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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达8个月风雨欲来的前奏,8月24日,终于迎来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稿的发布,这可以算是自P2P兴起以来,最严格、最正规的网贷监管政策的公布,也瞬间成为了行业内外所有人的瞩目焦点。
借款上限逼转九成平台
无疑,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紧,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对《经济》记者表示,“P2P的千贷大战已经结束,仅联合存管被否定和贷款金融的上限这两个门槛,就足以让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网贷平台转型或者关门”,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P2P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
而对于大多数平台而言,最具杀伤力的条款来自于限制借款。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对此表示,目前来看,《暂行办法》中对于P2P行业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还属借款上限的设置、资金存管的要求。若这两项严格推行之后,业内预计90%以上的P2P都面临转型或淘汰,行业规模更面临大幅放缓、缩减。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借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融360网贷分析师李勇告诉《经济》记者,“监管明确了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位与引导方向,那就是鼓励小额普惠,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的确,此项规则的意图非常明显,凡是大额的、面向大企业的、动辄数千万或上亿的融资是传统金融机构做的事情,这些银行能干的事儿P2P就别跟着添乱了,这一点很可能是吸取了此前e租宝造虚假大标的教训。但真若按照上述规定,即便放松条件至人均借款20万元,现有平台中超96%存在业务不合规,将面临调整。
据盈灿咨询的报告显示,以限额20万元为例,在选取的851家样本中超标的平台数量占比达96.83%,涉及待还占比达到73.07%,涉及借款人数占比为2.99%;而限额若为100万元,则超标平台占比为38.54%。“大多数平台小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占平台借款金额的大部分比例”,盈灿咨询研究员陈晓俊表示,上述测试还不包括跨平台对借款人限额。
李勇还表示,这条规定对于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形态影响巨大,在当前P2P网贷平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中,像大额企业借贷、房抵赎楼等房贷业务乃至部分车贷业务、供应链金融及保理业务等底层资产所形成的借款项目均可能超过限额“红线”。不少业内知名度高、成交规模大、投资人气高的领先平台都面临着业务整改和资产端转型,至于规模较小专注于某一类细分领域的网贷平台,若不能顺利找到符合监管规定的新资产端资源,则面临生死考验;而提前布局小微信贷、消费金融的平台,则获得了监管层面赋予的竞争红利。总之,此次《暂行办法》的落地,会引发行业新一轮洗牌,预计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
大额标的项目由于资金巨大风险积聚,另外平台为了分散风险常常会有拆标现象的出现,而借款限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陈莉对《经济》记者表示,借款限额一来有效防范平台风险集中,二是强调P2P作为普惠金融重要手段,主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和个人融资需求。普惠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小额资产又是普惠金融的关键,因此借款限额促进P2P回归普惠本质。
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监管规定如何贯彻实施。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并不存在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单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是很难监测的,如果要实现这个规定,则需要建立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否要建立一个P2P网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如果要建立的话由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这些问题在《暂行办法》中还找不到答案,有待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上述分析师如是说。
债权转让一刀切
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3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元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元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元;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元的限额。
自2014年起,融资租赁公司嫁接互联网金融平台蔚然成风。由于业务资金成本与银行相差不多,加之2015年底多家股份制银行全面收紧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性银租业务以防控潜在风险,很多融租机构开始将P2P作为输血的新路径。董毅智告诉《经济》记者,“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虽然P2P带来的融资量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很微小,但至少让租赁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的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而记者查阅包括点车成金、懒投资、爱投资等目前存在融资租赁债权的平台,1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大标同样屡见不鲜。
有数据显示,在目前从事融资租赁债权的40家平台中,除13家平台未对项目进行详细披露外,涉及传统工业设备项目的平台有12家,汽车租赁项目平台8家,其他租赁项目涉及物流重卡、医疗器械、新能源设备、航空等方面。从上述行业分布看,标的额度大显然是融资租赁债权的主要特征之一。
上述分析师还表示,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债权单一或打包发布至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二是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保理公司,再把资产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机构或委托平台销售,“但实践中常出现多个项目债权整体打包错配。”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对行业而言无疑是史上“最严限制”。此项一旦作为监管红线,许多平台势必需要重新调整业务方向和结构,为应对行业将到来的大面积调整,《暂行办法》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调整期。李勇对此回应,这一条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其实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的纯粹定位,被禁止的这几类业务形式与信息中介以及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事实上,这几类被禁止从事的业务形态,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另外加上对单一借款人在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的影响,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李勇说。
