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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外国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形式由过去的新建变为收购,由合资变为独资,由参股变为控股,一轮愈演愈烈的外资并购大潮在中国市场上演。为了防止外资并购产生的垄断行为,维护有效竞争,我们在制定《反垄断法》及其细则时,要在外资并购涉嫌垄断的审查机构、申报制度、审查制度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