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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提升以及职能的转变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法治基础、政府信息的内涵、政府信息的公开与豁免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体制等制度建设中依然存在着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推动社会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动力。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只能是由人民赋予,最终也服务于人民。对于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力是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也是人民民主权力的重要表现[1]。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意义是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有效的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基础薄弱
目前,多数政府信息公开仅仅局限于政策层面,法律强制力缺乏,这和我国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的法律有很大的关系。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获取的信息资源也比较有限,信息资源缺乏共享。由于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因此在信息公开内容、方式、何时公布以及公布的对象都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这就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很多信息的公开有名无实。
(二)政府信息的内涵不清晰
从目前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政府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法律描述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政府信息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是行政机关;(2)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3)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公开与豁免不明确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信息公开,也就说权力主体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义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公益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但是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党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而不属于义务主体的范畴。在公开信息的内容上,一些所谓的秘密的内容界定还不是很明显。这就会造成一些行政机关打着保护国家、商业或者个人隐私的旗号对一些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予以公开,这些内容很可能与行政机关或者其行政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关,行使主体不愿意公开这些信息。因此,信息公开内涵的公开与豁免确是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之一[2]。
(四)政府信息公开体制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由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组成。但是现在我国很多行政机构本身交叉较多,造成体制组成不健全,信息公开还停留在书面上。即使有一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有时也存在着内部职能分工不明显,具体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严重[3]。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信息公开法还未统一,现行的国家秘密法与信息公开条例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亟需清除和解除。现有的信息公开法律和以有的保密法存在着严重的一定的冲突,这严重影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行。从世界范围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根据相应的法律来进行信息的公开;另一种就是无相应的特别法的规定,在类似的行政程序法律中对相关问题做出解读。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我们应当在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状况,制定、实施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从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监督机构、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路程上来[4]。
(二)更新传统理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由于我国的封建制度存在时期达到了几千年的历史,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因此,对传统理念的更新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首要基础。(1)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都应当认识到民众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权利来享有,而政府应当把其作为一种义务和职责来履行。(2)我国一直在推行改变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对行政体制的改革,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思想观念并未转变,并未让其从传统的政府信息保密的思维中解放出来,对于人民群众申请的信息公开总是抱着一种审批的态度来对待。(3)推进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推进和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是一个很重要基础。
(三)加强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意识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也要转变观念。人民群众应当充分意识到这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公民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诉讼,将会给施加强大的监管力度,从而推动政府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激励、监督及考核机制的构建
首先,应当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为政府信息公开构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其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是必须的,完善的制度是基础,新闻舆论是最广泛的参与形式和途径,人民群众是参与的主要对象。再次,应建立绩效的考核机制,制定操作性强、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年终考核,使领导干部逐步树立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康玉娟.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及设想[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11,30(6):19-23.
[2]陶镕.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1(8):1-4.
[3]刘恒.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公共管理,2011(4):51-53.
[4]房文博,刘小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J].延边党校学报,2012,27(3):57-59.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推动社会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动力。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只能是由人民赋予,最终也服务于人民。对于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力是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也是人民民主权力的重要表现[1]。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意义是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有效的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基础薄弱
目前,多数政府信息公开仅仅局限于政策层面,法律强制力缺乏,这和我国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的法律有很大的关系。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获取的信息资源也比较有限,信息资源缺乏共享。由于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因此在信息公开内容、方式、何时公布以及公布的对象都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这就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很多信息的公开有名无实。
(二)政府信息的内涵不清晰
从目前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政府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法律描述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政府信息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是行政机关;(2)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3)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公开与豁免不明确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信息公开,也就说权力主体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义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公益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但是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党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而不属于义务主体的范畴。在公开信息的内容上,一些所谓的秘密的内容界定还不是很明显。这就会造成一些行政机关打着保护国家、商业或者个人隐私的旗号对一些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予以公开,这些内容很可能与行政机关或者其行政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关,行使主体不愿意公开这些信息。因此,信息公开内涵的公开与豁免确是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之一[2]。
(四)政府信息公开体制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由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组成。但是现在我国很多行政机构本身交叉较多,造成体制组成不健全,信息公开还停留在书面上。即使有一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有时也存在着内部职能分工不明显,具体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严重[3]。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信息公开法还未统一,现行的国家秘密法与信息公开条例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亟需清除和解除。现有的信息公开法律和以有的保密法存在着严重的一定的冲突,这严重影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行。从世界范围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根据相应的法律来进行信息的公开;另一种就是无相应的特别法的规定,在类似的行政程序法律中对相关问题做出解读。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我们应当在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状况,制定、实施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从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监督机构、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路程上来[4]。
(二)更新传统理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由于我国的封建制度存在时期达到了几千年的历史,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因此,对传统理念的更新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首要基础。(1)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都应当认识到民众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权利来享有,而政府应当把其作为一种义务和职责来履行。(2)我国一直在推行改变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对行政体制的改革,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思想观念并未转变,并未让其从传统的政府信息保密的思维中解放出来,对于人民群众申请的信息公开总是抱着一种审批的态度来对待。(3)推进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推进和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是一个很重要基础。
(三)加强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意识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也要转变观念。人民群众应当充分意识到这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公民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诉讼,将会给施加强大的监管力度,从而推动政府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激励、监督及考核机制的构建
首先,应当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为政府信息公开构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其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是必须的,完善的制度是基础,新闻舆论是最广泛的参与形式和途径,人民群众是参与的主要对象。再次,应建立绩效的考核机制,制定操作性强、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年终考核,使领导干部逐步树立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康玉娟.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及设想[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11,30(6):19-23.
[2]陶镕.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1(8):1-4.
[3]刘恒.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公共管理,2011(4):51-53.
[4]房文博,刘小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J].延边党校学报,2012,27(3):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