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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稳定有序发展状态目标的重要路径,想要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环境格局的运作背景之下,实现产品生产质量平均水准的有效提升,切实规避可能出现的形态各异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切实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实践工作,本文针对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的路径展开了简要的论述,仅供参考。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提升路径
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进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实现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最佳建设水平过程中的重要技术路径,针对产品生产质量水平实施的抽查技术行为,正在我国经济和综合性社会建设事业的推进版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且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时有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使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的建设有效性,成为当下国人基本生活实践中重点关注的领域,本文将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展开简要的与论述,预期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一、制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的现存问题
(一)基于企业层面的分析
第一,专门设置精品屋以实现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应付行为。在现有的制度建设环境下,为了便利而顺畅地实现产品质量监督动态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目标,通常在实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都会倾向性地制定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对象开展产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这样也就给部分别有用心的企业提供了设置精品屋,并以此应付检查行为的实践机会。这里涉及的企业组织主要包含两种具体类型:一种是基于追逐市场利益的主观目的,在能够生产合格产品的前提下,故意放低生产技术标准以及质量要求,只是在接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特定时点,有意提升企业在开展产品加工制造工作过程中的质量要求,以期在有关的质量技术检查的过程中能够顺利过关,另一种是本身不具备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企业,为了实现应付检查行为的目的,他们往往会选择外购合格产品的操作模式,并以此来获取质量检查的合格资质。
第二,利用假出口的方式对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逃避。缘于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对象紧急局限于国内产品,致使一部分不良企业实体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他们往往会以产品假出口的方式实现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的规避目标。这种手段主要有两种实施形式:其一是在产品生产环节,不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标识行为,只是在产品离厂之前,根据具体的销售对象区域选择性地进行中文或者是外文形式的标识行为;其二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制造的过程中,完全性地使用单纯性的外文标识,并以此实现逃避国内监督检查行为的目标。
第三,企业通过假停产行为规避政府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缘于我国现存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只针对正处于生产状态的产品对象,使得部分企业在规避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恶意停产的实施手段。
(二)基于技术层面的分析
第一,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体系留待完善。现行的试炼检验标准体系所存在的发展缺陷主要表現为:①检验标准中具体条文内容的制定质量有待提升,国家级质量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质量有待改良;②标准条文的制定和发布时间周期跨度过于漫长;③现行质量标准体系中的强制性标准内容设置不合理。
第二,现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性检验工作能力有所欠缺,其实际具备的检验操作规程,以及检验技术设备还不具备充分可行的专业特质,还不能针对特定领域的专有产品对象,建制其行之有效的专门化检验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务人员队伍的群体素质水平有待提升。抽样检验工作是具备较高技术性的实践工作,对实际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状态具备较为深切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检验人员往往不能切实保证产品抽样检验对象的科学和特征,而且也不能切实做到与对象抽样检验企业相关人员之间的相对独立关系。
二、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实施有效性的路径
(一)切实提升实施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成本
在刑事立法工作的实践领域,建议切实对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关于罚金的法条表述内容进行修改,切实提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以及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以及商业销售机构的违法行为成本,并逐步提升针对有关组织负责人的刑事制裁强度。
在民商法的立法领域,建议切实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法条表述内容进行修改,切实将将“假一罚一”修改为“假一罚十”,实现对假冒伪劣商品对象的生产和销售者的更加强烈的惩戒行为。
在行政与公共环境事业管理方面,要切实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手段,在对不法市场主体进行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行为的前提之上,要切实伴随一定强度的经济性制裁。
(二)切实提升现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信息对象的透明度水平,切实降低成本
第一,要切实开辟有关领域的形行之有效的信息传输渠道,在逐步提升针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出发实践力度的同时,通过科学及时的系统内部信息通报行为,在全国性的地域实践范围内切实提升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以及查处处罚力度,有效提升针对劣质产品及其生产厂商的查处概率。
第二,在全国性的实践空间内,实现系统而科学化的信息资源共享。将违法企业以及有关商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监控,以及通报,实现全国范围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体系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顺畅而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升现有发展环境之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水平。
第三,扎实保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能部门与消费者群体之间在信息占有层面的对称性结构,避免不良企业在现有市场环境下浑水摸鱼。
结束语
本文针对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的路径问题,首先分析了现有阶段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现存问题,之后针对有关问题的提升路径展开了详细论述,预期为有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段芬,沈华清.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08:48-49.
[2]李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研究[D].山东大学,2013.
