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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将我国社会组织建设视为一种传统制度安排向另一种制度安排发展的制度变迁过程。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对于传统结构,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更大的制度优越性——可以调节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降低政府治理的风险及成本,促进制度不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转交。
[关键词]社会组织;转型期;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1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5—0019—03
关于社会组织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作用的非政府、非赢利的社团、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志愿者团体等社会中自治性质的组织,如社团、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据统计,到2003年底,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到26.6万个,而未进行登记的估计达300万个。[1]
对于社会组织的类型,由于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认识就有很大差异。例如,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小型、中型和巨型等组织,这是按照组织规模来划分的;社会组织可划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这是按照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来分的;社会组织可分为生产组织、政治组织和整合组织,这是按照组织的功能和目标划分的;社会组织也可划分为强制组织、功利组织、规范组织,这又是按照组织对成员的控制类型来分的。可见,社会组织类型的划分都是相对的,人们可以从研究和分析的需要出发,选择恰当的分类标准。重要的是社会组织在我们的社会中的构建意义。
一、社会组织的构建意义
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就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首先,社会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社会能否保持稳定,处于有序和谐的状态之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有没有足够的手段和途径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使其不至达到激化和对抗的程度。而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探索创新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形成多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组织就是当前调节各种利益矛盾的主体之一。冲突发生前,它可以集中相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去与相关部门对话,起到避免矛盾激化的作用;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还可以发挥调节器的作用,有效调解各方,平息冲突。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将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和优势。
其次,社会组织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矛盾的缓冲带。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人民的过渡地带,可以起到缓冲矛盾的作用。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活动,在解决人民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可以把政府的政策根据不同情况传达给人民,加快政策实施的速度。总之,社会组织能够既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又代表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能起到政府和社会成员矛盾缓冲带的作用。
第三,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政府职能转变的最终目的,就是将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转变为多元的社会化管理,即政府的行政式管理、市场的经营式管理以及社会组织的自治式管理并存。政府转变其“全能型”状态的过程中,会让渡出一部分治理空间,这也正是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以避免制度上的“治理真空”。因此,社会组织的成长也是政府加快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和目标。
第四。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纽带。在传统体制下,社会管理层次单一,中间组织的作用极其微弱,市场各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纷争无法沟道,造成政府和企业的效率低下。要推动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就需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一条纽带,即社会组织,来增加双方的沟通,提升效益。温家宝总理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同时可以为政府和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起到枢纽带的作用。[2]
第五,社会组织是建立民主管理机制的助推器。民主的管理机制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目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己的制度化功能,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文化,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并将来自民间单个的资源与能量汇聚起来,成为一种团体的诉求:一方面,它可以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社会动员,整合和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及利益表达方式,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为组织成员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形式与渠道的多样性,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社会组织的这些功能为我国政治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力量。
