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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大型煤炭企业,是跨产业、多行业、具有“小社会”性质的企业,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属“工业企业”,只统计上报工业统计吉的相关指标,工业增加值是其中之一。对于涉及第三产业、工业与非工业并存的大型综合性煤炭企业来说,无法准确地核算工业增加值,非工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参与曾加粤的统计核算。建议:对综合性大型煤炭企业的增加值的统计核算进行改革,将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增加值的统计核算,即核算企业的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