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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育是时代发展重心,受教育权是教育开展前提。本文以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为参照,结合校园生活经验,针对在校学生不平等受教育权展开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同班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3-0052-01
教育是人社会化重要途径,中国古代将教育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而这个“公平”就是指学生受教育权的公平。
清末新政时期就已从法律角度承认公民受教育权。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更是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而学校作为学生实现受教育权的主要场所,仍存在诸多不平等现象。与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相悖,严重影响未来发展。
一、理论概述:受教育权与平等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
针对受教育权理论基础有三种基本学说:1、生存权。受教育权有助于增强谋生能力,确保其生活不致匮乏。2、公民权。受教育权是真正实现享有主权的必备条件。3、学习权。公民为立足于社会国家形成健全的人格,完成自我成就实现。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间距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获得学习机会,接受文化知识和文明教化的权利”。它是一种宪法行为,是受教育者原始性本质权利,不容侵犯。
(二)平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自由、平等等。
平等占其重要地位,它源于人的平等,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国家以公平的方式使其受到适合其才能需要的教育,即使受教育者不受经济条件、性别等限制,使其天赋才智获得最大限度发展。待遇平等是其接受教育過程中受到外界对自己和其他受教育者公平对待。
二、问题发现:在校同班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现象探究
(一)性别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建国后,我国学校多数是男女合校,这充分体现了男女受教育的均等。但是,老师们对男女生关注程度却不同。中小学阶段,老师普遍对女生有更多关注,表扬女生;而到了高中和大学阶段,老师们则更多关注男生。
因而,容易对自我认识和定位形成偏差。特别对中小学学生而言,老师关注是对他们的肯定,老师无视是对其最大伤害,严重阻碍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经济条件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不同孩子们家庭经济条件不同,因而形成经济等级。经济条件好的孩子因其爸妈经常给老师送礼而受到老师的关注,或是开小灶,自然与老师关系更为亲近。相比之下,家庭经济拮据的孩子受老师关注较少,获得优质教育资源几率降低。
(三)家庭社会地位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教师除去“老师”这个身份外,还有是妻子/丈夫、儿子/女儿、爸爸/妈妈等身份,作为社会人,自然有其所属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因而,老师往往对班上家庭社会地位较高的孩子会主动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课堂没有的教育资源,导致同班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
(四)学业成绩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学业成绩也是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关键因素。如按成绩排名选座位,成绩差的学生必然是长居教室后排,长期上课离讲台远,容易开小差,听讲效果不好,上课效率底下,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此外老师往往会把参加活动和上台等机会指定给成绩好的学生,使其各方面得以全面发展。以致优者更优,劣者愈劣。
二、诱因分析:在校同班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现象的诱因探究
(一)男女身心发展差异与社会传统思想。
女生有关理解能力和语言能力的生理结构发展早于男生。她们更早表现出优秀学习能力,其各种表现也优于男生,故而受到老师关注。到了后期,男孩发展加速,身心趋于成熟,表现往往更佳。
同时,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男生是坚强勇敢形象,而女生则是柔弱细腻象征。小学教材就存在着明显的性别角色定型,女性呈现出相对弱势,似乎女生就理应受到更多照顾。
(二)师德不正。
教师作为学生的主要教育者,其一言一行都影响学生,如果其师德不正,必将给孩子巨大伤害。当教师根据自己喜好或者利用价值给学生划出等级,以自己手里掌握教育资源来换取利益,就是对学生受教育待遇平等权剥夺。
(三)法律法规保障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相关立法部门针对受教育问题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但缺少专门保障受教育平等的法律。同时,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监督机制,造成法律法规运行效率低下。学生平等受育权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三、对策建议:在校同班学生不平等受教育权的反思与解决
(一)国家层面:完善受教育平等权的保障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法律法规是确保在校学生平等受教育的基础要素。因而,在完善学生受教育平等权法律保护体系过程中,首要是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加大监督力度。针对学生不平等受教育情况增加相应预防、惩戒与保护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其次要设立专门的受教育平等权监督机制,以便能够对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现象所处及时处理。
(二)学校层面:培养“纯净”的人民教师;加强专业培训。
直接导致在校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的还是教师,要想真正实现平等必须从老师着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培养心思纯净的人民教师。同时,老师要摒除性别歧视,不以性别定高低,加强教育学理论方面专业学习,关心学生身心发展,秉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每位学生综合考虑,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给予学生平等关爱与教育资源,公正文明教学。
(三)家庭层面:家长时刻关注孩子,提高警觉。
对于内向的孩子,他们不敢将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告诉家长。家长要主动地与孩子进行沟通与交流,了解其在学校状况,提高对受教育不平等的警觉,必要时可以到学校探察实际情况,若的确出现不公平情形,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四)个人层面:增强法律保障警觉,提高平等受教育权自理意识。
学生缺乏必要自理意识。特别是低年级学生,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权力正遭受剥夺,反而将老师不把机会给自己怪罪于自己不优秀。学生应通过网络或家长学习平等受教育权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警觉,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减少受教育不平等几率。
参考文献
[1] 曲相霏.析受教育权平等[N].山东大学学报.2003.