提高门槛后如何转型
但不得不承认《暂行办法》客观上对两类平台是利好消息,一类是此前一直深耕小微贷款,并且已经在市场占得一席之地的。另一类是已经对接银行存管或者已取得很大进展,即将和银行展开存管合作的平台。
此次《暂行办法》也再次明确了网贷机构的银行资金存管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在采访中,宜信公司创始人、CEO唐宁对《经济》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存管的具体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助于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隔离,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不难理解,此前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于平台公司能够直接接触出借人资金且没有任何监管措施,这就给P2P平台卷款潜逃打下了伏笔,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中旬,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仅有39家。另外有一部分平台正在与银行对接的路上,更多平台自签订协议后,并无实质性进展,资金存管合规化进程进展缓慢。接下来,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有将近95%的平台会被“银行资金存管”这道坎淘汰。
再次强调信息中介属性,陈莉认为,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平台才能稳步发展,但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P2P作为中介渠道发展还未到位。现阶段平台信息披露不够完善,信用体系也还没成熟,因此P2P作为信息中介,不成熟的投资者风险较大,因此现在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另外完善征信系统、信息披露工作以及风控手段。
对于平台来说,主动按照监管要求合理调整业务,落实到位,以适应监管给市场带来的冲击。另外,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面临着调整,平台此后必须转型,另外着重小额业务的平台需要创新技术适应大平台转型的竞争局面,陈莉继而说。
是退出还是转型,对于目前很多平台来说还处于观望状态,业务彻底转型、合法规避监管、找准定位收缩业务是业内讨论最广的平台三条出路。投之家CEO黄诗樵向《经济》记者分析称,转型做消费金融(小额信贷)业务是目前平台的首选。
据记者了解,在过去半年多时间中,已经有不少平台由小微企业贷款转向消费金融贷款。不过黄诗樵同时指出,转型并不容易。这些领域不再是新来者的乐园,而是已占据优势的平台,展开精细化竞争的战场。平台们必须通过精细化管理和完善的制度去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人均产出、提高风控水平、并且更深入地挖掘借款用户,不断扩大既有优势。以消费金融为例,平台转型会遇到几个关键难题,一是国内个人征信体系有待完善,基于现有征信体系不能有效判断风险,需要自己搭建征信系统和获取大量数据,这需要很长的时间来进行市场验证。二是去年以来,经过资本的大规模进入,消费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招募和组建消费金融团队也有一定门槛和难度。而前期不少平台已经进入,比较好的渠道基本上都被挖掘过了,新进入平台将遇到加大市场开拓问题。
另外,一些平台或转向集团化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以规避监管,不过这种钻监管空子的行为遭到了否定,科技金融虽不能直接从事网贷业务,但合作的持牌机构使得科技金融依然受到间接监管。
限额虽然招来诸多从业者的抱怨,但不可否认其能有效防范过于集中的风险、践行普惠金融,也明确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分工,两者不是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是补充的角色,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勇为化名)
借款上限逼转九成平台
无疑,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紧,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对《经济》记者表示,“P2P的千贷大战已经结束,仅联合存管被否定和贷款金融的上限这两个门槛,就足以让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网贷平台转型或者关门”,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P2P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
而对于大多数平台而言,最具杀伤力的条款来自于限制借款。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对此表示,目前来看,《暂行办法》中对于P2P行业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还属借款上限的设置、资金存管的要求。若这两项严格推行之后,业内预计90%以上的P2P都面临转型或淘汰,行业规模更面临大幅放缓、缩减。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借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融360网贷分析师李勇告诉《经济》记者,“监管明确了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位与引导方向,那就是鼓励小额普惠,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的确,此项规则的意图非常明显,凡是大额的、面向大企业的、动辄数千万或上亿的融资是传统金融机构做的事情,这些银行能干的事儿P2P就别跟着添乱了,这一点很可能是吸取了此前e租宝造虚假大标的教训。但真若按照上述规定,即便放松条件至人均借款20万元,现有平台中超96%存在业务不合规,将面临调整。
据盈灿咨询的报告显示,以限额20万元为例,在选取的851家样本中超标的平台数量占比达96.83%,涉及待还占比达到73.07%,涉及借款人数占比为2.99%;而限额若为100万元,则超标平台占比为38.54%。“大多数平台小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占平台借款金额的大部分比例”,盈灿咨询研究员陈晓俊表示,上述测试还不包括跨平台对借款人限额。
李勇还表示,这条规定对于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形态影响巨大,在当前P2P网贷平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中,像大额企业借贷、房抵赎楼等房贷业务乃至部分车贷业务、供应链金融及保理业务等底层资产所形成的借款项目均可能超过限额“红线”。不少业内知名度高、成交规模大、投资人气高的领先平台都面临着业务整改和资产端转型,至于规模较小专注于某一类细分领域的网贷平台,若不能顺利找到符合监管规定的新资产端资源,则面临生死考验;而提前布局小微信贷、消费金融的平台,则获得了监管层面赋予的竞争红利。总之,此次《暂行办法》的落地,会引发行业新一轮洗牌,预计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
大额标的项目由于资金巨大风险积聚,另外平台为了分散风险常常会有拆标现象的出现,而借款限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陈莉对《经济》记者表示,借款限额一来有效防范平台风险集中,二是强调P2P作为普惠金融重要手段,主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和个人融资需求。普惠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小额资产又是普惠金融的关键,因此借款限额促进P2P回归普惠本质。
