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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颁布施行,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在收到国务院文后,即“呈中伟、巨峰省长批示。交办省志编委研究办理,同时分送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省法制办、四处、研究室”。同时,还将法规翻印发至市、州、县。6月5日,我委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对《条例》进行认真学习,拟定办理意见,于6月8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