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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略记述了先秦较早法家代表人物邓析的思想和事迹,通过对邓析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春秋时期法家思想及当时社会的一些风貌。我们通过邓析可以产生诸多思考,他的思想中有价值的东西仍值得我们借鉴和继承。
【关键词】邓析;先秦法家;竹刑
谈到先秦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我们很容易想到商鞅和韩非,他 们 的 法 家 思 想 在 我 国 文 化 思 想 史 上 有着深 远 的 影 响,对于当时的社会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较之商鞅和韩非更早时间还有两个人物,是我们不得不提到的,一个是子产,一个是邓析。他俩都是春秋时代的郑国人。
这里我们主要说邓析。有学者说邓析是先秦名家创始人,我们知道名家是研究辩论规则的,比如以能言善辩而著称的惠施和公孙龙。他们留给后世的主要遗产就是他们的论辩技巧,但邓析与他们不同,邓析一方面能言善辩,能操"两可说",但其最主要的事业更在于对先秦法制思想的贡献,他的辩论方法也是为他的法家思想做工具的。所以我们把邓析归入法家。
先讲一个小故事,了解一下他的"两可说"。郑国有一个富人在洧水中淹死,尸体被下游的人拣到。富人家属要用钱赎这具尸体,拣尸的人要价很高。富人家属就跑去向邓析请教。邓析告诉他:"你放心吧,这具尸体不卖给你,还能卖给谁呀?"拣尸体的人听到这个消息也着慌了,也去向邓析请教,邓析对他说:"请放心吧,这是他从别处买不到的。"这就是邓析的"两可说"。
邓析这个人很有意思,他虽是郑国大夫,但并无权力,常常以普通百姓的身份对当时的法律条款进行诘难和质疑。公元543年,子产当了郑国相,子产以法制治理国家,但他的法制思想还有好多不完善的地方,邓析故意用他的"两可说"刁难子产。子产主张为政以猛,对于触犯了郑国法律的人必严惩不贷,但是有些老百姓不明法律条文,挨了五十大板却不知道违反了哪条法律,于是纷纷来求教于邓析,这样就出现了下面的情景。
一大帮老百姓聚集在邓析家门前,或者请求邓析讲解法律知识,或者遇到了官司想请邓析出面帮忙替他打官司,于是邓析按照他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大案成衣一套,小案只收上衣或者裤子一件。生意兴隆,忙得不可开交。这在《吕氏春秋》中有记载。有人说邓析为什么不收钱呢?那是因为在春秋时代货币经济还不发达,这种物物交换还比较普遍。通过以上记载,我们可以看出邓析的法律诉讼可不是无偿援助,而是收取费用物品的有偿辩护行为。完全具备了现代律师的性质。所以我们说邓析是中国古代第一位律师。
邓析老是替别人打官司,跟官府对着干,钻法律空子,再加上他的高超的论辩技巧,搞得当权者很不高兴,他还私造'竹刑',与子产颁布的法令分庭抗礼,他还把刻着他的'竹刑'的竹片挂在大街上。子产下令不许悬挂书,邓析就把书放在街上,子产又下令不准在大街上放书,,邓析就把书斜倚在墙边,子产有千变万化,邓析就有万般对策,搞得宰相子产很没有面子。子产此时正推行他的法律制度,怎能容忍邓析这样处处与他为难,为了稳定人心,推行法治,子产杀了邓析(邓析之死还有一种说法,《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就这样,中国古代第一位律师成了法律的牺牲品。一定的性格和才华参与到一定的社会中所产生的人生际遇,这就是个人的人生轨迹。邓析的性格和他的才华也正是他不能容于当时社会的原因吧。
这里我们要说一下邓析的《竹刑》一书,春秋时代正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轨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拥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迫切要求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合法化,邓析正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反对因循周礼,欲改礼制为法制,以适应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要求,促进社会变革与发展。子产也是一位实力派的法家人物,但子产作为统治阶级的当政人物,深受周礼影响,他虽然也锐意改革,但在很大程度上保存了周礼的规范,保护了旧贵族的利益,所以他的改革还不彻底。孔子依然将子产看成是遵循周礼的代表,所以孔子在听到子产去世的消息时痛哭流涕地说:"古之遗爱也。"
在邓析以前,法律制度都是铭刻在鼎上的,以代表法律的权威和庄重,但刻在鼎上有一个弊端就是非常笨重,不利于流通和传播,所以普通百姓对当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非常的了解,常常有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惩罚但并不知道所犯何罪的事情。而邓析所刻《竹刑》重量轻,便于携带和传抄,其传播效果也就显而易见了,所以会有"郑国大乱,民口欢哗"的情况出现,也是邓析之死的重要原因。那么对"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又将如何看待呢?这反映了当时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性和不完善性,加之邓析善于为百姓诉讼,举国上下没有不知道邓析的了,而邓析又是一个在野人士,却取得了广泛的群众影响力,相当于现在的意见领袖了。