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监管规定如何贯彻实施。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并不存在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单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是很难监测的,如果要实现这个规定,则需要建立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否要建立一个P2P网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如果要建立的话由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这些问题在《暂行办法》中还找不到答案,有待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上述分析师如是说。
债权转让一刀切
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3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元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元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元;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元的限额。
自2014年起,融资租赁公司嫁接互联网金融平台蔚然成风。由于业务资金成本与银行相差不多,加之2015年底多家股份制银行全面收紧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性银租业务以防控潜在风险,很多融租机构开始将P2P作为输血的新路径。董毅智告诉《经济》记者,“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虽然P2P带来的融资量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很微小,但至少让租赁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的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而记者查阅包括点车成金、懒投资、爱投资等目前存在融资租赁债权的平台,1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大标同样屡见不鲜。
有数据显示,在目前从事融资租赁债权的40家平台中,除13家平台未对项目进行详细披露外,涉及传统工业设备项目的平台有12家,汽车租赁项目平台8家,其他租赁项目涉及物流重卡、医疗器械、新能源设备、航空等方面。从上述行业分布看,标的额度大显然是融资租赁债权的主要特征之一。
上述分析师还表示,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债权单一或打包发布至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二是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保理公司,再把资产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机构或委托平台销售,“但实践中常出现多个项目债权整体打包错配。”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对行业而言无疑是史上“最严限制”。此项一旦作为监管红线,许多平台势必需要重新调整业务方向和结构,为应对行业将到来的大面积调整,《暂行办法》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调整期。李勇对此回应,这一条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其实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的纯粹定位,被禁止的这几类业务形式与信息中介以及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事实上,这几类被禁止从事的业务形态,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另外加上对单一借款人在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的影响,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李勇说。
提高门槛后如何转型
但不得不承认《暂行办法》客观上对两类平台是利好消息,一类是此前一直深耕小微贷款,并且已经在市场占得一席之地的。另一类是已经对接银行存管或者已取得很大进展,即将和银行展开存管合作的平台。
此次《暂行办法》也再次明确了网贷机构的银行资金存管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在采访中,宜信公司创始人、CEO唐宁对《经济》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存管的具体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助于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隔离,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不难理解,此前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于平台公司能够直接接触出借人资金且没有任何监管措施,这就给P2P平台卷款潜逃打下了伏笔,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中旬,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仅有39家。另外有一部分平台正在与银行对接的路上,更多平台自签订协议后,并无实质性进展,资金存管合规化进程进展缓慢。接下来,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有将近95%的平台会被“银行资金存管”这道坎淘汰。
再次强调信息中介属性,陈莉认为,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平台才能稳步发展,但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P2P作为中介渠道发展还未到位。现阶段平台信息披露不够完善,信用体系也还没成熟,因此P2P作为信息中介,不成熟的投资者风险较大,因此现在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另外完善征信系统、信息披露工作以及风控手段。
对于平台来说,主动按照监管要求合理调整业务,落实到位,以适应监管给市场带来的冲击。另外,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面临着调整,平台此后必须转型,另外着重小额业务的平台需要创新技术适应大平台转型的竞争局面,陈莉继而说。
是退出还是转型,对于目前很多平台来说还处于观望状态,业务彻底转型、合法规避监管、找准定位收缩业务是业内讨论最广的平台三条出路。投之家CEO黄诗樵向《经济》记者分析称,转型做消费金融(小额信贷)业务是目前平台的首选。
据记者了解,在过去半年多时间中,已经有不少平台由小微企业贷款转向消费金融贷款。不过黄诗樵同时指出,转型并不容易。这些领域不再是新来者的乐园,而是已占据优势的平台,展开精细化竞争的战场。平台们必须通过精细化管理和完善的制度去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人均产出、提高风控水平、并且更深入地挖掘借款用户,不断扩大既有优势。以消费金融为例,平台转型会遇到几个关键难题,一是国内个人征信体系有待完善,基于现有征信体系不能有效判断风险,需要自己搭建征信系统和获取大量数据,这需要很长的时间来进行市场验证。二是去年以来,经过资本的大规模进入,消费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招募和组建消费金融团队也有一定门槛和难度。而前期不少平台已经进入,比较好的渠道基本上都被挖掘过了,新进入平台将遇到加大市场开拓问题。
另外,一些平台或转向集团化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以规避监管,不过这种钻监管空子的行为遭到了否定,科技金融虽不能直接从事网贷业务,但合作的持牌机构使得科技金融依然受到间接监管。
限额虽然招来诸多从业者的抱怨,但不可否认其能有效防范过于集中的风险、践行普惠金融,也明确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分工,两者不是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是补充的角色,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