,均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灵活的立法形式能迅速调整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促进罗马法的不断革新与完善。
  (二)成熟的法学理论。
  罗马法是世界法制发展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给后世流下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罗马法学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为罗马法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这种看法具有合理性。他们广泛从事法学研究,开展学术争鸣,普及法律教育,编纂法律著作,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乐于充当立法者与裁判官的顾问等,传承了罗马法制文明。涌现出了大批优秀法学家,这些优秀的法学家为人类留下的理论著作,数量之多,总类之全为世上所罕见,据说仅《学说汇编》就参考了2000多部法学著作。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国家赋予了他们解释法律的特权,他们的著作和法律解答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法学家将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相结合,促使罗马法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不断升华。
  法学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贡献也十分突出,法学著作中闪耀着灿烂的思想火花。“罗马法何以绵延千余载影响如此久远呢?这便要归功于罗马法的精神支柱,一种人类社会一直‘上下求索’的,也是构成大陆法系法哲学传统的一种基本精神——理性主义” 而“理性主义是法的崇高精神,它体现了法的终极关怀和最高价值” 罗马著名的思想家西塞罗曾经说过“法就是最高的理性”,除此之外,罗马的很多法学家在著作和司法实践中都主张公平、正义,倡导法治,体现了深刻的法律思想。
  (三)科学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罗马法有较为科学完备的体系:
  首先公私法界限分明。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历史上第一次区分了公法和私法理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他们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领域。法学界一般认为,罗马的私法比较发达,公法不甚发达,私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私法主要调整财产、契约、家庭等关系,这是罗马法的一大特色。此外,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为后世民法结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如1804年得《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就是其中的典范。“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他对各国民法的发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次,罗马法法典化的体系是后世法典编撰的楷模。事实上罗马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国法大全》。罗马帝国时期,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需要,统治阶级给予法制建设给极大的关注,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编纂活动,其中集大成者就是由优士丁尼皇帝亲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这些法典主要部分由法学著作、法律司法实践经验组成,使法学和法律极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有机整体,对后世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三、罗马法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中诸法合体,行政和司法不分离,“这些传统精神与现代法制精神是相违背的,我国民法典要回归“私法”本位,就要恢复法律行为的本来面貌,因此在当代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借鉴罗马法的本质精神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强调罗马法精神的重要性。
  罗马法对世界法制产生深刻影响,主要在于法律中蕴含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 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 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罗马法精神反映了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应罗马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是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观念,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自然法精神是一种带有规范色彩的正义论和价值观,主要包括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和人权精神。对我国法制发展起到指引作用;私法精神确定了我国民法发展的基本理念,罗马法 “强调私人利益,其私法精神迄今仍为学者津津乐道。其法律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罗马法私法精神造就了这样一种信念,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不能为公权力任意践踏,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不仅如此,罗马私法精神的全球传播也激发了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无论是历史影响较大的《法国民法典》,还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甚至与我国《合同法》都大量地使用和借鉴了平等原则这一在私法领域中应用最广泛的原理。因此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对罗马法的精神诉求显得格外重要;理性精神是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源自于理性精神中的“本着善心对待人”。因此,我们既要看到罗马法精神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价值,还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完善立法,树立法律权威;加强权力制约,转变政府职能;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新理念,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独特之路。
  (二)重视法学家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与法学家的贡献密不可分。“罗马法学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是罗马法的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不断升华。 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极深影响。我国法律发展的轨迹基本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但是其制定的法律文本,有时并不让人满意,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如果我国立法以法学家高深的理论为指导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不良法律的产生。在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中,法学家的作用功不可没。当前,我国进入建设法治国家的征程,更应该重视法学家的作用,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培养、重视。
  纵观人类法制发展史,罗马法以其博大精神的内容、灵活的立法技巧、充实丰富的内容对世界各国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是大陆法系的法制发展的基石,也对英美法系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我国研究罗马法,应深刻领会其法律思想,以史为鉴,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总结罗马法发达完善的经验, 科学地吸收和借鉴。
  (作者:路磊,工作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贺葸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454
   周枏.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10
   郭成伟.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33
   田成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26
   徐国栋译,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1
   王煜,张萍.罗马法与各国民事立法.安康师专学报,2011,(4).29
   江平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中国法学.1995.1.
   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96.1.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2
   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中外法学.2001.1
   王涌.私权的概念.法律出版社.1999 398
   谭建华.浅议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江西社会科学.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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