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具有独立的内涵,与“隐私”具有不同的立法界定方式以及适用规则;“个人信息”属于民法保护的一种人格法益,不是具体的新型人格权,也无法纳入隐私范畴;虽具有财产性利益,但人格利益是其本质属性,不能据此认为其是一种财产权利,或将其视为同时包括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新型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