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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成本结构下,人民法院办案成本很难有调节的空间。改善人民法院办案成本应改进成本结构。在成本控制机制方面,改进法律程序成本结构应采取"审判中心主义",充实审前程序,改造审级制度等举措;改进基础设施设备成本结构应注重长远规划;改进人力资源成本结构应改善人员分类管理和综合配套措施。在成本保障机制方面,应采取资源保障和业务源流调节双管齐下的方略,既使现有资源有效保障审判权有序行使,也同时应避免案件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