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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需要向建设单位索赔的索赔事项,施工阶段索赔是施工阶段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简要介绍了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索赔的分类、索赔的程序、索赔处理原则及索赔计算。
关键词:施工单位;合同履行;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日益加剧的建筑市场竞争,逐年利润下降,低价微利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样局面,工程索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效益。施工单位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一、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工程索赔是由于发生了施工过程中各方不能控制的干扰事件。这些干扰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工期延长、费用增加,成为工程索赔的理由。
1、业主方(包括建设单位和监理人)违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导致索赔事件发生。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条款遗漏或错误,设计图纸错误造成设计修改、工程返工、窝工等。
3、工程环境的变化。如材料价格和人工工日单价的大幅度上涨;国家法令的修改等。
4、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二、 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1、工期索赔。由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要求批准延长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
1.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其经济损失。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施工单位增加开支时,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2、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2.1、工程延期索赔。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建设单位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施工单位对此提出索赔。
2.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2.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违约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施工单位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2.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施工单位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2.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2.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程序
1、施工单位的索赔程序。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1.1、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1.2、施工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监理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2.1、监理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施工单位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施工单位。
2.3、施工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建设单位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施工单位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3、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期限。施工单位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四、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五、工程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1.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1.3、材料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记取。
1.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1.5、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1.6、保险费。可索赔工程延期的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计算。
1.7、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1.8、利潤。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有些索赔事件可以索赔利润,可按原报价中的利润百分比计算;有些索赔事件则不可以索赔利润。具体索赔事件能否索赔利润需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2.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2.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2.2、总费用法。即发生了多起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费用,再减去原合同价,其差额即为索赔的费用。
2.3、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3.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3.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者是非关键工作,但是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4.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和被延误工作的总时差。
4.2、比例计算法: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 。
结束语
作为一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人员,在做好合同内的各项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跟踪,发现各种可能的索赔事项,找出索赔的依据,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减少对工程带来的可能的损失,更好地控制成本,保证公司的合理利润。
参考文献:
[1] 戚安邦.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2] 陈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J].硅谷,2008(6).
关键词:施工单位;合同履行;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日益加剧的建筑市场竞争,逐年利润下降,低价微利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样局面,工程索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效益。施工单位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一、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工程索赔是由于发生了施工过程中各方不能控制的干扰事件。这些干扰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工期延长、费用增加,成为工程索赔的理由。
1、业主方(包括建设单位和监理人)违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导致索赔事件发生。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条款遗漏或错误,设计图纸错误造成设计修改、工程返工、窝工等。
3、工程环境的变化。如材料价格和人工工日单价的大幅度上涨;国家法令的修改等。
4、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二、 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1、工期索赔。由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要求批准延长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
1.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其经济损失。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施工单位增加开支时,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2、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2.1、工程延期索赔。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建设单位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施工单位对此提出索赔。
2.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2.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违约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施工单位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2.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施工单位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2.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2.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程序
1、施工单位的索赔程序。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1.1、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1.2、施工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监理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2.1、监理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施工单位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施工单位。
2.3、施工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建设单位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施工单位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3、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期限。施工单位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四、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五、工程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1.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1.3、材料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记取。
1.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1.5、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1.6、保险费。可索赔工程延期的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计算。
1.7、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1.8、利潤。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有些索赔事件可以索赔利润,可按原报价中的利润百分比计算;有些索赔事件则不可以索赔利润。具体索赔事件能否索赔利润需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2.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2.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2.2、总费用法。即发生了多起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费用,再减去原合同价,其差额即为索赔的费用。
2.3、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3.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3.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者是非关键工作,但是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4.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和被延误工作的总时差。
4.2、比例计算法: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 。
结束语
作为一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人员,在做好合同内的各项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跟踪,发现各种可能的索赔事项,找出索赔的依据,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减少对工程带来的可能的损失,更好地控制成本,保证公司的合理利润。
参考文献:
[1] 戚安邦.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2] 陈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J].硅谷,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