二、社会组织的制度构成: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对它的研究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对于社会组织建设的分析,有不同的视角。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将我国社会组织建设视为一种传统制度安排向另一种制度安排发展的制度变迁过程。之所以出现这种制度变迁,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对于传统结构,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更大的制度优越性。它可以调节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降低政府治理的风险及成本,促使制度不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转变,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通过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对制度结构的分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制度的结构或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即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具体的实施机制,这些也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正式约束。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3]24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他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正式约束中有三种类型,即关于明确责任的规则、关于做事的边界的规则和关于惩罚的规则。
社会组织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正式制度缺乏,这就导致了社会组织这一制度变迁遇到很大的障碍。在社会组织基本的制度建设上,如理事会制度、社会监督机制、财务公示制度等,现行法规和政策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使得这些组织各行其是、无所适从。而国外则在这方面有非常详细的立法,李本 公在《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详细陈述了国外的相关法规之后,做出了深入的比较,发现了中国在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
2、非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它包括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3]P21其中,意识形态是制度构成的核心理念。意识形态构建了我们理解周围世界的主观框架,包含了对客观世界的主观价值判断,它既可能成为社会变迁的动力,更有可能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这是因为,统治者灌输的意识形态是为其统治服务的,它们总是要论证制度的合理性。但随着制度不均衡的出现,意识形态与现实之间的缝隙日益增长,为了恢复均衡必须强制推行新制度。然而,改变原来的意识形态,很可能会影响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这时,为了避免改革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势必会选择与现有意识形态相容的制度,达到的是现有制度框架内各种利益的妥协,使制度创新只在意识形态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这种以牺牲制度变迁绩效为代价的现象就充分显示了意识形态对社会前进的障碍。林毅夫以意识形态刚性说明制度变迁中政策失败的原因。格需夫也指出过去的行为、文化信仰、社会结构和组织都影响着价值观念的发展,从而压制了背离旧行为模式的灵活性。的确,就政府而言,社会组织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其原有意识形态的一种挑战,是要占用一定的权力空间的。因为总体的空间是固定的,这时,政府的空间就需要缩小,这不仅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一些利益即将损失,而且也有可能会危及它的统治。这些成本的付出是很快的,而相关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形之下,难以想象哪个政府会很积极很主动地让位于社会组织。湖南农民维权组织走过的风风雨雨证实了这一点。尽管衡阳的农民维权组织建立起来了,但它只是九亿农民中少之又少的典型个案而已。
就普通人而言,传统文化这一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影响了人们控寻公共空间的意识和动力。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民主观念只能是产生于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我国传统社会中集权式的统治压制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深远且延续至今,使人们的民主观念淡薄,缺少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经验。即使有农民维权组织的出现,其集体行动的原动力也只是被动的“压迫性反应”。而非奥尔森所说的“选择性激励”。[4]
3、实施机制。一种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外,更重要的是看该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在现实中,实施机制的完善需要很高的成本。如果实施机制健全的成本高于其未来的不确定的收益,很多时候这种制度的实施就会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实施机制相当不完善。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而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其实现自身目标的实施机制自然也就常常无法正常运行了。就此,无论是社会组织的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还是实施机制。都存在着与其发展重要性不相符合的地方。社会组织的制度变迁迫在眉睫。
三、社会组织的制度变迁诱因:制度非均衡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制度非均衡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打算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是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就是出现了一个新的盈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并造成潜在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需求,潜在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制度变迁恰恰是对这种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制度非均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制度供给不足。主要有制度供给的时间滞后,即现象已经出现,但相应的规制还没有出现。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多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类是制度供给过剩。所谓制度过剩是指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制度是多余的,一些过时的制度以及一些无效的制度的存在。(卢现祥,1996)这时就需要取消一些制度。
另外,意愿制度供给与实际制度供给是不一致的。制度意愿供给是指权力中心根据既定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在宪法秩序规定的框架内形成制度创新的整体计划,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但是在新制度的现实实施过程中,不同的执行部门由于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他们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是有差异的。这就会导致制度意愿供给与实际供给的不一致性。村委会虽然在最初的目的是代表农民利益的一种自治组织,[5]但是在现实中被赋予了太多的行政职能,远远背离了最初制度供给的目的。因此才有学者提出“将村委会回复到政府代理和公共品提供者地位,并重新构造能够实施村庄成员财产管理的代理人集团或新的村级合作组织”的建设。[6]
总之,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迁的诱因。目前我国在社会组织构建方面就正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一方面,支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缓慢;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的管理职能繁多也挤掉了本该属于社会组织的制度空间。而且,即使政府逐渐意识到应该把本该由村民自己管理的事交给村民管理,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很快就做到的。不过,我们发现,制度变迁也有了可能性。因为现实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具备了制度供给和需求的条件。
