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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电商套路太深:先涨价再折扣,刷单成风
“买二免一”“爆款秒杀”及“全场5折”等。电商平台的促销攻势纷纷启动,这也吸引众多消费者“买买买”。不过,在消费者购物之际,商家的一些“套路”值得注意。
套路一:商家“先涨价再打折” 回应称可随时涨价
针对一些商家“先涨价再打折”,每年“双11”,监管部门都会出重招整治。今年也不例外,“双11”前夕,国家工商总局召集京东、阿里巴巴等15家电商,举行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指导会,要求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要遵守促销活动规范,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过,仍有部分商家将一些商品“先涨价再打折”。
近日,家住山东的许女士说:“原来卖99.5元,现在卖199元,‘双11’再卖99.5元。”某平台上的一家知名服饰品牌官方旗舰店偷偷地“先涨价再打折”。
据她介绍,半个月前就盯上了该店的一件短袖T恤,价格99.5元,并准备在“双11”下手,但不料,这件衣服近些天已悄悄涨至199元。对此,他很不理解,联系了卖家,卖家只是简单地回复“这是正常的调价”。
套路二:商家花钱找平台刷销量 刷一单佣金至少2元
“价格”是许多消费者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是商品的销量。
网站挂出商品的销量,其实并非完全是真实数据,有些商家的数据是刷出来的,有业内人士称,“十店九刷”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如果不刷,一些新店就出不来,按销量搜索就上不了前几页,买家看不到自然不会光顾。
在某平台,“新手”店家小林就尝到了刷单的甜头,去年,他和朋友一起开了一家网店,但由于是新店,平台搜索排名很靠后。按照一些“老手”的建议,他们找了个专门的平台,请高手帮忙刷单,为的是增加店内的浏览量,同时拔高销量,以此吸引消费者。他介绍,因为他们所售的商品单价只有20多元,按市场价,刷一个单只要2元左右。
套路三:商家对差评栏“动手脚” 差评也可变“好评”
对于如今的消费者,商品“价格低”和“销量佳”已不再能吸引他们,“商品评价”成了消费者越来越看重的因素。
曾是某电商平台资深卖家的小王介绍说,消费者看评论是很容易看出问题的,诸如有些评论的套路相近,从产品质量到服务态度再到快递时间,“一路赞美,面面俱到,但却不走心”。
小王也透露,近些年,商家花钱买好评已十分普遍,对此,很多消费者也心知肚明,认为一家好评如潮的店,只看表相是不行的。因此,“差评”那一栏很重要,于是,商家也着力在这栏“动手脚”,好的“差评”也就应运而生。
“双11”网购受骗案例
案例一:虚假促销不发赠品
王女士于2016年11月11日某旗舰店购买了商品,店家承诺按付尾款顺序前1111名发赠品,王女士在开放尾款付款后28秒付款,但是没拿到赠品,商家客服说在27秒时最后一份赠品被领掉,但是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商家公布的获奖名单虽然隐去部分信息,但是还是看得出有很多重复ID,商家在宣传的时候说明了每个ID只能领一份的,与商家协商,但商家据不承认,协商未果,因此怀疑商家虚假宣传。
案例二:公布虚假获奖名单
张先生在双11期间通过某电器专营店在预定页面注明以付款为标准进行免单,询问客服代号店长的也是说可以提前拍下,0点再付款即可。到了21号出了免单名单张先生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张先生是11号00.00.01分拍下的,而名单是00.00.03分-00.00.14分都有,于是张先生找了客服,客服说核实后再联系。到了22号又公布了另一份名单,和21号的名单名字完全不同,于是张先生怀疑名单是内部伪造的。
案例三:诱导欺骗客户
段先生于2016年11月11日凌晨0点过4分在某冰箱旗舰店购买一台冰箱,当时促消活动全店前300名补贴333元电费,11日19点50分发现促消变成19点至24点整点前100名补贴333元电费,并且送398元电烤箱。
当时段先生立即要求客服退掉凌晨的订单重新拍,由于11日不能退货所以客服要求再次下单,次日退掉凌晨的单,20点0分40秒拍下另一台并付款,12日早上申请退了凌晨的订单,但工作人员一直不处理。
13日凌晨的订单发货了,段先生于是和客服协商改换后面一单,或者全退,可商家要求自费郵费退货。段先生认为商家欺骗客户,糊弄买家,通过非正当手段诱使段先生购买2台美的冰箱,其次退货态度极差,故意拖延,直至申请某平台客服介入。
案例四:欺骗顾客
李女士在某旗舰店预定了一套补水套装价值199,李女士抢的是买一套送一套正装的活动,结果付尾款收货后却只有一套,联系客服却说给退一半钱,可李女士想要商品的,然后卖家说补发要一两个月之后才能补发。李女士认为商家这是在欺骗客户,损害顾客的权益。
案例五:收不到货
宋女士于双十一购在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当天就发货了,14号快件到长春,然后就一直未到,卖家只让宋女士等。起初商家答应20号没有物流信息就给补发或退款,20号宋女士联系卖家,卖家说接不到快递丢件的说明无法补发请耐心等待!可是物流完全没有消息。
网购维权艰难与应对策略
网购维权的难点
后悔权落实难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的创新举措。但消费者退货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退货权的例外。特别是“商品完好”难以把握,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瞄准法律的弹性,对包装、附件、发票等作出明确要求,一项不达标便不是“商品完好”,不接受退换货。同时,某些商品如果不打开包装根本无法判断商品质量,这样的规定使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沦为空谈。 举证责任难
