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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由德、日、意恶魔导演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落下血腥大幕,紧接着对日本法西斯罪行的正义清算敲响了胜利的锣鼓。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定的规定,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军国主义领导集团进行审判。法庭审判采用英美诉讼程序,指派90多名日籍律师、美籍律师为被告辩护,结果导致控辩阵容失衡,使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在东京审判中,控辩双方围绕下列战争法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第一,东京审判是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东条英机的辩护人清濑一郎等提出东京审判遵循“胜者为王败者寇”的逻辑,是不正当的;东京审判“超越了国际法”,系无权审判。美国辩护律师克宁汉声称远东军事法庭是非法组织,“东京审判的目的只在于宣传复仇和辩解”。控方予以严厉驳斥,指出东京审判虽然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但这不能成为否认东京审判合法性的理由。东京审判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国际条约的依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协约国签订的《凡尔赛和约》第227至230条专门对战争罪犯及其惩处作出了规定,并成立一个由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五国组成的“特别法庭”来实施审讯工作。1945年11月20日,盟国在纽伦堡设立欧洲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开启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实践。1928年8月27日国际社会在巴黎签订的《非战公约》彻底废除了国家的战争权,明确规定了“(缔约国)所有各国关系之变更,只可以和平方法使其实现。……共同斥责以战争为施行国家政策之工具。”日本是这个公约的签约国,违反其国际义务发动侵略战争,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东京审判具有无可辩驳的法理依据。
第二,被告人是否犯有侵略罪。辩方认为,认定被告人犯有侵略罪,须以“侵略”为判断之要件,而何者为侵略、何种行为才构成侵略,尚无任何国际法或国内法作出界定,也无相关的刑罚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犯有侵略罪并对其施以刑罚。更为甚者,东条英机等在法庭上狡辩说,日本对外战争是“自卫生存”,创建“大东亚共荣圈“是为了“解放东亚各民族”,不属于侵略。针对被告及其律师的狡辩,控诉方予以严厉驳斥,指出尽管在各种国际条约、惯例和各国国内法中均未对“侵略”作出过明确定义,但显而易见的是,“侵略”和“战争”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侵略必然引起战争。日本违反其所承担的《非战公约》等条约义务,计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了对同盟国的军事进攻,尤其对珍珠港的袭击属不宣而战之不法行为,最终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挑起了大规模武装冲突,破坏了上述地区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属蓄意侵略之行为,显然已违反国际法,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被告美化侵略的托词,控诉方也给予了严正驳斥。当法官出示受害国人民伤亡证据、质问“杀戮200万以上的中国人,都是出于自卫的考虑吗?“当公诉人质问被告东乡茂德,”如果战争是在中国正中心进行,那还有什么自卫可言“时,刽子手们无言以对。
第三,个人应否对国家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辩方认为,个人在战争中只是履行了其国家职务行为,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非其个人意志。因而即使认定国家犯有战争罪行也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而应由国家自行负责。控诉方指出,早在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中,就已确立了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和其它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而且,抽象的“国家”是不可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而必须通过一些具体的个人来实施,对这种行为国家和行为人都必须承担责任,只是其责任的方式不同。因此,个人作为战争罪犯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其所担任的职务或执行国家有关机关的命令均不能构成免责的事由。
第四,国家行为是否产生国家刑事责任。辩方认为,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原理,国家对其行为后果只承担政治上、物质上和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控诉方认为,国家只要从事了侵略战争,则该国就应负相应刑事责任,因为国家的行为已成为一种国际罪行。虽然对国家不能直接施加刑罚,但是对于策划、组织、实施犯罪行为的国家领导人和其它实际负责人则可施加刑罚,而国家也可以非刑罚方式承担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经过长达两年半之久的举证、质证和反证,法庭经过818次公开庭审、131次秘密审查,终于使日本策动侵略战争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使血债累累的战争元凶受到了正义的审判。法庭最后作出了长达1200多页的判决书,判处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等7人绞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木户幸一、铃木贞一等16人无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徒刑,重光葵7年徒刑。
二
东京审判在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和发展战争法律制度两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以及日本与亚洲各国的关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东京审判宣示的国际正义和国际法原则,已经并将长期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影响。东京审判是战后以反法西斯盟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对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罪行的一次总清算,首次正式判定了侵略战争本身的犯罪性质,确认侵略是最大的国际性犯罪,是全部罪恶的集大成者,一切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的行为和参与人都要负刑事责任。这对于藏在幕后预谋和策动战争的领袖人物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威慑。正是这种威慑,保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秩序的建立,降低了侵略战争发生的几率。
第二,东京审判既为战争犯罪的认定和惩罚提供了范本,又为我们今天的法律战提供了素材和依据。东京审判确立的侵略罪、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对战后国际司法实践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东京审判所确立的一系列的战争法原则和规则,先后被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所肯定和接受,并被写入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中,成为一般的国际法准则。
第三,东京审判的不彻底性,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埋下了隐患,使日本与亚洲各受害国的政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美国根据其国家利益主导东京审判,结果使审判和执行活动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如为了方便美军占领日本、减少对抗和不必要的麻烦,没有把推动和指导侵略战争的日本裕仁天皇当作战犯来审判,并保留了天皇制;为了获取日军细菌战的研究成果,美国通过政治干预,对日本“七三一部队”进行大规模人体实验等许多罪行没有予以追究;出于冷战的需要,没有追究支持侵略战争的日本垄断财阀的战争责任,只是把几个大财团分化成一些小财团,而这些财团后来成为日本右翼势力重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更有甚者,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利用其驻日最高统帅的权力,下令释放了岸信介、多田骏等19名甲级战犯,并撤销了各种“褫夺公职”的法令,使战犯和被清洗的人又重新担任公职和政府要职。如被称为“满洲之妖”的岸信介1957年竟当上了日本首相,其内阁成员“从大臣到长官,曾被清洗的人数达到半数”;被判7年徒刑的重光葵仅服刑两年就出狱,1954年出任日本外相。正是这种不彻底,使日本不能正视自己发动侵略战争及在侵略战争中所犯下的各种严重战争罪行,军国主义势力重新抬头。继1985年中曾根康弘以首相身份参拜靖国神社之后,1996年桥本龙太郎又以首相身份参拜靖国神社,而当今的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更是变本加厉,多次参拜靖国神社,引发部分国会议员集体参拜靖国神社。东京审判的缺陷对日本的负面影响,又进一步地影响了日本与亚洲各受害国关系的正常发展,使日本与中国等国的政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东亚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形成潜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