制度需求条件一:人们尤其是农民需要。农产品的要素价格决定了农民集体选择协会来减少风险,而且。随着市场规模的加大,农民对自治组织的需求也加大了。早在2003年于建嵘就指出:“今天的农民提出建立农民协会,并不是为了建立一种社会对抗组织,而是在寻找一种社会协商和整合组织。”所以,农民协会在功能上,主要是维护农民权益的民间自治组织,并为涉农事项提供一些全方位的延伸服务。四川省泸县农作物良种协会是按“人会自愿,退会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成立,由农民自我管理、自主经营的一家民间团体,年销售收入7A亿元,公共积累资产1218亿元,拥有4860户会员,每户会员从企业取得的年纯收入达到19267万元。这个协会的发展只是80年代以来在我国农村蓬勃兴起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缩影。在全国各地农村,类似的协会有10多万个,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数量还在增加。[7]重庆市万州区也新兴了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协会。为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把好产品质量关,抵制市场上的欺行霸市和无序竞争。万州区创立了“协会 商标 农户”的新模式,通过注册商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更加牢牢地拴在一起,充分发挥协会的民 问组织、协调作用。2005年底,全区成立28个协会,带动农户22248户。注册农产品商标8件,占农产品商标总数的7%。[8]
制度需求条件二:政府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政府从种种“失灵”现象中逐渐意识到角色转换已经迫在眉睫了,于是给自己的定位逐渐从一个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一个服务型政府,把很多事情交给人民管理,希望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组织解决这些问题。取消农业税后。农村面临的非常严峻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在政府没有能力完全担负这一职能时,农村社会组织将是一个重要的主体。2004年4月。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高阳镇政府将泵站的管理权转让给灌区农民,10个村民小组选举产生10位泵站管委会成员,成立了新贺泵站管委会。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协调解决了用水中的矛盾。[9]
制度供给条件一:宪法秩序为新的制度提供了选择空间。目前,法律的宽容度加大,允许人们有自由表达自己愿望的机会或空间,制度供给有了可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也是农民自愿组织的,后来逐渐发展成了企业性质的组织,国家也逐渐接受了它,并于2007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虽然关于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律还很少,但是其他相关法律的出台给了我们更多的希望。
制度供给条件二:人们已经发现,制度设计的收益逐渐大于成本。农民专业协会的增加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因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预期收益要大于成本,才推动了协会的成立。而且,目前的现状也证明,其真实收益也的确远大于成本,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协会的发展。黑龙江省东宁县三岔口镇三岔口村小江南优质稻米协会成立两年来,固定资产的总量已由40万元增加到120万元,年加工能力达到6000吨,小江南优质稻米协会为农民增加收入240万元,协会实现利润32万元。[10]
制度供给条件三:人们现有知识积累及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也为制度供给提供了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意识也在逐渐改变,他们也感觉到组织起来为自己争取利益的重要性。无论是湖南农民维权组织,还是广州太石村罢免村委会的事件,都充分说明了农民已经开始觉悟,开始不再忍耐那些不公平的事,敢于为自己的权益而奋起了。
既然制度不均衡和制度需求诱发了制度变迁,而制度供给又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可能性,那么,我国社会组织的未来在哪里?
四、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展望未来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者新制度的创造,是由个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而且必须是在现有制度下无法得到获得机会才会引发的。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后者则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成本较低,但违反了一致同意的原则,容易引发冲突。其中,影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因素主要有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
我国社会组织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必须把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机地结合起来,交替使用,优势互补,才能达到制度结构效益的最大化与安排效率的最优化,使制度更好地满足实际的需要。
具体的措施主要有:其一,在社会组织内部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完善的组织、选举、议事制度等,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和凝聚力。通过法规或规章形式,引导农民整章建制,建立适合自己需要的规章制度。其二,地方政府要在国家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和引导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尺度,规范和引导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其三,政府加强整合各类社会组织,确立整体布局。其四,在社会组织建立初期,需要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力量来推动,在资金、规模和实力上给以支持。其五,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强调其民间性、自治性以及自愿性,以使得其顺利发展与壮大。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06039106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4ZD012)]
参考文献:
[1]肖玉明.社会组织: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J].理论学习探索,2006,(1).
[2]辜胜阻.商会作用与和谐社会组织创新[N].中国经济时报,2006,(10.16).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于建嵘.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J].学海,2006,(2).
[5]陈江虹.我国村庄治理的社会组织基础探析[J].理论导刊,2006,(10).
[6]陈剑波.重构村委会职能是农村改革重要一环[N].农民日报.2005—12—13.
[7]http://www.most.gov.cn/kjzj/kjzjdt200309/t20030905_792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8][EB/0L].重庆农业信息网,2006—04—11.
[9][EB/0L].新浪网,2005—03—31.
