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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鉴于不同国家在资产评估业发展方面存在的不平衡现象,再加上评估理论基础与实践之间缺乏一致性这一实际情况,不同国家的资产评估准则也就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选取中国和新加坡的资产评估准则为研究对象,在梳理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脉络的基础之上,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主体及管理体制、制定程度与内容等方面对两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进行比较,并就发展趋同趋势进行分析。
关键词:中国-新加坡;资产评估准则;趋同
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概况
199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形成资产评估。及至2000 年,我国又制定和出台了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也就是《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此后,财政部又在2004 年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部法律文件。
2005年3月21日,中评协发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的是以金融不良资产为评估对象的相关业务。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发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这一指南主要是为公允价值提供专业评估意见的则以行业服务。
二、新加坡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概况
新加坡作为重要的亚洲门户和最为全球化的城市,是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在亚洲地区有着最为完善的资产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
新加坡的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制定是直接脱胎于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AS/IFRS,如此一来,相关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也就跳过了立项与起草阶段。具体来看,新加坡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程序只包括了征求阶段、审查反馈意见阶段、后征求意见阶段。
三、我国与新加坡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
(一)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主体及管理体制的比较
1.中国。对于我国而言,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基本准则是由财政部负责的,除此之外的其他评估准则项目则是由获得授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予以制定和公布。一般来说,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是由政府发布,具体的相关项目及其准则是属于行业协会的范畴,如此一来,不仅一方面达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且也体现了专业性的要求。
2.新加坡。具体来看,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由职业团体转到了由社会各界构成的独立委员会。新加坡在2002年修订了《公司法》,根据新的规定,将成立“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由其来负责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及解释的制定与发布。
(二)制定程序与内容的比较
1.中国。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经构建起了18项内容的四个层次评估准则体系。具体来看,:其一,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的文件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其二,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这一层面的内容就包括了程序性准则与实体性准则,程序性准则有《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而实体性准则有《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其三,资产评估指南。具体就有针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的评估业务以及资产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其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一层次的内容是以具体业务中的某些问题为针对对象的指导性文件,是对有关未尽事项的补充和说明。
2.新加坡。新加坡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是直接脱胎于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AS/IFRS,如此一来,也就跳过了立项与起草阶段,而这一点与中国是大相径庭的,中国的程序还包括了立项与起草阶段。新加坡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程序只包括了征求阶段、审查反馈意见阶段、后征求意见阶段。除此之外,还会主动寻求预定的利益相关团体反馈,这一利益团体包括了工业协会、政府部门、上市公司、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与此同时,还会进行公开协商,以收集征求所涉及的特殊领域的意见。
四、启示
(一)努力完善资产评估准则
这一趋势也就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中要对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予以严格的遵守。如此一来,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确保资产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一步来讲,司法界才可能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接受资产评估准则。
(二)吸收司法界人士参与制定
采取此种做法,不仅能确保在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过程之中确保司法界人士的话语权,更易使得制定与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为司法界认可;而且也有助于司法界人士了解制定的目的、程序,使司法界知晓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目的在于为公众利益提供保护。
(三)提请司法机构成立资产评估案件鉴定委员会
有鉴于资产评估是一项兼具技术性与专业性的工作,假若说单纯依靠一般性的法律知识来进行审理的话,可谓是极为不恰当的。有鉴于此,就应该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提请司法机构来成立相应的由司法界、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者、实务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案件鉴定委员会,由其借助于法律与资产评估准则来鉴定资产评估案件,如此一来,也就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李保婵. 中国—新加坡固定资产准则比较[J].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03:80-82.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 刘萍. 中国评估实践全面进入准则规范时代[N]. 中国会计报,2010-01-15005.
关键词:中国-新加坡;资产评估准则;趋同
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概况
199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形成资产评估。及至2000 年,我国又制定和出台了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也就是《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此后,财政部又在2004 年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部法律文件。
2005年3月21日,中评协发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的是以金融不良资产为评估对象的相关业务。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发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这一指南主要是为公允价值提供专业评估意见的则以行业服务。
二、新加坡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概况
新加坡作为重要的亚洲门户和最为全球化的城市,是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在亚洲地区有着最为完善的资产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
新加坡的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制定是直接脱胎于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AS/IFRS,如此一来,相关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也就跳过了立项与起草阶段。具体来看,新加坡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程序只包括了征求阶段、审查反馈意见阶段、后征求意见阶段。
三、我国与新加坡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
(一)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主体及管理体制的比较
1.中国。对于我国而言,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基本准则是由财政部负责的,除此之外的其他评估准则项目则是由获得授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予以制定和公布。一般来说,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是由政府发布,具体的相关项目及其准则是属于行业协会的范畴,如此一来,不仅一方面达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且也体现了专业性的要求。
2.新加坡。具体来看,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由职业团体转到了由社会各界构成的独立委员会。新加坡在2002年修订了《公司法》,根据新的规定,将成立“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由其来负责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及解释的制定与发布。
(二)制定程序与内容的比较
1.中国。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经构建起了18项内容的四个层次评估准则体系。具体来看,:其一,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的文件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其二,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这一层面的内容就包括了程序性准则与实体性准则,程序性准则有《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而实体性准则有《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其三,资产评估指南。具体就有针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的评估业务以及资产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其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一层次的内容是以具体业务中的某些问题为针对对象的指导性文件,是对有关未尽事项的补充和说明。
2.新加坡。新加坡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是直接脱胎于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AS/IFRS,如此一来,也就跳过了立项与起草阶段,而这一点与中国是大相径庭的,中国的程序还包括了立项与起草阶段。新加坡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程序只包括了征求阶段、审查反馈意见阶段、后征求意见阶段。除此之外,还会主动寻求预定的利益相关团体反馈,这一利益团体包括了工业协会、政府部门、上市公司、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与此同时,还会进行公开协商,以收集征求所涉及的特殊领域的意见。
四、启示
(一)努力完善资产评估准则
这一趋势也就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中要对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予以严格的遵守。如此一来,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确保资产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一步来讲,司法界才可能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接受资产评估准则。
(二)吸收司法界人士参与制定
采取此种做法,不仅能确保在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过程之中确保司法界人士的话语权,更易使得制定与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为司法界认可;而且也有助于司法界人士了解制定的目的、程序,使司法界知晓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目的在于为公众利益提供保护。
(三)提请司法机构成立资产评估案件鉴定委员会
有鉴于资产评估是一项兼具技术性与专业性的工作,假若说单纯依靠一般性的法律知识来进行审理的话,可谓是极为不恰当的。有鉴于此,就应该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提请司法机构来成立相应的由司法界、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者、实务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案件鉴定委员会,由其借助于法律与资产评估准则来鉴定资产评估案件,如此一来,也就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李保婵. 中国—新加坡固定资产准则比较[J].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03:80-82.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 刘萍. 中国评估实践全面进入准则规范时代[N]. 中国会计报,2010-01-1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