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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为缺乏合格的诉讼提起人而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有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分析,以及我国理论界关于此问题的观点,探讨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对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以借鉴的国外成熟经验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