[2] 王丽萍.在受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J].教育研究.2006.
关键词: 同班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3-0052-01
教育是人社会化重要途径,中国古代将教育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而这个“公平”就是指学生受教育权的公平。
清末新政时期就已从法律角度承认公民受教育权。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更是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而学校作为学生实现受教育权的主要场所,仍存在诸多不平等现象。与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相悖,严重影响未来发展。
一、理论概述:受教育权与平等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
针对受教育权理论基础有三种基本学说:1、生存权。受教育权有助于增强谋生能力,确保其生活不致匮乏。2、公民权。受教育权是真正实现享有主权的必备条件。3、学习权。公民为立足于社会国家形成健全的人格,完成自我成就实现。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间距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获得学习机会,接受文化知识和文明教化的权利”。它是一种宪法行为,是受教育者原始性本质权利,不容侵犯。
(二)平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自由、平等等。
平等占其重要地位,它源于人的平等,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国家以公平的方式使其受到适合其才能需要的教育,即使受教育者不受经济条件、性别等限制,使其天赋才智获得最大限度发展。待遇平等是其接受教育過程中受到外界对自己和其他受教育者公平对待。
二、问题发现:在校同班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现象探究
(一)性别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建国后,我国学校多数是男女合校,这充分体现了男女受教育的均等。但是,老师们对男女生关注程度却不同。中小学阶段,老师普遍对女生有更多关注,表扬女生;而到了高中和大学阶段,老师们则更多关注男生。
因而,容易对自我认识和定位形成偏差。特别对中小学学生而言,老师关注是对他们的肯定,老师无视是对其最大伤害,严重阻碍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经济条件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不同孩子们家庭经济条件不同,因而形成经济等级。经济条件好的孩子因其爸妈经常给老师送礼而受到老师的关注,或是开小灶,自然与老师关系更为亲近。相比之下,家庭经济拮据的孩子受老师关注较少,获得优质教育资源几率降低。
(三)家庭社会地位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教师除去“老师”这个身份外,还有是妻子/丈夫、儿子/女儿、爸爸/妈妈等身份,作为社会人,自然有其所属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因而,老师往往对班上家庭社会地位较高的孩子会主动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课堂没有的教育资源,导致同班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
(四)学业成绩上的受教育不平等。
学业成绩也是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关键因素。如按成绩排名选座位,成绩差的学生必然是长居教室后排,长期上课离讲台远,容易开小差,听讲效果不好,上课效率底下,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此外老师往往会把参加活动和上台等机会指定给成绩好的学生,使其各方面得以全面发展。以致优者更优,劣者愈劣。
二、诱因分析:在校同班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现象的诱因探究
(一)男女身心发展差异与社会传统思想。
女生有关理解能力和语言能力的生理结构发展早于男生。她们更早表现出优秀学习能力,其各种表现也优于男生,故而受到老师关注。到了后期,男孩发展加速,身心趋于成熟,表现往往更佳。
同时,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男生是坚强勇敢形象,而女生则是柔弱细腻象征。小学教材就存在着明显的性别角色定型,女性呈现出相对弱势,似乎女生就理应受到更多照顾。
(二)师德不正。
教师作为学生的主要教育者,其一言一行都影响学生,如果其师德不正,必将给孩子巨大伤害。当教师根据自己喜好或者利用价值给学生划出等级,以自己手里掌握教育资源来换取利益,就是对学生受教育待遇平等权剥夺。
(三)法律法规保障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相关立法部门针对受教育问题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但缺少专门保障受教育平等的法律。同时,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监督机制,造成法律法规运行效率低下。学生平等受育权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三、对策建议:在校同班学生不平等受教育权的反思与解决
(一)国家层面:完善受教育平等权的保障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法律法规是确保在校学生平等受教育的基础要素。因而,在完善学生受教育平等权法律保护体系过程中,首要是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加大监督力度。针对学生不平等受教育情况增加相应预防、惩戒与保护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其次要设立专门的受教育平等权监督机制,以便能够对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现象所处及时处理。
(二)学校层面:培养“纯净”的人民教师;加强专业培训。
直接导致在校学生不平等受教育的还是教师,要想真正实现平等必须从老师着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培养心思纯净的人民教师。同时,老师要摒除性别歧视,不以性别定高低,加强教育学理论方面专业学习,关心学生身心发展,秉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每位学生综合考虑,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给予学生平等关爱与教育资源,公正文明教学。
(三)家庭层面:家长时刻关注孩子,提高警觉。
对于内向的孩子,他们不敢将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告诉家长。家长要主动地与孩子进行沟通与交流,了解其在学校状况,提高对受教育不平等的警觉,必要时可以到学校探察实际情况,若的确出现不公平情形,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四)个人层面:增强法律保障警觉,提高平等受教育权自理意识。
学生缺乏必要自理意识。特别是低年级学生,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权力正遭受剥夺,反而将老师不把机会给自己怪罪于自己不优秀。学生应通过网络或家长学习平等受教育权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警觉,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减少受教育不平等几率。
参考文献
[1] 曲相霏.析受教育权平等[N].山东大学学报.2003.
[2] 王丽萍.在受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J].教育研究.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