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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独立性与民间性。然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至今,仲裁机构仍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并且有强化趋势。修改《仲裁法》已是当务之急。在探讨如何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十分关注仲裁机构如何去行政化的问题。本文将在解析仲裁机构行政化具体表现的基础上,提出去行政化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