网络交易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容易灭失、难以固定。消费者通过网购买到假货投诉后,部分电商采取拖延、耍赖、躲避的策略,甚至采取技术手段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大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平台掌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很难取得有利证据,在投诉时举证,成了维权的一條短腿。
商品检测难
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消费投诉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这意味着,消费投诉调解时,检测报告要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送检是前提之一,消费者个人送检时要与经营者事先达成协议,否则卖家完全可以不承认送检样品是自己出售的,或者不认可检测结果,不接受调解。而消费者网购假货后与网店产生纠纷要维权时,网店怎么会同意送检呢?更何况消费者能否找到从未谋面的卖家还是个疑问。因此,消费者想以检测作为网购假货维权依据,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难。
成本接受难
不少网购假货的消费额度并不大,但投诉维权时需支出的成本却不低,特别是商品质量的检测费。当维权成本高于网购商品本身价格时,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难以接受,放弃维权,自认倒霉就成了必然选择。
行为处罚难
网购遭遇假货投诉后,按规定要“诉转案”,对这种售假行为执法部门要快速查处,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但网络交易具有超时空、地域的特性,一些网店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同时,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系统依赖性和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隐蔽性、可恢复性等五个特性,维权和执法部门难以快速高效取得有效的电子证据。难以对售假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网购维权难的防范对策
加快网络交易监管的法治化建设。目前,我国监管网络交易的法规支撑层次较低,仅有部门规章,要积极构建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包括网络交易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管机制、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撑,营造网络交易监管的法律环境。
规定自然人网店要进行工商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做出了允许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目前,随着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理工商登记更加便利,自然人网店已完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要出台相关规定要求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以便监管部门掌握网店主体信息,建立主体责任追溯机制。
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监管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建立信用档案,划分监管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将被投诉举报主体信息、举报量、举报类型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平台予以公示,指导电商对平台内违法经营主体进行信息公示,确保交易安全。
实施网络交易主体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工商总局要制定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管理规章,把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自然人网店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监管部门强制关闭相关网店,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线上线下“限期市场禁入”惩戒措施。对为上述行政相对人违法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依法进行处罚并曝光。
进一步健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保障机制。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与网络交易任务监管相匹配的监管执法队伍。要围绕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电子取证、网监平台应用等技术的培训,不断提升网络交易监管的综合能力,履行好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买二免一”“爆款秒杀”及“全场5折”等。电商平台的促销攻势纷纷启动,这也吸引众多消费者“买买买”。不过,在消费者购物之际,商家的一些“套路”值得注意。
