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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需要有法律体系的支撑,劳务输出保障管理也需要保障机制来维系。好的组织管理是依托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建立起来的,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也是这样。因此,我国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构建对我国国际劳务贸易很重要,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制度的构建宜作为其中重要内容。这对于我国开展国际劳务贸易有利。
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需要有法律体系来支撑,劳务输出保障管理也需要保障机制来维系。我国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构建对我国国际劳务贸易很重要,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制度的构建宜作为其中重要内容。
一、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构建
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含义:其一,是指在劳务输出面上总体法律原则的框架内各系统部门依据本系统部门或专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其二,是指国家有统一的劳务输出法律、法规、规章,地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拟定地区性劳务输出法规、规章、规定。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构建是要求形成面上的劳务输出总体法律与系统部门的规定细则相统一、国家性劳务输出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与地区性劳务输出规范(包括法规、规章、规定)相统一的劳务输出法律体系。
二、劳务输出保障机制的构建
劳务输出保障机制是对外劳务合作机制组成部分,建立劳务输出保障机制,对形成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内外相联系的立体型的运转结构和我国渐处于国际劳务贸易好的位势有益。劳务输出保障机制是涉外型的国内机制,其运转主要含有两大内容,或者称之为“软件”和“硬件”的两个支撑点,即保障制度与保障机构。其或者可以试行于部分地区,然后再进行推广。这种机制的设立既要以国际社会及其市场的运作作为其背景参考体系,又要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加强组织管理。
(1)劳务输出保障制度
劳务输出对其输出主体来说存在着风险。针对这种风险,为保证其主体利益,依据国内法及国际实践,有种种保护措施。劳务输出实行劳务输出保障制度,以及就劳务输出保障制度所签订的两国或多国间劳务合作协定,应能成为促进和保护我国国际劳务贸易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劳务输出保障制度的任务就其表面来看,近似通常的民间保障制度,即投保者与国内主管保障的专设机构订立保障契约,约定由投保者承担支付保障费的义务,当约定的保障事故出现时,承保机构依契约规定,向被保障的投保者赔偿因事故所受的损失。但是进一步分析,此保障制度应具有明显公的性质,不仅应由国家特设机构执行,而且还可以与政府间的协定有密切关系,互为补充(例如,双边或多边劳务合作保障协定等)。国际法上的劳务输出保障协定和依据国际法上的劳务输出保障协定而确立的国内法上的劳务输出保障制度,在两者关系上,前者是后者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关于担保的风险范围、保障费、损失补偿、保障期限、保障规则、保障对象等内容在保障协定和保障协议两者关系上基本趋于一致。这样国内机构(投保人直接投保的机构)按约定向被保障人予以赔偿后,可以依据原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内容由保障事故地协定方机构那里取得补偿,外国协定方机构也可以因此由国内协定方机构(投保人直接投保的机构)那里取得投保人缴纳的相应部分保障费。
保障制度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建立系列配套的保障法规为其依据,可以涉及保障程序和内容两大系列,包括保障对象、责任、范围、手续、规格、费用、合同、当事人合法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主体合格即合法性,以及保障机构的运转程序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我国劳务输出保障制度宜实行单位、团体、集体、个人都可以进行投保。民间组织的劳务输出个人投保于保障机构,与公派的相同,也能使自己在个人权益上得到保障,并且明确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若是这样,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可能会积极投保。国内劳务输出保障若是以国家间劳务合作双边或多边协定为前提的,个人与国内保障机构若是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与劳务接受国某协定指定的保障机构确立了部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务输出保障机构
作为劳务输出保障机制“硬件”的国内劳务输出机构可以是国家直接管理的机构,也可以是国家赋予一定功能的民间法人机构。此机构对国家负有特殊的责任,担负国家规定的特殊义务,或者由现有劳务输出机构增加保障功能。在各个有劳务保障协定的国家政府同意下,协定及其细则规定的国内方保障机构和国外方保障机构相互建立联系,签订有关劳务合作保障合同,并且应得到各自国家政府的认可。
国内保障机构除了具有保障功能外,另外还可以具有信息咨询服务功能、人才贮存功能、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功能等。整个机构的运作为履行保障功能而配之以相关的业务部门。例如:建立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中心以履行信息咨询服务功能,开展有关的信息和咨询两大业务;建立劳务人才贮备库,以履行人才贮存功能;建立对外劳务培训中心,以履行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功能等等。整个保障机构的运作除了需要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相关的国际协定外,还需要有整个相配套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这样国内外、机构内外互为连接相合,形成对外劳务合作保障机制。
