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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先买权的法律规制,在厘清先买权的成立与行使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主要从先买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时间和行使方式三个方面着手。在行使条件上,着重把握先买权行使的启动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认定;在行使时间和行使方式上,对常态和异态两种情形分别予以讨论。最后,对于先买权作为一项民法制度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的应然定位做一大胆的设想和论证,以供未来民商事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