套路一:商家“先涨价再打折” 回应称可随时涨价
针对一些商家“先涨价再打折”,每年“双11”,监管部门都会出重招整治。今年也不例外,“双11”前夕,国家工商总局召集京东、阿里巴巴等15家电商,举行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指导会,要求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要遵守促销活动规范,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过,仍有部分商家将一些商品“先涨价再打折”。
近日,家住山东的许女士说:“原来卖99.5元,现在卖199元,‘双11’再卖99.5元。”某平台上的一家知名服饰品牌官方旗舰店偷偷地“先涨价再打折”。
据她介绍,半个月前就盯上了该店的一件短袖T恤,价格99.5元,并准备在“双11”下手,但不料,这件衣服近些天已悄悄涨至199元。对此,他很不理解,联系了卖家,卖家只是简单地回复“这是正常的调价”。
套路二:商家花钱找平台刷销量 刷一单佣金至少2元
“价格”是许多消费者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是商品的销量。
网站挂出商品的销量,其实并非完全是真实数据,有些商家的数据是刷出来的,有业内人士称,“十店九刷”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如果不刷,一些新店就出不来,按销量搜索就上不了前几页,买家看不到自然不会光顾。
在某平台,“新手”店家小林就尝到了刷单的甜头,去年,他和朋友一起开了一家网店,但由于是新店,平台搜索排名很靠后。按照一些“老手”的建议,他们找了个专门的平台,请高手帮忙刷单,为的是增加店内的浏览量,同时拔高销量,以此吸引消费者。他介绍,因为他们所售的商品单价只有20多元,按市场价,刷一个单只要2元左右。
套路三:商家对差评栏“动手脚” 差评也可变“好评”
对于如今的消费者,商品“价格低”和“销量佳”已不再能吸引他们,“商品评价”成了消费者越来越看重的因素。
曾是某电商平台资深卖家的小王介绍说,消费者看评论是很容易看出问题的,诸如有些评论的套路相近,从产品质量到服务态度再到快递时间,“一路赞美,面面俱到,但却不走心”。
小王也透露,近些年,商家花钱买好评已十分普遍,对此,很多消费者也心知肚明,认为一家好评如潮的店,只看表相是不行的。因此,“差评”那一栏很重要,于是,商家也着力在这栏“动手脚”,好的“差评”也就应运而生。
“双11”网购受骗案例
案例一:虚假促销不发赠品
王女士于2016年11月11日某旗舰店购买了商品,店家承诺按付尾款顺序前1111名发赠品,王女士在开放尾款付款后28秒付款,但是没拿到赠品,商家客服说在27秒时最后一份赠品被领掉,但是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商家公布的获奖名单虽然隐去部分信息,但是还是看得出有很多重复ID,商家在宣传的时候说明了每个ID只能领一份的,与商家协商,但商家据不承认,协商未果,因此怀疑商家虚假宣传。
案例二:公布虚假获奖名单
张先生在双11期间通过某电器专营店在预定页面注明以付款为标准进行免单,询问客服代号店长的也是说可以提前拍下,0点再付款即可。到了21号出了免单名单张先生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张先生是11号00.00.01分拍下的,而名单是00.00.03分-00.00.14分都有,于是张先生找了客服,客服说核实后再联系。到了22号又公布了另一份名单,和21号的名单名字完全不同,于是张先生怀疑名单是内部伪造的。
案例三:诱导欺骗客户
段先生于2016年11月11日凌晨0点过4分在某冰箱旗舰店购买一台冰箱,当时促消活动全店前300名补贴333元电费,11日19点50分发现促消变成19点至24点整点前100名补贴333元电费,并且送398元电烤箱。
当时段先生立即要求客服退掉凌晨的订单重新拍,由于11日不能退货所以客服要求再次下单,次日退掉凌晨的单,20点0分40秒拍下另一台并付款,12日早上申请退了凌晨的订单,但工作人员一直不处理。
13日凌晨的订单发货了,段先生于是和客服协商改换后面一单,或者全退,可商家要求自费郵费退货。段先生认为商家欺骗客户,糊弄买家,通过非正当手段诱使段先生购买2台美的冰箱,其次退货态度极差,故意拖延,直至申请某平台客服介入。
案例四:欺骗顾客
李女士在某旗舰店预定了一套补水套装价值199,李女士抢的是买一套送一套正装的活动,结果付尾款收货后却只有一套,联系客服却说给退一半钱,可李女士想要商品的,然后卖家说补发要一两个月之后才能补发。李女士认为商家这是在欺骗客户,损害顾客的权益。
案例五:收不到货
宋女士于双十一购在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当天就发货了,14号快件到长春,然后就一直未到,卖家只让宋女士等。起初商家答应20号没有物流信息就给补发或退款,20号宋女士联系卖家,卖家说接不到快递丢件的说明无法补发请耐心等待!可是物流完全没有消息。
网购维权艰难与应对策略
网购维权的难点
后悔权落实难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的创新举措。但消费者退货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退货权的例外。特别是“商品完好”难以把握,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瞄准法律的弹性,对包装、附件、发票等作出明确要求,一项不达标便不是“商品完好”,不接受退换货。同时,某些商品如果不打开包装根本无法判断商品质量,这样的规定使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沦为空谈。 举证责任难
