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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有关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问题上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种独特资源所具备的巨大价值。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带来了一场巨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争议和理论的分析,认为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应当选择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由全人类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