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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查处案件衔接工作,主要存在移送案件证据材料、补充调查羁押期间、漏罪漏犯追诉、调查违法监督和赃款赃物追缴移送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突出体现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与退回监察机关调查过程当中。妥善解决和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工作机制,有的则需要通过立法途径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