好的组织管理是依托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建立起来的,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也是这样。劳务输出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的构建,对我国参加国际劳务贸易竞争有着重要意义,有助于我国在国际劳务贸易中取得好的位势。
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需要有法律体系来支撑,劳务输出保障管理也需要保障机制来维系。我国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构建对我国国际劳务贸易很重要,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制度的构建宜作为其中重要内容。
一、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构建
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含义:其一,是指在劳务输出面上总体法律原则的框架内各系统部门依据本系统部门或专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其二,是指国家有统一的劳务输出法律、法规、规章,地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拟定地区性劳务输出法规、规章、规定。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的构建是要求形成面上的劳务输出总体法律与系统部门的规定细则相统一、国家性劳务输出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与地区性劳务输出规范(包括法规、规章、规定)相统一的劳务输出法律体系。
二、劳务输出保障机制的构建
劳务输出保障机制是对外劳务合作机制组成部分,建立劳务输出保障机制,对形成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内外相联系的立体型的运转结构和我国渐处于国际劳务贸易好的位势有益。劳务输出保障机制是涉外型的国内机制,其运转主要含有两大内容,或者称之为“软件”和“硬件”的两个支撑点,即保障制度与保障机构。其或者可以试行于部分地区,然后再进行推广。这种机制的设立既要以国际社会及其市场的运作作为其背景参考体系,又要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加强组织管理。
(1)劳务输出保障制度
劳务输出对其输出主体来说存在着风险。针对这种风险,为保证其主体利益,依据国内法及国际实践,有种种保护措施。劳务输出实行劳务输出保障制度,以及就劳务输出保障制度所签订的两国或多国间劳务合作协定,应能成为促进和保护我国国际劳务贸易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劳务输出保障制度的任务就其表面来看,近似通常的民间保障制度,即投保者与国内主管保障的专设机构订立保障契约,约定由投保者承担支付保障费的义务,当约定的保障事故出现时,承保机构依契约规定,向被保障的投保者赔偿因事故所受的损失。但是进一步分析,此保障制度应具有明显公的性质,不仅应由国家特设机构执行,而且还可以与政府间的协定有密切关系,互为补充(例如,双边或多边劳务合作保障协定等)。国际法上的劳务输出保障协定和依据国际法上的劳务输出保障协定而确立的国内法上的劳务输出保障制度,在两者关系上,前者是后者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关于担保的风险范围、保障费、损失补偿、保障期限、保障规则、保障对象等内容在保障协定和保障协议两者关系上基本趋于一致。这样国内机构(投保人直接投保的机构)按约定向被保障人予以赔偿后,可以依据原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内容由保障事故地协定方机构那里取得补偿,外国协定方机构也可以因此由国内协定方机构(投保人直接投保的机构)那里取得投保人缴纳的相应部分保障费。
保障制度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建立系列配套的保障法规为其依据,可以涉及保障程序和内容两大系列,包括保障对象、责任、范围、手续、规格、费用、合同、当事人合法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主体合格即合法性,以及保障机构的运转程序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我国劳务输出保障制度宜实行单位、团体、集体、个人都可以进行投保。民间组织的劳务输出个人投保于保障机构,与公派的相同,也能使自己在个人权益上得到保障,并且明确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若是这样,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可能会积极投保。国内劳务输出保障若是以国家间劳务合作双边或多边协定为前提的,个人与国内保障机构若是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与劳务接受国某协定指定的保障机构确立了部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务输出保障机构
作为劳务输出保障机制“硬件”的国内劳务输出机构可以是国家直接管理的机构,也可以是国家赋予一定功能的民间法人机构。此机构对国家负有特殊的责任,担负国家规定的特殊义务,或者由现有劳务输出机构增加保障功能。在各个有劳务保障协定的国家政府同意下,协定及其细则规定的国内方保障机构和国外方保障机构相互建立联系,签订有关劳务合作保障合同,并且应得到各自国家政府的认可。
国内保障机构除了具有保障功能外,另外还可以具有信息咨询服务功能、人才贮存功能、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功能等。整个机构的运作为履行保障功能而配之以相关的业务部门。例如:建立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中心以履行信息咨询服务功能,开展有关的信息和咨询两大业务;建立劳务人才贮备库,以履行人才贮存功能;建立对外劳务培训中心,以履行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功能等等。整个保障机构的运作除了需要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相关的国际协定外,还需要有整个相配套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这样国内外、机构内外互为连接相合,形成对外劳务合作保障机制。
好的组织管理是依托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建立起来的,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也是这样。劳务输出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的构建,对我国参加国际劳务贸易竞争有着重要意义,有助于我国在国际劳务贸易中取得好的位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