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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及不动产市场发展对登记机关及登记职能的要求,亟待变革、创新与完善。但是,我们选择任何一种登记制度都不可能收到完美的效果,任何一种登记制度总是在展示其优点的同时,又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比较国外各种立法思想、登记模式及实践经验,从中选择~项相对较好的制度。从交易的过程看,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交易安全便捷且低成本进行,导致权利的最终移转。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要尽量保障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即使迫不得已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也要在价值取向上尽量统筹兼顾,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