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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法治报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与法制法律相关的电视节目也层出不穷。除了部分省市自治区外,几乎全国各个电视台都有法制节目。法制和暴力问题经常联系在一起,因为法制的目的就是打击暴力。因此,在法制节目传播过程中,既要令其有益于社会,还要不涉及案情,防止其在社会传播中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法治报道 电视节目 法制节目
2014年,江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令人震惊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供认,他们之所以采用这种犯罪方法,是因为受到了目前收视率极高的某法制节目的启发,于是他们便模仿节目中报道的抢劫作案手法,预谋分工、准备工具,实施了挟持被害人、抢劫轿车及财物的犯罪行为。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各电视台法制节目制作部门的重视。 一些电视台为了博取收视率,其中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报道占到70%以上,部分制作人认为一些大案要案和诸如伤害、抢劫、强奸、诈骗等恶性刑事案件尽管存在着播出风险,但对于收视率有很强的拉动作用。
对于涉案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报道如何把握好尺度?笔者经过调查和分析将其归纳如下:
第一、要有社会责任感,不要片面追求感官刺激。
近年来,法制节目为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视觉冲击力,导致屏幕上出现了大量的案发现场的镜头,因为节目中过度渲染了暴力、血腥、悲痛、情色和抗争,收视率尽管上去了,但是留下了很多负面的影响。显然,这种传播的效果与各电视台法制节目编辑、记者揭露犯罪、弘扬正气、普及法律知识的初衷相悖。其实,在号称“新闻自由”的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法规中都有对渲染暴力、血腥和色情的画面、文字和语言加以限制的规定,有些规定还非常严格。
第二、要普及法律知识,不要暴露侦查手段。
收看法制节目对于守法公民而言,是了解治安动态、提高防范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很好途径,但对于想铤而走险或有犯罪前科的人,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很有可等成为这些人掌握犯罪手段、与警方的侦查相抗衡的教科书。记得前几年轰动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系列持枪杀人案”的主犯张君在被抓捕后就供认,他在每次作案后最喜欢看有关他的案情的追踪报道,从中可以了解到警方的动向,以便加以应对。对于某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细节也不能描述得过于详尽,因为法制节目需要普及的是法律知识和防范的方法,而不应是传授犯罪的手段。
第三、要尊重司法程序,不要干扰执法人员办案。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尊重司法程序、避免干扰执法人员办案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抢时效,采编和播出独家新闻是许多新闻节目和法制节目编辑、记者的追求,在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天,我们对此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但是具体到涉案报道中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快”。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只有在结案之后才能作结论性报道的要求,无疑是非常必要的,过早地介入、草率地评判,很有可能干扰司法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媒体审判”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媒体过度的干预有时还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
第四,要避免新闻侵权,不要因为报道而授人以柄。
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业已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根据法院系统的一项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多数,数量超过7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曾向专门就此问题进行采访的记者介绍了新闻侵权的几个主要类型:一是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的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此外,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节目中,须对其肖像、姓名等进行技术处理,如做虚化、打马赛克或用化名等,否则,就有可能对那些未成年人造成心灵伤害。
除这四个方面外,在案件报道中,还要注意规范地使用法律用语,使用一些带有侮辱性的措词贬损涉案人,或对案件性质作出主观色彩浓厚的认定等也很容易引发名誉权诉讼。在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中,有的节目主持人因为在串联词或解说词使用了一些诸如“流氓”、“案犯”、“色魔”、“小偷”、“骗子”和“劳改释放犯”等未被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称谓被告上了法庭。总之,我们国家对案件的报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纪律,一些基本的“游戏规则”必须遵守,否则不但与新闻宣传纪律和职业道德相违背,还会触犯法律法规构成新闻侵权。因此,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需要非常的小心和谨慎,即要严格把握涉案报道的导向和尺度,不能因为追求收视率和真实性,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参 考 文 献
[1]蔡鹏举.“4·1”投毒案报道的媒介思考——兼谈法制报道“度”的把握[J].中国记者,2013(06).