子产把他的法律铸在鼎上,邓析把他的法律刻在竹片上,两个人都是法家,邓析往往能够找出子产所制定法律的漏洞并加以利用,于是迫使子产不断完善他的法律制度,现在邓析死了,再没有人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了,一切又都风平浪静了,而子产的法律也同样停滞不前,不能进一步完善了。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只有大家都关注它,都讨论它,才能认识它,也才能发现其中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才能不断加以完善与健全。子产以行政制度结束了邓析的生命,禁止人民"悬书"发表意见,断绝了人民表达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行为也对后世封建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也因此屏蔽掉了这一民主形式。
《左传》记载,邓析死后,郑国采用了他所制定的'竹刑',这说明邓析所编'竹刑'是有一定进步意义和价值的,是符合历史进步的车轮的。邓析追求言论自由,为普通百姓普及法律知识,为他们打官司,都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法制在人民心中的认知度,对于普及法律知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推动古代民主发展有很大的贡献。无论是其所写法律条文还是他所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说是先秦法家的一颗不可忽视的明珠,对于研究先秦法家思想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思想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桂钿:《中国传统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
[2]刘利 等译注:《左传》,中华书局,2007年3月。
[3]张双棣 等译注:《吕氏春秋》,中华书局,2007年12月。
作者简介:张伟,河北唐山人,爱好中国古代哲学,现工作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处
【关键词】邓析;先秦法家;竹刑
谈到先秦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我们很容易想到商鞅和韩非,他 们 的 法 家 思 想 在 我 国 文 化 思 想 史 上 有着深 远 的 影 响,对于当时的社会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较之商鞅和韩非更早时间还有两个人物,是我们不得不提到的,一个是子产,一个是邓析。他俩都是春秋时代的郑国人。
这里我们主要说邓析。有学者说邓析是先秦名家创始人,我们知道名家是研究辩论规则的,比如以能言善辩而著称的惠施和公孙龙。他们留给后世的主要遗产就是他们的论辩技巧,但邓析与他们不同,邓析一方面能言善辩,能操"两可说",但其最主要的事业更在于对先秦法制思想的贡献,他的辩论方法也是为他的法家思想做工具的。所以我们把邓析归入法家。
先讲一个小故事,了解一下他的"两可说"。郑国有一个富人在洧水中淹死,尸体被下游的人拣到。富人家属要用钱赎这具尸体,拣尸的人要价很高。富人家属就跑去向邓析请教。邓析告诉他:"你放心吧,这具尸体不卖给你,还能卖给谁呀?"拣尸体的人听到这个消息也着慌了,也去向邓析请教,邓析对他说:"请放心吧,这是他从别处买不到的。"这就是邓析的"两可说"。
邓析这个人很有意思,他虽是郑国大夫,但并无权力,常常以普通百姓的身份对当时的法律条款进行诘难和质疑。公元543年,子产当了郑国相,子产以法制治理国家,但他的法制思想还有好多不完善的地方,邓析故意用他的"两可说"刁难子产。子产主张为政以猛,对于触犯了郑国法律的人必严惩不贷,但是有些老百姓不明法律条文,挨了五十大板却不知道违反了哪条法律,于是纷纷来求教于邓析,这样就出现了下面的情景。
一大帮老百姓聚集在邓析家门前,或者请求邓析讲解法律知识,或者遇到了官司想请邓析出面帮忙替他打官司,于是邓析按照他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大案成衣一套,小案只收上衣或者裤子一件。生意兴隆,忙得不可开交。这在《吕氏春秋》中有记载。有人说邓析为什么不收钱呢?那是因为在春秋时代货币经济还不发达,这种物物交换还比较普遍。通过以上记载,我们可以看出邓析的法律诉讼可不是无偿援助,而是收取费用物品的有偿辩护行为。完全具备了现代律师的性质。所以我们说邓析是中国古代第一位律师。