[10][EB/OL].黑龙江农业信息网.2006—01—13.
[任编辑:孙炜]
[关键词]社会组织;转型期;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1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5—0019—03
关于社会组织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作用的非政府、非赢利的社团、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志愿者团体等社会中自治性质的组织,如社团、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据统计,到2003年底,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到26.6万个,而未进行登记的估计达300万个。[1]
对于社会组织的类型,由于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认识就有很大差异。例如,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小型、中型和巨型等组织,这是按照组织规模来划分的;社会组织可划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这是按照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来分的;社会组织可分为生产组织、政治组织和整合组织,这是按照组织的功能和目标划分的;社会组织也可划分为强制组织、功利组织、规范组织,这又是按照组织对成员的控制类型来分的。可见,社会组织类型的划分都是相对的,人们可以从研究和分析的需要出发,选择恰当的分类标准。重要的是社会组织在我们的社会中的构建意义。
一、社会组织的构建意义
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就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首先,社会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社会能否保持稳定,处于有序和谐的状态之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有没有足够的手段和途径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使其不至达到激化和对抗的程度。而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探索创新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形成多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组织就是当前调节各种利益矛盾的主体之一。冲突发生前,它可以集中相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去与相关部门对话,起到避免矛盾激化的作用;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还可以发挥调节器的作用,有效调解各方,平息冲突。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将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和优势。
其次,社会组织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矛盾的缓冲带。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人民的过渡地带,可以起到缓冲矛盾的作用。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活动,在解决人民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可以把政府的政策根据不同情况传达给人民,加快政策实施的速度。总之,社会组织能够既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又代表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能起到政府和社会成员矛盾缓冲带的作用。
第三,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政府职能转变的最终目的,就是将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转变为多元的社会化管理,即政府的行政式管理、市场的经营式管理以及社会组织的自治式管理并存。政府转变其“全能型”状态的过程中,会让渡出一部分治理空间,这也正是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以避免制度上的“治理真空”。因此,社会组织的成长也是政府加快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和目标。
第四。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纽带。在传统体制下,社会管理层次单一,中间组织的作用极其微弱,市场各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纷争无法沟道,造成政府和企业的效率低下。要推动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就需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一条纽带,即社会组织,来增加双方的沟通,提升效益。温家宝总理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同时可以为政府和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起到枢纽带的作用。[2]
第五,社会组织是建立民主管理机制的助推器。民主的管理机制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目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己的制度化功能,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文化,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并将来自民间单个的资源与能量汇聚起来,成为一种团体的诉求:一方面,它可以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社会动员,整合和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及利益表达方式,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为组织成员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形式与渠道的多样性,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社会组织的这些功能为我国政治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力量。
二、社会组织的制度构成: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对它的研究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对于社会组织建设的分析,有不同的视角。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将我国社会组织建设视为一种传统制度安排向另一种制度安排发展的制度变迁过程。之所以出现这种制度变迁,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对于传统结构,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更大的制度优越性。它可以调节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降低政府治理的风险及成本,促使制度不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转变,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通过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对制度结构的分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制度的结构或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即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具体的实施机制,这些也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正式约束。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3]24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他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正式约束中有三种类型,即关于明确责任的规则、关于做事的边界的规则和关于惩罚的规则。
