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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省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根据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主要河流的源头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重要湿地、湖泊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