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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透明是公共受托责任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国家善治具有重要意义,而政府审计是实现公共财政透明的必要手段。但我国公共财政透明度不高,与国际规范存在较大差距:在政府信息公开层面,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公开范围有限,内容粗糙;在法律层面,缺乏专门法律对财政透明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进行约束。财政透明化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它不能仅局限于财政,也不能囿于传统政府审计职能。因此,政府审计应拓展其原有职能和变革审计组织形式,实现公共财政透明化,从而达到国家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