社会组织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正式制度缺乏,这就导致了社会组织这一制度变迁遇到很大的障碍。在社会组织基本的制度建设上,如理事会制度、社会监督机制、财务公示制度等,现行法规和政策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使得这些组织各行其是、无所适从。而国外则在这方面有非常详细的立法,李本 公在《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详细陈述了国外的相关法规之后,做出了深入的比较,发现了中国在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
2、非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它包括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3]P21其中,意识形态是制度构成的核心理念。意识形态构建了我们理解周围世界的主观框架,包含了对客观世界的主观价值判断,它既可能成为社会变迁的动力,更有可能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这是因为,统治者灌输的意识形态是为其统治服务的,它们总是要论证制度的合理性。但随着制度不均衡的出现,意识形态与现实之间的缝隙日益增长,为了恢复均衡必须强制推行新制度。然而,改变原来的意识形态,很可能会影响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这时,为了避免改革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势必会选择与现有意识形态相容的制度,达到的是现有制度框架内各种利益的妥协,使制度创新只在意识形态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这种以牺牲制度变迁绩效为代价的现象就充分显示了意识形态对社会前进的障碍。林毅夫以意识形态刚性说明制度变迁中政策失败的原因。格需夫也指出过去的行为、文化信仰、社会结构和组织都影响着价值观念的发展,从而压制了背离旧行为模式的灵活性。的确,就政府而言,社会组织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其原有意识形态的一种挑战,是要占用一定的权力空间的。因为总体的空间是固定的,这时,政府的空间就需要缩小,这不仅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一些利益即将损失,而且也有可能会危及它的统治。这些成本的付出是很快的,而相关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形之下,难以想象哪个政府会很积极很主动地让位于社会组织。湖南农民维权组织走过的风风雨雨证实了这一点。尽管衡阳的农民维权组织建立起来了,但它只是九亿农民中少之又少的典型个案而已。
就普通人而言,传统文化这一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影响了人们控寻公共空间的意识和动力。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民主观念只能是产生于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我国传统社会中集权式的统治压制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深远且延续至今,使人们的民主观念淡薄,缺少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经验。即使有农民维权组织的出现,其集体行动的原动力也只是被动的“压迫性反应”。而非奥尔森所说的“选择性激励”。[4]
3、实施机制。一种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外,更重要的是看该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在现实中,实施机制的完善需要很高的成本。如果实施机制健全的成本高于其未来的不确定的收益,很多时候这种制度的实施就会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实施机制相当不完善。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而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其实现自身目标的实施机制自然也就常常无法正常运行了。就此,无论是社会组织的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还是实施机制。都存在着与其发展重要性不相符合的地方。社会组织的制度变迁迫在眉睫。
三、社会组织的制度变迁诱因:制度非均衡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制度非均衡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打算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是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就是出现了一个新的盈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并造成潜在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需求,潜在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制度变迁恰恰是对这种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制度非均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制度供给不足。主要有制度供给的时间滞后,即现象已经出现,但相应的规制还没有出现。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多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类是制度供给过剩。所谓制度过剩是指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制度是多余的,一些过时的制度以及一些无效的制度的存在。(卢现祥,1996)这时就需要取消一些制度。
另外,意愿制度供给与实际制度供给是不一致的。制度意愿供给是指权力中心根据既定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在宪法秩序规定的框架内形成制度创新的整体计划,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但是在新制度的现实实施过程中,不同的执行部门由于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他们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是有差异的。这就会导致制度意愿供给与实际供给的不一致性。村委会虽然在最初的目的是代表农民利益的一种自治组织,[5]但是在现实中被赋予了太多的行政职能,远远背离了最初制度供给的目的。因此才有学者提出“将村委会回复到政府代理和公共品提供者地位,并重新构造能够实施村庄成员财产管理的代理人集团或新的村级合作组织”的建设。[6]
总之,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迁的诱因。目前我国在社会组织构建方面就正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一方面,支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缓慢;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的管理职能繁多也挤掉了本该属于社会组织的制度空间。而且,即使政府逐渐意识到应该把本该由村民自己管理的事交给村民管理,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很快就做到的。不过,我们发现,制度变迁也有了可能性。因为现实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具备了制度供给和需求的条件。