网络交易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容易灭失、难以固定。消费者通过网购买到假货投诉后,部分电商采取拖延、耍赖、躲避的策略,甚至采取技术手段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大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平台掌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很难取得有利证据,在投诉时举证,成了维权的一條短腿。
商品检测难
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消费投诉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这意味着,消费投诉调解时,检测报告要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送检是前提之一,消费者个人送检时要与经营者事先达成协议,否则卖家完全可以不承认送检样品是自己出售的,或者不认可检测结果,不接受调解。而消费者网购假货后与网店产生纠纷要维权时,网店怎么会同意送检呢?更何况消费者能否找到从未谋面的卖家还是个疑问。因此,消费者想以检测作为网购假货维权依据,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难。
成本接受难
不少网购假货的消费额度并不大,但投诉维权时需支出的成本却不低,特别是商品质量的检测费。当维权成本高于网购商品本身价格时,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难以接受,放弃维权,自认倒霉就成了必然选择。
行为处罚难
网购遭遇假货投诉后,按规定要“诉转案”,对这种售假行为执法部门要快速查处,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但网络交易具有超时空、地域的特性,一些网店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同时,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系统依赖性和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隐蔽性、可恢复性等五个特性,维权和执法部门难以快速高效取得有效的电子证据。难以对售假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网购维权难的防范对策
加快网络交易监管的法治化建设。目前,我国监管网络交易的法规支撑层次较低,仅有部门规章,要积极构建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包括网络交易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管机制、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撑,营造网络交易监管的法律环境。
规定自然人网店要进行工商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做出了允许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目前,随着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理工商登记更加便利,自然人网店已完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要出台相关规定要求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以便监管部门掌握网店主体信息,建立主体责任追溯机制。
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监管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建立信用档案,划分监管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将被投诉举报主体信息、举报量、举报类型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平台予以公示,指导电商对平台内违法经营主体进行信息公示,确保交易安全。
实施网络交易主体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工商总局要制定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管理规章,把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自然人网店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监管部门强制关闭相关网店,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线上线下“限期市场禁入”惩戒措施。对为上述行政相对人违法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依法进行处罚并曝光。
进一步健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保障机制。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与网络交易任务监管相匹配的监管执法队伍。要围绕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电子取证、网监平台应用等技术的培训,不断提升网络交易监管的综合能力,履行好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