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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制度对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起到了巨大作用。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为平衡其他股东与协议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应当认定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将优先购买权下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的主张既将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结果相分离,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