制度需求条件一:人们尤其是农民需要。农产品的要素价格决定了农民集体选择协会来减少风险,而且。随着市场规模的加大,农民对自治组织的需求也加大了。早在2003年于建嵘就指出:“今天的农民提出建立农民协会,并不是为了建立一种社会对抗组织,而是在寻找一种社会协商和整合组织。”所以,农民协会在功能上,主要是维护农民权益的民间自治组织,并为涉农事项提供一些全方位的延伸服务。四川省泸县农作物良种协会是按“人会自愿,退会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成立,由农民自我管理、自主经营的一家民间团体,年销售收入7A亿元,公共积累资产1218亿元,拥有4860户会员,每户会员从企业取得的年纯收入达到19267万元。这个协会的发展只是80年代以来在我国农村蓬勃兴起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缩影。在全国各地农村,类似的协会有10多万个,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数量还在增加。[7]重庆市万州区也新兴了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协会。为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把好产品质量关,抵制市场上的欺行霸市和无序竞争。万州区创立了“协会 商标 农户”的新模式,通过注册商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更加牢牢地拴在一起,充分发挥协会的民 问组织、协调作用。2005年底,全区成立28个协会,带动农户22248户。注册农产品商标8件,占农产品商标总数的7%。[8]
制度需求条件二:政府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政府从种种“失灵”现象中逐渐意识到角色转换已经迫在眉睫了,于是给自己的定位逐渐从一个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一个服务型政府,把很多事情交给人民管理,希望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组织解决这些问题。取消农业税后。农村面临的非常严峻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在政府没有能力完全担负这一职能时,农村社会组织将是一个重要的主体。2004年4月。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高阳镇政府将泵站的管理权转让给灌区农民,10个村民小组选举产生10位泵站管委会成员,成立了新贺泵站管委会。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协调解决了用水中的矛盾。[9]
制度供给条件一:宪法秩序为新的制度提供了选择空间。目前,法律的宽容度加大,允许人们有自由表达自己愿望的机会或空间,制度供给有了可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也是农民自愿组织的,后来逐渐发展成了企业性质的组织,国家也逐渐接受了它,并于2007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虽然关于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律还很少,但是其他相关法律的出台给了我们更多的希望。
制度供给条件二:人们已经发现,制度设计的收益逐渐大于成本。农民专业协会的增加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因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预期收益要大于成本,才推动了协会的成立。而且,目前的现状也证明,其真实收益也的确远大于成本,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协会的发展。黑龙江省东宁县三岔口镇三岔口村小江南优质稻米协会成立两年来,固定资产的总量已由40万元增加到120万元,年加工能力达到6000吨,小江南优质稻米协会为农民增加收入240万元,协会实现利润32万元。[10]
制度供给条件三:人们现有知识积累及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也为制度供给提供了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意识也在逐渐改变,他们也感觉到组织起来为自己争取利益的重要性。无论是湖南农民维权组织,还是广州太石村罢免村委会的事件,都充分说明了农民已经开始觉悟,开始不再忍耐那些不公平的事,敢于为自己的权益而奋起了。
既然制度不均衡和制度需求诱发了制度变迁,而制度供给又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可能性,那么,我国社会组织的未来在哪里?
四、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展望未来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者新制度的创造,是由个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而且必须是在现有制度下无法得到获得机会才会引发的。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后者则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成本较低,但违反了一致同意的原则,容易引发冲突。其中,影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因素主要有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
我国社会组织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必须把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机地结合起来,交替使用,优势互补,才能达到制度结构效益的最大化与安排效率的最优化,使制度更好地满足实际的需要。
具体的措施主要有:其一,在社会组织内部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完善的组织、选举、议事制度等,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和凝聚力。通过法规或规章形式,引导农民整章建制,建立适合自己需要的规章制度。其二,地方政府要在国家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和引导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尺度,规范和引导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其三,政府加强整合各类社会组织,确立整体布局。其四,在社会组织建立初期,需要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力量来推动,在资金、规模和实力上给以支持。其五,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强调其民间性、自治性以及自愿性,以使得其顺利发展与壮大。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06039106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4ZD012)]
参考文献:
[1]肖玉明.社会组织: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J].理论学习探索,2006,(1).
[2]辜胜阻.商会作用与和谐社会组织创新[N].中国经济时报,2006,(10.16).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于建嵘.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J].学海,2006,(2).
[5]陈江虹.我国村庄治理的社会组织基础探析[J].理论导刊,2006,(10).
[6]陈剑波.重构村委会职能是农村改革重要一环[N].农民日报.2005—12—13.
[7]http://www.most.gov.cn/kjzj/kjzjdt200309/t20030905_792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8][EB/0L].重庆农业信息网,2006—04—11.
[9][EB/0L].新浪网,2005—03—31.
[10][EB/OL].黑龙江农业信息网.2006—01—13.
[任编辑:孙炜]