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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关于杀伤人员地雷问题的人道主义关切,支持对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实行适当、合理的限制。中国作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最早缔约国之一,一贯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号议定书("地雷议定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为修订"地雷议定书"、进一步加强对地雷的限制措施做出了积极贡献。一九九六年四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