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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工作需要“在位”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而退休后这层关系也并不会消失
“这两年,我们在反贪工作中发现,有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集中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也就是所谓的‘中间人’腐败犯罪,这种新的犯罪模式正在悄然蔓延,值得警惕。”9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闫彬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闫彬进一步解释说,所谓“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职务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司法实践中,“行受贿代理人”的存在,往往为检察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根据身份不同,西城区检察院将“行受贿代理人”分为三类,即“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退休干部”型。
“亲朋好友型”最常见
多名在一线侦查的检察官均认为,“亲朋好友”型的“行受贿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在这种类型中,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相互之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也多半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即自始至终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
而“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加,“代理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在刑事诉讼环节,这些“代理人”最终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共犯。
如西城区检察院在查办的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时发现,魏某安排自己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在另一起案件中,黄某曾是副厅级干部,2006年10月,其接到了朋友徐阳的电话,说自己的一朋友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下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上下“打点”。事成之后,徐阳从朋友那家公司领取了几十张的银行卡交给了黄某,共计200多万元。据徐阳交代,这些卡都是找来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由于是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又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资产。
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外,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在西城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朋友关系,当梁某所在的部门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的企业,与企业就“权力寻租”进行“议价”。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最终造成行贿、受贿双方对贿款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此类案件中,受贿犯罪逐渐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这种行为方式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这种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闫彬说。
“专家学者型”多属偶发
如果说“亲朋好友”型的“代理人”存在是在与受贿人有长时间接触的基础之上而产生,那么“专家学者”型的“代理人”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比如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发包方会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就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与此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则急需要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而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于接触,因而成为了投标单位最渴望“拉拢”的人。
如果专家、评委自身法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则极容易被“拉下水”,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当“成功”一次后,这种代理关系会进一步密切,一旦还有类似的项目,这种行受贿方式就会再次重演。
比如国家干部梁某,在一次由他负责的政府招标项目里,工程师孙成被聘为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但要对方支付一定好处费,对方公司欣然应允。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给孙成了60万元好处费,孙成转交给了梁某。后经检察机关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型”更受欢迎
闫彬指出,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位”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而退休后这层关系也并不会消失,由于自己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的接触也更加容易,这使得一些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甚至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
如西城区检察院在查办陆某受贿一案中发现,陆某曾任地方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欲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和他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用”的合同。随后,陆某便通过自己退休干部的身份和工作时建立的关系做起了“居间人”,在付建文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转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与退休干部形成鲜明对比,近年来甚至出现了在职干部沦为“受贿代理人”的案件。如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手中掌握的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但却苦于没有企业“资源”。在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工信部推出了一个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专项资金的财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会议上,陈柱兵认识了工信部的原工程师卜凡金,卜凡金经常与企业打交道,二人合谋之下,由卜凡金找几家企业申请上述物联网专项资金,经陈柱兵审批“关照”后,多家企业申请资金成功,卜凡金再向企业索要“好处费”,二人平分后平分了4家企业的“好处费”高达310万。
闫彬分析说,“行受贿代理人”这种新犯罪模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而是滋生在特定社会背景之下。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部分有不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来越有所顾忌,但又心存侥幸,于是开始探寻新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由于“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其与代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攻守同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为行受贿人逃避侦查、规避法律制裁提供了一时之便。
“不过,随着检察机关对侦破此类犯罪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更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也会迅速成型,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角力中,犯罪分子永远不可能逍遥法外。而对于‘行受贿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闫彬最后总结。
“这两年,我们在反贪工作中发现,有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集中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也就是所谓的‘中间人’腐败犯罪,这种新的犯罪模式正在悄然蔓延,值得警惕。”9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闫彬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闫彬进一步解释说,所谓“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职务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司法实践中,“行受贿代理人”的存在,往往为检察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根据身份不同,西城区检察院将“行受贿代理人”分为三类,即“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退休干部”型。
“亲朋好友型”最常见
多名在一线侦查的检察官均认为,“亲朋好友”型的“行受贿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在这种类型中,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相互之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也多半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即自始至终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
而“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加,“代理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在刑事诉讼环节,这些“代理人”最终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共犯。
如西城区检察院在查办的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时发现,魏某安排自己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在另一起案件中,黄某曾是副厅级干部,2006年10月,其接到了朋友徐阳的电话,说自己的一朋友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下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上下“打点”。事成之后,徐阳从朋友那家公司领取了几十张的银行卡交给了黄某,共计200多万元。据徐阳交代,这些卡都是找来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由于是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又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资产。
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外,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在西城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朋友关系,当梁某所在的部门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的企业,与企业就“权力寻租”进行“议价”。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最终造成行贿、受贿双方对贿款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此类案件中,受贿犯罪逐渐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这种行为方式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这种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闫彬说。
“专家学者型”多属偶发
如果说“亲朋好友”型的“代理人”存在是在与受贿人有长时间接触的基础之上而产生,那么“专家学者”型的“代理人”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比如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发包方会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就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与此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则急需要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而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于接触,因而成为了投标单位最渴望“拉拢”的人。
如果专家、评委自身法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则极容易被“拉下水”,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当“成功”一次后,这种代理关系会进一步密切,一旦还有类似的项目,这种行受贿方式就会再次重演。
比如国家干部梁某,在一次由他负责的政府招标项目里,工程师孙成被聘为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但要对方支付一定好处费,对方公司欣然应允。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给孙成了60万元好处费,孙成转交给了梁某。后经检察机关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型”更受欢迎
闫彬指出,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位”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而退休后这层关系也并不会消失,由于自己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的接触也更加容易,这使得一些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甚至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
如西城区检察院在查办陆某受贿一案中发现,陆某曾任地方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欲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和他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用”的合同。随后,陆某便通过自己退休干部的身份和工作时建立的关系做起了“居间人”,在付建文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转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与退休干部形成鲜明对比,近年来甚至出现了在职干部沦为“受贿代理人”的案件。如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手中掌握的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但却苦于没有企业“资源”。在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工信部推出了一个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专项资金的财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会议上,陈柱兵认识了工信部的原工程师卜凡金,卜凡金经常与企业打交道,二人合谋之下,由卜凡金找几家企业申请上述物联网专项资金,经陈柱兵审批“关照”后,多家企业申请资金成功,卜凡金再向企业索要“好处费”,二人平分后平分了4家企业的“好处费”高达310万。
闫彬分析说,“行受贿代理人”这种新犯罪模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而是滋生在特定社会背景之下。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部分有不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来越有所顾忌,但又心存侥幸,于是开始探寻新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由于“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其与代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攻守同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为行受贿人逃避侦查、规避法律制裁提供了一时之便。
“不过,随着检察机关对侦破此类犯罪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更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也会迅速成型,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角力中,犯罪分子永远不可能逍遥法外。而对于‘行受贿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闫彬最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