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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国家的刑事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事实不当原则上应当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多限于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形。我国刑事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下级法院降低审级重审以及下级法院重审拒不纠错构成了程序的滥用。对此,应当在立法上明确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事项,牢固确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修改目前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客观对待办案风险,促使法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