[2]张鹏义.市县级媒体应把握好批评报道的尺度[J].新闻知识,2014(09).
【关键词】 法治报道 电视节目 法制节目
2014年,江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令人震惊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供认,他们之所以采用这种犯罪方法,是因为受到了目前收视率极高的某法制节目的启发,于是他们便模仿节目中报道的抢劫作案手法,预谋分工、准备工具,实施了挟持被害人、抢劫轿车及财物的犯罪行为。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各电视台法制节目制作部门的重视。 一些电视台为了博取收视率,其中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报道占到70%以上,部分制作人认为一些大案要案和诸如伤害、抢劫、强奸、诈骗等恶性刑事案件尽管存在着播出风险,但对于收视率有很强的拉动作用。
对于涉案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报道如何把握好尺度?笔者经过调查和分析将其归纳如下:
第一、要有社会责任感,不要片面追求感官刺激。
近年来,法制节目为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视觉冲击力,导致屏幕上出现了大量的案发现场的镜头,因为节目中过度渲染了暴力、血腥、悲痛、情色和抗争,收视率尽管上去了,但是留下了很多负面的影响。显然,这种传播的效果与各电视台法制节目编辑、记者揭露犯罪、弘扬正气、普及法律知识的初衷相悖。其实,在号称“新闻自由”的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法规中都有对渲染暴力、血腥和色情的画面、文字和语言加以限制的规定,有些规定还非常严格。
第二、要普及法律知识,不要暴露侦查手段。
收看法制节目对于守法公民而言,是了解治安动态、提高防范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很好途径,但对于想铤而走险或有犯罪前科的人,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很有可等成为这些人掌握犯罪手段、与警方的侦查相抗衡的教科书。记得前几年轰动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系列持枪杀人案”的主犯张君在被抓捕后就供认,他在每次作案后最喜欢看有关他的案情的追踪报道,从中可以了解到警方的动向,以便加以应对。对于某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细节也不能描述得过于详尽,因为法制节目需要普及的是法律知识和防范的方法,而不应是传授犯罪的手段。
第三、要尊重司法程序,不要干扰执法人员办案。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尊重司法程序、避免干扰执法人员办案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抢时效,采编和播出独家新闻是许多新闻节目和法制节目编辑、记者的追求,在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天,我们对此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但是具体到涉案报道中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快”。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只有在结案之后才能作结论性报道的要求,无疑是非常必要的,过早地介入、草率地评判,很有可能干扰司法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媒体审判”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媒体过度的干预有时还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
第四,要避免新闻侵权,不要因为报道而授人以柄。
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业已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根据法院系统的一项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多数,数量超过7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曾向专门就此问题进行采访的记者介绍了新闻侵权的几个主要类型:一是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的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此外,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节目中,须对其肖像、姓名等进行技术处理,如做虚化、打马赛克或用化名等,否则,就有可能对那些未成年人造成心灵伤害。
除这四个方面外,在案件报道中,还要注意规范地使用法律用语,使用一些带有侮辱性的措词贬损涉案人,或对案件性质作出主观色彩浓厚的认定等也很容易引发名誉权诉讼。在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中,有的节目主持人因为在串联词或解说词使用了一些诸如“流氓”、“案犯”、“色魔”、“小偷”、“骗子”和“劳改释放犯”等未被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称谓被告上了法庭。总之,我们国家对案件的报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纪律,一些基本的“游戏规则”必须遵守,否则不但与新闻宣传纪律和职业道德相违背,还会触犯法律法规构成新闻侵权。因此,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需要非常的小心和谨慎,即要严格把握涉案报道的导向和尺度,不能因为追求收视率和真实性,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参 考 文 献
[1]蔡鹏举.“4·1”投毒案报道的媒介思考——兼谈法制报道“度”的把握[J].中国记者,2013(06).
[2]张鹏义.市县级媒体应把握好批评报道的尺度[J].新闻知识,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