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网络谣言的大量滋生、蔓延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现行法律的规制存在着误将表达合法诉求的自由言論当作网络谣言进行打击或明知是网络谣言却因无法证明而不予处罚等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谣言概念、特点、厘清其与谎言、流言、小道消息、言论自由的区分上对网络谣言进行甄别。并且根据网络谣言内容的不同由政府、社会组织机构、公民个人、网络管理者、部分传播者采取不同的甄别举措。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益侵害;甄别;主体;举措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为人们提供信息分享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插上了翅膀。网络谣言的大量滋生、蔓延不仅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同时也会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侵害社会整体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然而纵观现有的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的方法,更多的强调的是对网络谣言的事后惩罚和打击,却忽视了网络谣言治理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网络谣言的甄别。这不利于网络谣言传播的事前预防,也不利于网络谣言传播的标本兼治,因此有必要探讨网络谣言的甄别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结果,截止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4.57亿,手机用户数量近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高达到3.03亿;[1]截止2011年6月底,中国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网民规模达到4.85亿,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底的6311万爆发增长到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手机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从2010年末的15.5%上升至34%。[2]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网民行列,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思想,通过各种网络媒介与人交流,通过网络人人掌握了麦克风。
然而就在人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大量网络谣言乘虚而入、不断滋生蔓延,混淆着人们的视听、影响着人们的认知,侵蚀着人们的各种权利。例如,仅2012年3月中旬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已清理各类网络谣言信息21万多条。[3]而且网络谣言已渗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四川蛆橘谣言、海南香蕉致癌谣言、皮革奶粉谣言、江西赣县“尸油”谣言等已引起人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担忧;山西部分地区会发生地震的谣言以及大亚湾核泄漏事件、江苏响水县大和化工厂爆炸谣言等已引起人们对生存环境安全的担忧;日本地震引发的抢盐风波以及新疆针刺谣言、非典病毒变异谣言等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军车进京谣言以及甬温动车事故中政府救援、事故原因调查等谣言已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净化网络环境、整治网络谣言已刻不容缓。
然而现有治理网络谣言方法中,更多强调的是法律的事后介入与惩罚。例如,我国民法规定了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行政法规定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社会秩序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国刑法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国家法益的,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一系列煽动型犯罪,针对网络谣言侵害社会秩序、市场秩序法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进行规制,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公民个人或单位法益的,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进行规制。这种法律事后调控手段在打击网络谣言上有一定功效,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存在着误将表达合法诉求的自由言论当做网络谣言进行打击或明知是网络谣言却因无法证明而不予处罚的情况,究其原因其忽视了治理网络谣言的前提:网络谣言的甄别。
因此厘清何为网络谣言?怎样从各种各样的信息中甄别出网络谣言?这是我们治理网络谣言前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也是关系到网络谣言能否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的问题,这也是网络谣言规制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二、网络谣言的界定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
从文意上理解,网络谣言指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因此,要深入理解网络谣言的内涵,就必须明确谣言的含义。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谣言指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或谚语,或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指出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4]美国的Allport和Postman则认为谣言是藉由人际间口语传播的一种陈述或信念,且是没有公开证据支持的。Peterson和Gist则指出谣言是在群众间针对各对象、事件或是符合大众兴趣的问题,而流传开来的一种说明或未经证实的解释。[5]我国学者胡钰在Peterson和Gist提出的谣言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释或诠释。[6]可见谣言的本质特征是未经证实、缺乏事实根据的信息。因此,网络谣言指借助网络平台,利用各种交流工具如微博、论坛、QQ、电子邮件等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受众众多。得益于微博、论坛、QQ、电子公告牌等各种交流平台的便利,以及电脑、手机等上网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民,加上网络信息复制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不受时空的限制,网络谣言犹如插上了翅膀,一经产生便在几天之内、几小时之内甚至几分钟之内传遍全国甚至全世界。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其受众。2.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不同于传统谣言主要通过人与人之间口耳相传的人际传播方式,网络谣言主要通过各种聊天室、论坛、微博、电子邮件等大众传播方式进行传播。当网络谣言被相当一部分人所接受或确信时,网络谣言极易从虚拟世界走入现实生活中,从依靠大众传播方式传播转变为依靠大众传播方式和人际传播方式共同传播。3.内容多为人们感兴趣的事物、事件。网络谣言制造者多出于娱乐心理、出名心理、猎奇心理、盲从心理、宣泄心理等造谣、传谣,为了达到宣泄个人不满、满足经济利益、实现畸形的表现欲、引起人们关注的目的,其制造、散布的谣言多与人们的需要相关,多是人们感兴趣的事物、事件,如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伤亡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各种名人私生活情况等。以此引起网友的“共鸣”,使谣言被相信、被传播,使造谣者的目的实现。4.内容难辨真伪。网络谣言制造者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相信谣言的内容,因此,在具体谣言编辑中,其会采用涉及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数量等细节的词语、数据,甚至配有图片、视频资料,以增加谣言的可信度。