邓析老是替别人打官司,跟官府对着干,钻法律空子,再加上他的高超的论辩技巧,搞得当权者很不高兴,他还私造'竹刑',与子产颁布的法令分庭抗礼,他还把刻着他的'竹刑'的竹片挂在大街上。子产下令不许悬挂书,邓析就把书放在街上,子产又下令不准在大街上放书,,邓析就把书斜倚在墙边,子产有千变万化,邓析就有万般对策,搞得宰相子产很没有面子。子产此时正推行他的法律制度,怎能容忍邓析这样处处与他为难,为了稳定人心,推行法治,子产杀了邓析(邓析之死还有一种说法,《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就这样,中国古代第一位律师成了法律的牺牲品。一定的性格和才华参与到一定的社会中所产生的人生际遇,这就是个人的人生轨迹。邓析的性格和他的才华也正是他不能容于当时社会的原因吧。
这里我们要说一下邓析的《竹刑》一书,春秋时代正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轨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拥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迫切要求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合法化,邓析正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反对因循周礼,欲改礼制为法制,以适应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要求,促进社会变革与发展。子产也是一位实力派的法家人物,但子产作为统治阶级的当政人物,深受周礼影响,他虽然也锐意改革,但在很大程度上保存了周礼的规范,保护了旧贵族的利益,所以他的改革还不彻底。孔子依然将子产看成是遵循周礼的代表,所以孔子在听到子产去世的消息时痛哭流涕地说:"古之遗爱也。"
在邓析以前,法律制度都是铭刻在鼎上的,以代表法律的权威和庄重,但刻在鼎上有一个弊端就是非常笨重,不利于流通和传播,所以普通百姓对当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非常的了解,常常有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惩罚但并不知道所犯何罪的事情。而邓析所刻《竹刑》重量轻,便于携带和传抄,其传播效果也就显而易见了,所以会有"郑国大乱,民口欢哗"的情况出现,也是邓析之死的重要原因。那么对"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又将如何看待呢?这反映了当时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性和不完善性,加之邓析善于为百姓诉讼,举国上下没有不知道邓析的了,而邓析又是一个在野人士,却取得了广泛的群众影响力,相当于现在的意见领袖了。
子产把他的法律铸在鼎上,邓析把他的法律刻在竹片上,两个人都是法家,邓析往往能够找出子产所制定法律的漏洞并加以利用,于是迫使子产不断完善他的法律制度,现在邓析死了,再没有人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了,一切又都风平浪静了,而子产的法律也同样停滞不前,不能进一步完善了。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只有大家都关注它,都讨论它,才能认识它,也才能发现其中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才能不断加以完善与健全。子产以行政制度结束了邓析的生命,禁止人民"悬书"发表意见,断绝了人民表达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行为也对后世封建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也因此屏蔽掉了这一民主形式。
《左传》记载,邓析死后,郑国采用了他所制定的'竹刑',这说明邓析所编'竹刑'是有一定进步意义和价值的,是符合历史进步的车轮的。邓析追求言论自由,为普通百姓普及法律知识,为他们打官司,都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法制在人民心中的认知度,对于普及法律知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推动古代民主发展有很大的贡献。无论是其所写法律条文还是他所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说是先秦法家的一颗不可忽视的明珠,对于研究先秦法家思想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思想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桂钿:《中国传统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
[2]刘利 等译注:《左传》,中华书局,2007年3月。
[3]张双棣 等译注:《吕氏春秋》,中华书局,2007年12月。
作者简介:张伟,河北唐山人,爱好中国古代哲学,现工作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