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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的"行为"范畴存在高度的异质性,建构统一的"财税行为"概念较为困难。税法领域,不同主体从事的行为性质各异又相互依存,均产生法效果,并需要接受税法的评价和规范;即便是形式上相同的税法主体,由于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外在的行为同样呈现突出的异质性。两个层面的异质性对于税法功能的发挥均产生一定影响,须于制度设计时有的放矢、妥为回应。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藉此发挥分配规制的功能时,即应重视税法上行为的异质性,将纳税人的博弈行为纳入决策依据;区分博弈行为的不同层类,循"能力——行为"逻辑脉络辨证施治;同时关注纳税人之间因能力差异引致的行为分殊,在改进征税模式等核心税制时,俱应强调理论和实践的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