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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低位阶行政规范同时存在时,行政主体在适用时秉持什么样的优先顺序并非无关紧要。确立低位阶行政规范优先适用规则,不仅是强化适用的针对性、加强规范作用和满足行政科层制的需要,而且是实现行政的形式与实质公正兼顾、行政公正与行政效率统一的要求。但当低位阶行政规范明显与高位阶行政规范发生冲突时,排除适用低位阶规范优先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