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浙江人大·公报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enhuang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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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到丽,水、龙泉、杭州、富阳等地进行调研,直接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学校和教师、中小学生等的意见。11月4日,王永明副主任召集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人大有关专工委负责人,就有偿家教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各地、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致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参考有关规定,建议增加有关内容:一是在政府职责方面,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二是在学校职责方面,建议增加规定“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不得违反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生”;将“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组织招生”,修改为“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同时增加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三是在素质教育和安全保护方面,建议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为学生校外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强调“学校、家庭、社区应当相互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草案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的规定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与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一致。建议作适当修改。为此,建议修改为:“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要求。当前,我省不少寄宿制学校存在着管理人员严重欠缺、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一些地方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对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草案的上述规定,近一段时间受到媒体、网民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成为舆论热点。目前,社会各界对有偿家教问题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是反对有偿家教,希望通过立法予以完全禁止;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有市场也有需求,“堵不如疏”,立法即使完全禁止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要严格界定很困难,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偿家教问题,一方面,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2008年教育部等修订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已经予以明确禁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2009年4月30日,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临(2009]5号)规定:禁止举办备类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综合以上考虑,我们反对有偿家教,但目前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主要由职业道德加以规范,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为此,建议对有偿家教问题作原则性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其他文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8月25日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