[3]王笑言.塘沽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D].天津大学,2014.
[4]陆方洁.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有效性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
[5]刘娜.中国产品质量监管分析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1.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提升路径
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进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实现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最佳建设水平过程中的重要技术路径,针对产品生产质量水平实施的抽查技术行为,正在我国经济和综合性社会建设事业的推进版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且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时有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使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的建设有效性,成为当下国人基本生活实践中重点关注的领域,本文将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展开简要的与论述,预期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一、制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的现存问题
(一)基于企业层面的分析
第一,专门设置精品屋以实现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应付行为。在现有的制度建设环境下,为了便利而顺畅地实现产品质量监督动态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目标,通常在实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都会倾向性地制定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对象开展产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这样也就给部分别有用心的企业提供了设置精品屋,并以此应付检查行为的实践机会。这里涉及的企业组织主要包含两种具体类型:一种是基于追逐市场利益的主观目的,在能够生产合格产品的前提下,故意放低生产技术标准以及质量要求,只是在接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特定时点,有意提升企业在开展产品加工制造工作过程中的质量要求,以期在有关的质量技术检查的过程中能够顺利过关,另一种是本身不具备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企业,为了实现应付检查行为的目的,他们往往会选择外购合格产品的操作模式,并以此来获取质量检查的合格资质。
第二,利用假出口的方式对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逃避。缘于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对象紧急局限于国内产品,致使一部分不良企业实体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他们往往会以产品假出口的方式实现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的规避目标。这种手段主要有两种实施形式:其一是在产品生产环节,不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标识行为,只是在产品离厂之前,根据具体的销售对象区域选择性地进行中文或者是外文形式的标识行为;其二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制造的过程中,完全性地使用单纯性的外文标识,并以此实现逃避国内监督检查行为的目标。
第三,企业通过假停产行为规避政府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缘于我国现存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只针对正处于生产状态的产品对象,使得部分企业在规避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恶意停产的实施手段。
(二)基于技术层面的分析
第一,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体系留待完善。现行的试炼检验标准体系所存在的发展缺陷主要表現为:①检验标准中具体条文内容的制定质量有待提升,国家级质量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质量有待改良;②标准条文的制定和发布时间周期跨度过于漫长;③现行质量标准体系中的强制性标准内容设置不合理。
第二,现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性检验工作能力有所欠缺,其实际具备的检验操作规程,以及检验技术设备还不具备充分可行的专业特质,还不能针对特定领域的专有产品对象,建制其行之有效的专门化检验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务人员队伍的群体素质水平有待提升。抽样检验工作是具备较高技术性的实践工作,对实际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状态具备较为深切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检验人员往往不能切实保证产品抽样检验对象的科学和特征,而且也不能切实做到与对象抽样检验企业相关人员之间的相对独立关系。
二、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实施有效性的路径
(一)切实提升实施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成本
在刑事立法工作的实践领域,建议切实对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关于罚金的法条表述内容进行修改,切实提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以及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以及商业销售机构的违法行为成本,并逐步提升针对有关组织负责人的刑事制裁强度。
在民商法的立法领域,建议切实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法条表述内容进行修改,切实将将“假一罚一”修改为“假一罚十”,实现对假冒伪劣商品对象的生产和销售者的更加强烈的惩戒行为。
在行政与公共环境事业管理方面,要切实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手段,在对不法市场主体进行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行为的前提之上,要切实伴随一定强度的经济性制裁。
(二)切实提升现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信息对象的透明度水平,切实降低成本
第一,要切实开辟有关领域的形行之有效的信息传输渠道,在逐步提升针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出发实践力度的同时,通过科学及时的系统内部信息通报行为,在全国性的地域实践范围内切实提升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以及查处处罚力度,有效提升针对劣质产品及其生产厂商的查处概率。
第二,在全国性的实践空间内,实现系统而科学化的信息资源共享。将违法企业以及有关商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监控,以及通报,实现全国范围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体系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顺畅而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升现有发展环境之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水平。
第三,扎实保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能部门与消费者群体之间在信息占有层面的对称性结构,避免不良企业在现有市场环境下浑水摸鱼。
结束语
本文针对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的路径问题,首先分析了现有阶段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现存问题,之后针对有关问题的提升路径展开了详细论述,预期为有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段芬,沈华清.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08:48-49.
[2]李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性研究[D].山东大学,2013.
[3]王笑言.塘沽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D].天津大学,2014.
[4]陆方洁.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有效性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
[5]刘娜.中国产品质量监管分析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