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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侵权责任法》与《条例》肯定将并行不悖、各有侧重与分工。除《条例》将继续发挥规制作用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诊疗行为结束并已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例,事发当时有效的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及其拓展性文件规定了庞杂的“健康权”相关内容,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