此外,网络谣言中多使用“绝密”、“内部消息”、“知情人士透露”等降低人们警惕的词语,加上网络空间特有的匿名性,使得消息来源不容易查清,这无疑增加了谣言的神秘性和可信度,使得谣言内容难辨真伪。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益侵害;甄别;主体;举措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为人们提供信息分享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插上了翅膀。网络谣言的大量滋生、蔓延不仅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同时也会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侵害社会整体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然而纵观现有的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的方法,更多的强调的是对网络谣言的事后惩罚和打击,却忽视了网络谣言治理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网络谣言的甄别。这不利于网络谣言传播的事前预防,也不利于网络谣言传播的标本兼治,因此有必要探讨网络谣言的甄别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结果,截止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4.57亿,手机用户数量近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高达到3.03亿;[1]截止2011年6月底,中国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网民规模达到4.85亿,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底的6311万爆发增长到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手机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从2010年末的15.5%上升至34%。[2]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网民行列,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思想,通过各种网络媒介与人交流,通过网络人人掌握了麦克风。
然而就在人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大量网络谣言乘虚而入、不断滋生蔓延,混淆着人们的视听、影响着人们的认知,侵蚀着人们的各种权利。例如,仅2012年3月中旬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已清理各类网络谣言信息21万多条。[3]而且网络谣言已渗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四川蛆橘谣言、海南香蕉致癌谣言、皮革奶粉谣言、江西赣县“尸油”谣言等已引起人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担忧;山西部分地区会发生地震的谣言以及大亚湾核泄漏事件、江苏响水县大和化工厂爆炸谣言等已引起人们对生存环境安全的担忧;日本地震引发的抢盐风波以及新疆针刺谣言、非典病毒变异谣言等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军车进京谣言以及甬温动车事故中政府救援、事故原因调查等谣言已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净化网络环境、整治网络谣言已刻不容缓。
然而现有治理网络谣言方法中,更多强调的是法律的事后介入与惩罚。例如,我国民法规定了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行政法规定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社会秩序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国刑法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国家法益的,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一系列煽动型犯罪,针对网络谣言侵害社会秩序、市场秩序法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进行规制,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公民个人或单位法益的,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进行规制。这种法律事后调控手段在打击网络谣言上有一定功效,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存在着误将表达合法诉求的自由言论当做网络谣言进行打击或明知是网络谣言却因无法证明而不予处罚的情况,究其原因其忽视了治理网络谣言的前提:网络谣言的甄别。
因此厘清何为网络谣言?怎样从各种各样的信息中甄别出网络谣言?这是我们治理网络谣言前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也是关系到网络谣言能否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的问题,这也是网络谣言规制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二、网络谣言的界定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
从文意上理解,网络谣言指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因此,要深入理解网络谣言的内涵,就必须明确谣言的含义。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谣言指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或谚语,或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指出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4]美国的Allport和Postman则认为谣言是藉由人际间口语传播的一种陈述或信念,且是没有公开证据支持的。Peterson和Gist则指出谣言是在群众间针对各对象、事件或是符合大众兴趣的问题,而流传开来的一种说明或未经证实的解释。[5]我国学者胡钰在Peterson和Gist提出的谣言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释或诠释。[6]可见谣言的本质特征是未经证实、缺乏事实根据的信息。因此,网络谣言指借助网络平台,利用各种交流工具如微博、论坛、QQ、电子邮件等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受众众多。得益于微博、论坛、QQ、电子公告牌等各种交流平台的便利,以及电脑、手机等上网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民,加上网络信息复制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不受时空的限制,网络谣言犹如插上了翅膀,一经产生便在几天之内、几小时之内甚至几分钟之内传遍全国甚至全世界。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其受众。2.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不同于传统谣言主要通过人与人之间口耳相传的人际传播方式,网络谣言主要通过各种聊天室、论坛、微博、电子邮件等大众传播方式进行传播。当网络谣言被相当一部分人所接受或确信时,网络谣言极易从虚拟世界走入现实生活中,从依靠大众传播方式传播转变为依靠大众传播方式和人际传播方式共同传播。3.内容多为人们感兴趣的事物、事件。网络谣言制造者多出于娱乐心理、出名心理、猎奇心理、盲从心理、宣泄心理等造谣、传谣,为了达到宣泄个人不满、满足经济利益、实现畸形的表现欲、引起人们关注的目的,其制造、散布的谣言多与人们的需要相关,多是人们感兴趣的事物、事件,如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伤亡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各种名人私生活情况等。以此引起网友的“共鸣”,使谣言被相信、被传播,使造谣者的目的实现。4.内容难辨真伪。网络谣言制造者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相信谣言的内容,因此,在具体谣言编辑中,其会采用涉及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数量等细节的词语、数据,甚至配有图片、视频资料,以增加谣言的可信度。此外,网络谣言中多使用“绝密”、“内部消息”、“知情人士透露”等降低人们警惕的词语,加上网络空间特有的匿名性,使得消息来源不容易查清,这无疑增加了谣言的神秘性和可信度,使得谣言内容难辨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